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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采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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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采矿管理
1971年6月,县革委颁布《关于群众办矿事业的暂行规定》,提出了县办、社办、 大队办、 县社合办、社队合办5种采矿组织形式。所有开矿单位必须服从县采矿办公 室统一指导, 矿产品由采矿办公室统一经营。1972年7月,县革委颁布《关于群众采 矿办矿事业的规定》, 规定从矿石销售总额中提取5%的管理费和3%的矿底费上缴县 统一管理使用。1983年,执行上级新的采金政策:凡是在有地质报告和储量的矿点开 采,必须提交开采设计方案,报县黄金化工局审批同意,经省黄金公司批准发给《采 矿许可证》,禁止无证私自开采。1990年5月,县政府发布的《乳山县矿产资源管理规 定》中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向公安局、工商局、劳 动局、环保局提出申请,领取《爆破作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合格证》 和环保证明后方可开采营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注意保护环境。因采矿使河道水域 受到破坏的,采矿者必须负责清理和疏通;因采矿使耕地、林地受到破坏的,矿山企 业应因地制宜地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县地方国营矿山企业、乡 镇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关闭矿山时,必须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会同同级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收回采矿许可证。 1991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黄金资源 管理和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县属采矿单位申请开采黄金,应有可靠的地质资 料和合理的开采设计及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力量等;申请开采范围,须自县至 省黄金公司、地矿局逐级审核、审批,上报国家黄金总局后由省地矿局发给采矿许可 证;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向公安、工商、劳动、土地、水利等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证照和手续。 领取许可证后应在1年内进行建设和生产,逾期予以吊销。采矿单位 关闭矿山时须提前6个月逐级申请审批收回采矿许可证, 不经批准擅自闭坑者,按原 来开采期间销售收入最高年份的数额加倍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管理费,直至依法办 理矿山闭坑手续之日止。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加强矿石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 率管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至1993年底,全市持证开采单位 156个。 1994年后,根据《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规定, 对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营、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持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调查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和生产 技术条件及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市矿管局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发证机关予 以发证;私营及个体采矿,只限于开采普通建筑材料,如砂、石、粘土等,并必须提 交采矿申请报告,经矿管部门审核后发给临时采矿许可证。1995年,全市持证开采企 业单位1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