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土地征用管理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149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8/article/149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土地征用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建国初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建设
逐年增多,但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却处在放任自流状态。1953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关
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5年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实施细则,规定按3~5年的实
际产量总值累计计算土地补偿费。1958年,县人民政府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消除不
征即用、多征少用的混乱现象,对城镇建设用地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厂矿企
业、交通部门建设用地,必须具备完整的呈批手续,详细填写征用土地报告书,附设
平面图,注册土地属境、位置、数量,签订征地《协议书》和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
安置计划等。1964年,国家将征用土地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对征用生产队土地、收归
生产队耕种的国有土地和划拨国有土地10亩以下并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不论是耕地、
良田、空地及其它非耕地)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1971年3月,山东省政府又规定征用
土地5亩以下的由县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市)批准;20亩(含20亩)以上的
由地(市) 审核后报省批准。补偿费一般每亩耕地(3年总值累计)217.17元,非耕地25
元,良田694.94元。1979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公布《乳山县城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国家和公社以上建设用地违背政策的集体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对清查出不征即用和无偿占用土地的137个单位, 均补办了呈批手续,对其中未经批
准无偿占有土地的37个单位,还按规定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和赔偿农业税,
共补偿给生产队12337元;对不经批准滥占乱用土地的186个单位,由征地单位和主管
部门写出检查, 分别补办了呈批手续;对征而不用或多征少用占用土地的6个单位,
办理了退交手续;对化整为零越权批地的12个单位,进行了处理。
    1982年后,国家开始严格控制建设征地数量,征用土地需经申请迁址、协商征地
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 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四步程序。规定征用土地3亩以下由
县政府批准; 3~10亩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10亩以上报省政府批准,并需支付被征
方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收入高的菜地、渔塘等土地补
偿标准为征地年产量的6倍, 一般耕地补偿年产量的4~5倍。1987年开始执行《山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必须按《土地管理
法》规定的程序,经各级政府审批,对征用、划拨土地1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
查,报国务院批准;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由地(市)人民政府审查,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付
被征地单位补偿费, 一般耕地为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青苗补偿按
一年的产值计算,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按折价补偿;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土地
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倍以上。 不超过10倍,征用其它土地安置补助费为亩产值的2
倍。 1993年9月,市政府批转市土地矿产管理局、劳动局《关于在城市规划区的国家
建设用地支付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意见》 规定,对1991年4月以来城市规划区国家建设
用地应安置而没安置的2643名劳动力指标,按每个指标5000元的标准将劳动补助费落
实到村;今后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建设用地,市里按规定标准支付补助费,并在办理征
地手续的同时结算;城市规划区内已办理“农转非”的村,其土地按国家需要无偿划
出。 1993年,全市开展清理隐形土地市场活动,共清理非法交易单位53个,面积800
0多平方米,非法交易额200万元,收取出让金66万元。1994年又对全市建设用地,特
别是309国道路边店进行清理, 清理非法交易单位、个人926个,面积100.5亩,非法
交易额294万元,收取出让金60万元。
    农村宅基地管理从1957年成立高级合作社开始,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建房用地
须经生产大队批准。70年代后,改由大队同意,公社审批,县政府农房办公室批准,
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规定每户的住宅面积,平原地不超过0.25亩,山区、丘陵
地不超过0.2亩, 并按村规划建设。农村公社建设用地,除经批准领取《集体宅基地
使用证》外,还由公社农房办公室给予放线。80年代初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
民生活的提高,农村兴起建房热,乱占滥用宅基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耕地大量减少,
民事纠纷增多。 为改变这种状况,1989年6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批手续,并对建房的对象、
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求建房户必须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
经乡镇审核,由县政府审批。同年,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部分乡、
镇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1990年推广全县,结束了宅基地无偿使用的历史。当年
全县共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50万元。 1991年3月5日,县政府制定《乳山县农村宅
基地有偿使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县城建成区、建制
镇驻地村庄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0.2元,其它村庄每平方米0.1元,每年收
缴一次;对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乙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和困难户,经村委会同
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可免交使用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收乡镇管,主要用
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如修路、通水、通电、地面平整等。1993年9月,市政府遵照
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水利交通建设用地管理建国后,县政府对水利、交通建设用地始终给予优惠,补
偿按国家建设用地低标准执行。1987年前水利、交通建设用地的审批,采取用地单位
申请,乡镇审核、县批准的划拨方式。1987年后,水利、交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管理
的轨道,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每年作出水利、交通建设用地计划,报县计委平衡,县政
府审批,威海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用地计划。1995年,开始对全市水利
工程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共发证18个,发证率100%。
    乡镇村集体用地管理50年代末,公社工业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单位提出申请,
由公社审查,报县批准。70年代后,随着公社工业的崛起,企业用地大量增加。为严
格控制工业用地, 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节约用地,1982年,执行山东省颁布的《贯彻
实施〈国家建设用地条例〉暂行规定》,全县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开始实行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1986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乡镇、村企业用地单位
须持县级以上政府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向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
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 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1
987年后, 乡镇、村企业用地根据县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定额,考虑企业、公益事业
发展计划和企业新增产值等因素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经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县政
府审核,威海市政府批准。乡镇、村企业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
一掌握,根据用地定额逐级下达指标,不能突破。1991年,进行乡镇、村集体企业用
地有偿使用试点。 1992年3月,县政府颁布《乳山县乡镇、村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暂行
规定》,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用地面积、座落位置、行业类型、收入高低、承受能力、
低费起步的原则区别计收,并按县城驻地、乡镇驻地、一般村庄和独立工矿企业用地
分甲、 乙、丙、丁4个等级,区别类别和等级收费。每平方米收费最高3.00元,最低
0.1元,每年计收一次。使用国有土地的乡镇、村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有偿使用费,
50%缴县财政, 40%缴乡镇财政,10%留乡镇土地管理所;使用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有偿使用费, 85%缴乡镇财政,10%缴县财政,5%留乡镇土地管理
所;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有偿使用费,85%留村委会,10%缴乡
镇财政,5%留乡镇土地管理所。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的审批
制度。村集体所有的有偿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时立户,存入农业银行营业所,
按率计息, 本息归村,使用时由村委会按用途、数额提出申请。1993年9月,取消乡
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与转让管理1991年上半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改
革土地使用制度,在城区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并制
定《乳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规定凡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县政府依法征为国有,然后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给
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
以转让、 出租、抵押。其出让形式有3种:一是对使用的集体土地,由土地管理局征
为国有, 并根据地理位置的优劣划分5个等级,按照行业不同确定出让地价,然后出
让给用地单位。出让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税金、
管理费、地租。按规定:用于商业、金融、饮食服务、旅游业、娱乐设施的土地,年
租金为每平方米2.5~7.00元; 用于住宅、别墅和写字楼的土地,年租金为每平方米
为2.00~6.50元;用于工业、仓储、交通、矿山、能源、邮电的土地,年租金为每平
方米2.00~6.00元;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业的土地,年租金为每平方米
1.20~3.00元;用于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科研的土地,年租金为每平方米0.50~
2.00元。 其它各项用地价格按一定比例下浮。住宅用地的出让年限为35年,其它为2
5年。 二是实行国有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由
县政府责成县规划部门超前规划,县土地管理部门对近期需建设土地一次预征。对预
征的土地先预付10%的征地费,余者待开发出让后一次付清。开发、出让费由土地管
理部门统支统收。开发的土地必须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整平地面)”。
三是银滩旅游度假区和金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实行全方位统管。是年,全县共出
让土地130亩,收取出让金270万元,为县政府提供资金200万元。1992年出让土地979
亩, 收取出让金2129万元,为县政府提供资金500万元。1993年,为合理利用、经营
土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改革,变协议出让为招标拍卖。 (在威海市首
次成功地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试点拍卖,共拍卖出让土地3幅,面积180亩,收取
出让金4000多万元,平均地价比协议出让高出80%) 。此年共出让土地3434.6亩,收
取出让金6727.22万元; 1994年出让土地1366.8亩,收取出让金5169.11万元;199 5
年出让土地768.9亩,收取出让金307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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