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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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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
建国前,境内船、网等渔业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主要掌握在少数富农、地主、 渔行手中,贫苦渔民只能被雇用。1936年,境内50余家渔行,通过市场垄断鱼价和渔 需物资,对渔民进行剥削。1947年土地改革中,将地主的船网工具分配给贫苦渔民。 1953年成立初级社后,渔民的船、网等渔具归集体使用,船主享受股份分红,渔具仍 归船主私人所有。 1957年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船只网具归高级社集体所有,取消船主的股份 分红,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 归生产大队集体所有,1962年改归生产小队所有。 1965年后, 大部分渔村船只网具归生产大队所有,少部分仍归生产小队所有。197 9 年后,县、社成立渔业捕捞队,船、网等生产资料分别归全民和公社集体所有。 1983年后,村集体船只、网具大部分作价卖给渔民私人,生产资料所有制变为全 民、集体、个体三者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