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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小城镇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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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小城镇建设管理
1984年,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规划、管理, 16个乡、镇均设立农村建房办公室,负责村镇建设规划、宅基地审批等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驻地建设, 须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并按整体规划施工。1989年9月国家颁布《城 市规划法》和《小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后,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实施依法管理,规范 建设程序,对建制镇建设实行“两证一书”和开工申请审批制度,并出台《乳山县村 镇建设管理细则》《乳山县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规范乡镇驻地 建筑市场,将村、乡镇两级建筑队伍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严禁无资质施工。较大 的公用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施工质量,竣工后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