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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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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
1985年后,县内出现大量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矿区乱采乱挖现象,严 重影响和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社会秩序,矿产资源受到一定破坏。1988年12月, 县政府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规定今后未经县黄金化工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脉金、沙金和氧化 矿,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对现从事黄金矿产开 采的个体采矿者予以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依法处罚,对持黄金矿产许可证的,由 原发证机关负责收回。 1990年5月,县政府发布《乳山县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规定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 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县、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还应缴纳管 理费, 其中黄金资源补偿费为当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3%。各类集体矿山企业和个 体采矿者,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开采矿石量、矿石销售量、实际回采率等各项指标。 个体采矿只准采挖国家集体矿山境界外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 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严禁采挖国家不允许个体开采的矿种。 个人自己采用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材料可不用领取采矿许可证,但必须按乡镇政 府授权的村委会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数量进行开采,不准出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 矿产品,如黄金、白银等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渠道缴售。 1991年12月,县政府发布《乳山县加强矿产运销管理的规定》,实行矿产品准运 证制度。凡在本县范围内生产经营石灰石、花岗石、大理石、石英石、钾长石、饰面 材料等矿产品的集体和个人,均需凭《乳山县矿产品准运证》运销。《准运证》每月 办理一次,办理前足额缴纳当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管理费。金精矿由县黄金局统一 安排冶炼,取缔所有土氰化、小汞板、小溜槽等非法选金活动。 1992年3月, 县政府发布《乳山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砂资源的开采一律实 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每半年注册一次;经营开采砂资源,必须依法向矿产管理部门 缴纳资源补偿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砂者,还应缴纳管理费;未经批准,不 得在输电线路、输水管路、高速公路两侧风景区、规划区等地区采砂。1994年,市土 地矿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联合下发 《乳山市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规定对全市矿山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 费,所有“征费”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