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1月, 国民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管理渔业章程》,对渔场、渔具、休
鱼期和水产品入市规格作了明确规定, 并提倡养殖。1943年5月,胶东区行政主任公
署颁布《胶东海上渔商管理暂行规则》,为山东省解放区最早之渔业法规,直沿用至
全国解放以后。1950年8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华东区机船底曳网作业试行规则》,
做出禁渔区之规定。12月,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
1964年4月,又颁布《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草案)》等。但因执行不力,
至70年代初,仍有部分挂子网每年以打鱼浆造腥肥支援农业为名,不按期割网,使鱼、
虾资源遭受破坏。 1972年6月,乳山县革委会发布《关于加强经济鱼虾资源繁殖保护
的通知》 ,规定每年7月1日~8月20日幼鱼发育、亲鱼繁殖期间,严禁挂子网及其它
密网渔具张网作业。1979年,乳山县设专职渔政人员,负责渔业资源保护。1 980年2
月起,按照国家水产总局和山东省水产局有关规定,实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1982
年6月,县水产局设立渔政股,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至1985年,不按期割网、
密网拖鱼、炸鱼现象基本杜绝。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后,山东省人
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出相应具体的渔业法规, 责令各地执行。主要有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山
东省鹰瓜虾资源管理规定》《山东省近海增殖对虾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南部海域亲
虾管理规定》《山东省魁蚶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威海市海蜇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
为强化渔政管理, 1989年4月,县水产局渔政股撤销,设乳山县渔政监督管理站,人
员由6人增至34人。
1992年,乳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乳山县浅海、滩涂及定置网场治安管理规定》。
规定定置网场只准向外海延伸,乳山口湾内的定置网数量不得再增加。在浅海养殖规
划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浅海养殖区内
严禁一切捕捞作业,进出口港的船舶须沿规划的航道行驶,严禁穿越养殖区和定置网
场。已确权和经批准取得滩涂、浅海水面和定置网场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
由使滩涂、水面荒芜一年的,由使用权批准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
收回养殖使用证,并按同等条件年产值的10%收取荒芜费,用于滩涂和海面开发。重
点滩涂及浅海养殖区域实行部分或全部封护。捕捞、养殖、运输等各类船舶需按隶属
关系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各种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严禁无证人员随船
出海。各类渔船及船上人员要自觉接受公安边防、渔政、渔监部门及海上治安联防组
织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所有渔船需按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号及船籍港,并配齐各类消
防、救生、通讯、助航等设备。
1993年10月,乳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乳山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对浅海滩
涂的规划管理、环境及资源的保护工作做了明确规定。1994~1995年,进一步落实浅
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对和尚洞港东至洋村口、和尚洞港西至宫家岛、南泓港北到腰
岛南、南泓港南至古龙嘴东、南黄岛西至杜家岛东、杜家岛北至南岛嘴南、乳山口外
西航道之间共7个大海区的32857亩养殖水面进行了规划、 确权,并对全市380余只养
殖船舶登记发证,使水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节 渔政管理
视图
1924年1月, 国民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管理渔业章程》,对渔场、渔具、休
鱼期和水产品入市规格作了明确规定, 并提倡养殖。1943年5月,胶东区行政主任公
署颁布《胶东海上渔商管理暂行规则》,为山东省解放区最早之渔业法规,直沿用至
全国解放以后。1950年8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华东区机船底曳网作业试行规则》,
做出禁渔区之规定。12月,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
1964年4月,又颁布《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草案)》等。但因执行不力,
至70年代初,仍有部分挂子网每年以打鱼浆造腥肥支援农业为名,不按期割网,使鱼、
虾资源遭受破坏。 1972年6月,乳山县革委会发布《关于加强经济鱼虾资源繁殖保护
的通知》 ,规定每年7月1日~8月20日幼鱼发育、亲鱼繁殖期间,严禁挂子网及其它
密网渔具张网作业。1979年,乳山县设专职渔政人员,负责渔业资源保护。1 980年2
月起,按照国家水产总局和山东省水产局有关规定,实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1982
年6月,县水产局设立渔政股,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至1985年,不按期割网、
密网拖鱼、炸鱼现象基本杜绝。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后,山东省人
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出相应具体的渔业法规, 责令各地执行。主要有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山
东省鹰瓜虾资源管理规定》《山东省近海增殖对虾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南部海域亲
虾管理规定》《山东省魁蚶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威海市海蜇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
为强化渔政管理, 1989年4月,县水产局渔政股撤销,设乳山县渔政监督管理站,人
员由6人增至34人。
1992年,乳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乳山县浅海、滩涂及定置网场治安管理规定》。
规定定置网场只准向外海延伸,乳山口湾内的定置网数量不得再增加。在浅海养殖规
划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浅海养殖区内
严禁一切捕捞作业,进出口港的船舶须沿规划的航道行驶,严禁穿越养殖区和定置网
场。已确权和经批准取得滩涂、浅海水面和定置网场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
由使滩涂、水面荒芜一年的,由使用权批准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
收回养殖使用证,并按同等条件年产值的10%收取荒芜费,用于滩涂和海面开发。重
点滩涂及浅海养殖区域实行部分或全部封护。捕捞、养殖、运输等各类船舶需按隶属
关系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各种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严禁无证人员随船
出海。各类渔船及船上人员要自觉接受公安边防、渔政、渔监部门及海上治安联防组
织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所有渔船需按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号及船籍港,并配齐各类消
防、救生、通讯、助航等设备。
1993年10月,乳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乳山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对浅海滩
涂的规划管理、环境及资源的保护工作做了明确规定。1994~1995年,进一步落实浅
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对和尚洞港东至洋村口、和尚洞港西至宫家岛、南泓港北到腰
岛南、南泓港南至古龙嘴东、南黄岛西至杜家岛东、杜家岛北至南岛嘴南、乳山口外
西航道之间共7个大海区的32857亩养殖水面进行了规划、 确权,并对全市380余只养
殖船舶登记发证,使水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