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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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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建筑设计管理
70年代前,境内建筑设计管理的程序是:计划部门下达基建指标,建设单位和设 计单位口头约定设计内容及要求,双方无成文的规范约束,设计质量只是在设计完成 后,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审查,设计管理缺少中间环节。1983年, 执行国务院颁发 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工程设 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使境内建筑设计的管理工作形成了规范化的模式。90年代 起,设计部门在建筑设计的全过程中,采取PDCA(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的现 代科学管理方法。即:计划部门下达计划后,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设计部门进行方案 设计,方案设计由建委、政府两级审批,市(县)长签字,最后设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 定设计合同。在设计过程中,设计部门根据工程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 经过校对、审核、批准几个环节的内部监督、检查。出图后,设计人员进行放线、验 基、验槽、现场处理技术问题、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现场跟踪服务。如设 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则根据《条例》规定,分别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及赔偿 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