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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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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预算管理
1952年前,县政府依照上级规定标准,分别编制供给预算报专署审批。1953年县 为一级财政后,由各预算单位年初先作出单位预算,再由财政科审核汇总及综合平衡 作出总预算(草案)。县财政总预算须先经县长办公会批准,再经县委研究通过后报省、 专区批准方可执行。年终将各预算单位的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作出总决算报县长办公会 审查,再报省、专区审核。1954年始实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县财政预决算均由县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报省、专区备案。1966年后,预算立法编审程序中断,县财政 预决算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核批准。1980年恢复预算立法编审程序,县财政无论中、短 期计划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均由县长办公会初审后,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 外资金须各单位年初作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款。1986年后乡镇设立总预算, 预决算管理程序与市(县)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