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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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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统计监督
建国初期,对统计工作实行严格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计数字比较真实准确。 1958年,由于受浮夸风影响,统计数字根据当地领导意见决定,导致1958~1960年大 量虚报水分。1961年,开始纠正“左”的错误,对1958~1960年统计数字实事求是地 进行重新审定。1963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统计工作坚持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部分生产队出现瞒产私分、上报粮食产量数字不实进行检查,确保 统计数字的准确。70年代起,部分社、队出现虚报粮食产量的现象,县统计部门重点 开展以核实粮食产量为重点的统计工作检查,防止浮夸风现象发生。1977年,查出夏 村、徐家两个公社虚报粮食产量,使之得以纠正。1980年,县统计部门对工业企业进 行统计工作大检查,对查出的多报或少报工业产值的现象,向县政府写出报告,及时 纠正了这一错误倾向。1984年1月1日国家《统计法》公布实施后,县统计局及时翻印 5000册《统计法》单行本,分发各乡镇、村、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统计法》的 宣传,并进行统计法知识培训。1985年开始,每年对10%的单位各项经济完成与填报 情况及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台帐进行检查。进入90年代,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选 拔一批统计业务骨干,建立起兼职统计检查队伍,并为其颁发“统计检查证”,定期 开展统计执法的检查工作。1994年,对全市工业、基建、农业、商业等方面的年报数 字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虚报、瞒报问题给予通报。翌年,又对5 个镇及其所属的 10个工业单位进行统计质量检查,对其中的违法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维护了统计执法 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