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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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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工程质量管理
建国后至70年代,境内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由施工“掌尺的” 或施工员负责。检验工程质量只凭视觉观察,以浆砌无直缝、横平竖直、灰浆饱满、 基础填实、混凝土制品无蜂窝麻面、墙皮地面平整为标准。工程竣工后,以建设、施 工单位认可即可交付使用。 80年代起, 建筑工程质量逐渐被各级政府所重视。1984年9月设立县建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依据建设部、国家标准局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及建设 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对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督。其监督 内容和程序为:开工前,审核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勘察设计证书 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凡未经监督站检查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均 不得发给开工执照。施工中,监督站派出质量监督人员,对每项建筑工程的基槽、基 础、主体及重点部位定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许继续施工,如发现有严 重质量问题,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同时,对建筑材料及配构件实施单独监督。 工程竣工后,监督站依据定期检查记录、重要部位验收记录和施工企业的保证资料, 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验,确定工程质量等级。未经监督站核验和核验不合格的工程, 不准交付使用。至80年代末,建筑工程监督覆盖率达到80%,监督工程合格率为1 00 %,平均优良率为17.8%。 进入90年代,随着建筑工程监督量的增加, 监督站由初设时的3人增至14人。199 2年5月,县设立建设监理公司,配备专业监理人员,购置化验检测设备仪器,根据建 设单位的委托,对受监理工程从立项、设计、投资及施工质量等方面,为建设单位提 供真实可靠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员常驻工地,在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及时检查验 收,并报质量监督站审查核定后,方许继续施工。为更有效地保证建材、配构件质量, 1993年,县建立专门负责建筑材料和配构件检测试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建 筑材料和配构件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配构件不得使用。至1995年,境内已 形成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服务组织有机结合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筑工程的监 督覆盖率达到90%以上。监督工程合格率为100%,平均优良率由80年代的17.8%提高 到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