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起, 对抗日阵亡军人家属每年发给抚恤金500元。1946年起,对牺牲或病
故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每年发给其家属抚恤粮150~200公斤,
抚恤款1200元。1950年起,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抚恤标准,每年发给抚恤粮。1953年
1月始, 改发抚恤金,并对建国初期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分别
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979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增加了抚恤款额。
建国初期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抚恤标准
┌─────────┬──┬───────┬───────┬──────┐
│职别 │类型│1950年抚恤粮 │1952年抚恤粮 │1953年抚恤金│
│ │ │标准(公斤/年) │标准(公斤/年) │标准(元/年) │
├─────────┼──┼───────┼───────┼──────┤
│战士、警勤人员级 │牺牲│300 │600 │140 │
│ ├──┼───────┼───────┼──────┤
│ │病故│225 │450 │110 │
├─────────┼──┼───────┼───────┼──────┤
│班、排、连长、区长│牺牲│400 │900 │210 │
│、县科长级 ├──┼───────┼───────┼──────┤
│ │病故│300 │675 │160 │
├─────────┼──┼───────┼───────┼──────┤
│营、团、县长级 │牺牲│500 │1500 │350 │
│ ├──┼───────┼───────┼──────┤
│ │病故│375 │1125 │260 │
├─────────┼──┼───────┼───────┼──────┤
│旅、师、专员以上级│牺牲│600 │2400 │550 │
│ ├──┼───────┼───────┼──────┤
│ │病故│450 │1800 │410 │
├─────────┼──┼───────┼───────┼──────┤
│参战民兵、民工 │牺牲│250 │600 │140 │
│ ├──┼───────┼───────┼──────┤
│ │病故│- │- │110 │
└─────────┴──┴───────┴───────┴──────┘
1979年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抚恤标准
┌─────────────────────────┬────┬────┐
│享受抚恤人员职级 │牺牲 │病故 │
├────────┬────────────────┤(元/年) │(元/年) │
│军队 │地方 │ │ │
├────────┼────────────────┼────┼────┤
│师长或13级以上 │地区副专员以上或13级以上 │700 │600 │
├────────┼────────────────┼────┼────┤
│团职或14级~17级│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以上14~17级 │650 │550 │
├────────┼────────────────┼────┼────┤
│营职或18级~20级│县副局长、公社副主任以上18~20级│600 │500 │
├────────┼────────────────┼────┼────┤
│连排级或21级以下│县、社一般干部或21级以下 │550 │450 │
├────────┼────────────────┼────┼────┤
│班长、战士 │工勤人员 │500 │400 │
├────────┼────────────────┼────┼────┤
│参战民兵、民工 │ │470 │370 │
└────────┴────────────────┴────┴────┘
1985年1月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
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0元;
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5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0元;病
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5元;对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
家属,抚恤金额每人每月高于本属别标准5元。1989年1月起,抚恤标准调整为:革命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35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45元;
病故军人家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30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40元;“三属”中孤
老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元。1993年1月,对“三属”的抚恤金标准
又进行了调整。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55元,病故军人家属
每人每月50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4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
人每月40元。 1995年1月,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75
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70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每人每
月增加到6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60元。“三属”中孤老者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5元。自1980~1995年,共发放抚恤金1689.1万元。
建国初期,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包括残废工作人员和残废民兵、民工)3000余人,
绝大部分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负伤致残,建国后陆续复员、转业回乡的。县
民政部门于1949、 1951、1957、1964和1972年5次检查评定伤残等级,1985年起,评
残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995年,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2752名。其中,特等伤残人员5
人,一等伤残人员56人,二等甲级伤残人员187人,二等乙级伤残人员749人,三等甲
级伤残人员1013人,三等乙级伤残人员742人。
抗日战争时期,因物价不稳,伤残抚恤多以粮、猪肉等实物为定量标准,按当时
物价折发现金。1945年,一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60公斤, 二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35公
斤,三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7.5公斤。1949年,一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30公斤,二等
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8公斤,三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2公斤。1950年起,执行国家统一
制定的抚恤标准,对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按其有无固定收入、在职或在乡、因战致
残或因公致残等情况给予发放。1952年以前发抚恤粮、优待金,1953年始发抚恤金,
特等、 一等、 二等革命伤残人员年终一次发给,在乡三等伤残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
(1965年改为终身抚恤)。1953~1994年,先后7次调整抚恤标准。
抚恤金的发放,由国家财政拨款,农业银行监督支付,基层银行所直接发放到抚恤
对象手中。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
单位:元
┌─────┬─────┬─────┬─────┬─────┬─────┬─────┐
│年份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 │
│ ├──┬──┼──┬──┼──┬──┼──┬──┼──┬──┼──┬──┤
│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
│1953│在乡│390 │360 │330 │300 │168 │150 │125 │115 │200 │160 │150 │130 │
│ ├──┼──┼──┼──┼──┼──┼──┼──┼──┼──┼──┼──┼──┤
│ │在职│66 │53 │53 │42 │40 │33 │33 │27 │27 │21 │20 │16 │
├──┼──┼──┼──┼──┼──┼──┼──┼──┼──┼──┼──┼──┼──┤
│1955│在乡│420 │380 │360 │330 │190 │170 │136 │126 │220 │176 │165 │140 │
│ ├──┼──┼──┼──┼──┼──┼──┼──┼──┼──┼──┼──┼──┤
│ │在职│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9 │24 │20 │
├──┼──┼──┼──┼──┼──┼──┼──┼──┼──┼──┼──┼──┼──┤
│1978│在乡│520 │480 │460 │430 │260 │240 │196 │186 │100 │100 │80 │80 │
│ ├──┼──┼──┼──┼──┼──┼──┼──┼──┼──┼──┼──┼──┤
│ │在职│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9 │24 │20 │
├──┼──┼──┼──┼──┼──┼──┼──┼──┼──┼──┼──┼──┼──┤
│1984│在乡│570 │528 │498 │464 │390 │350 │296 │268 │180 │180 │140 │140 │
│ ├──┼──┼──┼──┼──┼──┼──┼──┼──┼──┼──┼──┼──┤
│ │在职│132 │120 │118 │103 │96 │86 │84 │76 │70 │64 │60 │56 │
├──┼──┼──┼──┼──┼──┼──┼──┼──┼──┼──┼──┼──┼──┤
│1988│在乡│1200│1100│1020│950 │740 │660 │538 │480 │336 │322 │272 │272 │
│ ├──┼──┼──┼──┼──┼──┼──┼──┼──┼──┼──┼──┼──┤
│ │在职│240 │210 │204 │184 │156 │140 │135 │122 │108 │98 │90 │82 │
├──┼──┼──┼──┼──┼──┼──┼──┼──┼──┼──┼──┼──┼──┤
│1991│在乡│1560│1440│1260│1170│920 │830 │656 │590 │400 │98 │342 │82 │
│ ├──┼──┼──┼──┼──┼──┼──┼──┼──┼──┼──┼──┼──┤
│ │在职│240 │216 │204 │184 │156 │140 │135 │122 │108 │98 │90 │82 │
├──┼──┼──┼──┼──┼──┼──┼──┼──┼──┼──┼──┼──┼──┤
│1994│在乡│2240│2100│1860│1740│1250│1150│856 │780 │536 │516 │442 │412 │
│ ├──┼──┼──┼──┼──┼──┼──┼──┼──┼──┼──┼──┼──┤
│ │在职│450 │420 │374 │342 │288 │268 │231 │214 │174 │160 │132 │122 │
└──┴──┴──┴──┴──┴──┴──┴──┴──┴──┴──┴──┴──┴──┘
国家抚恤
视图
1944年起, 对抗日阵亡军人家属每年发给抚恤金500元。1946年起,对牺牲或病
故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每年发给其家属抚恤粮150~200公斤,
抚恤款1200元。1950年起,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抚恤标准,每年发给抚恤粮。1953年
1月始, 改发抚恤金,并对建国初期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分别
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979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增加了抚恤款额。
建国初期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抚恤标准
┌─────────┬──┬───────┬───────┬──────┐
│职别 │类型│1950年抚恤粮 │1952年抚恤粮 │1953年抚恤金│
│ │ │标准(公斤/年) │标准(公斤/年) │标准(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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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警勤人员级 │牺牲│300 │600 │140 │
│ ├──┼───────┼───────┼──────┤
│ │病故│225 │450 │110 │
├─────────┼──┼───────┼───────┼──────┤
│班、排、连长、区长│牺牲│400 │900 │210 │
│、县科长级 ├──┼───────┼───────┼──────┤
│ │病故│300 │675 │160 │
├─────────┼──┼───────┼───────┼──────┤
│营、团、县长级 │牺牲│500 │1500 │350 │
│ ├──┼───────┼───────┼──────┤
│ │病故│375 │1125 │260 │
├─────────┼──┼───────┼───────┼──────┤
│旅、师、专员以上级│牺牲│600 │2400 │550 │
│ ├──┼───────┼───────┼──────┤
│ │病故│450 │1800 │410 │
├─────────┼──┼───────┼───────┼──────┤
│参战民兵、民工 │牺牲│250 │600 │140 │
│ ├──┼───────┼───────┼──────┤
│ │病故│-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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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革命烈士、病故革命工作人员抚恤标准
┌─────────────────────────┬────┬────┐
│享受抚恤人员职级 │牺牲 │病故 │
├────────┬────────────────┤(元/年) │(元/年) │
│军队 │地方 │ │ │
├────────┼────────────────┼────┼────┤
│师长或13级以上 │地区副专员以上或13级以上 │700 │600 │
├────────┼────────────────┼────┼────┤
│团职或14级~17级│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以上14~17级 │650 │550 │
├────────┼────────────────┼────┼────┤
│营职或18级~20级│县副局长、公社副主任以上18~20级│600 │500 │
├────────┼────────────────┼────┼────┤
│连排级或21级以下│县、社一般干部或21级以下 │550 │450 │
├────────┼────────────────┼────┼────┤
│班长、战士 │工勤人员 │500 │400 │
├────────┼────────────────┼────┼────┤
│参战民兵、民工 │ │470 │370 │
└────────┴────────────────┴────┴────┘
1985年1月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
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0元;
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5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0元;病
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5元;对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
家属,抚恤金额每人每月高于本属别标准5元。1989年1月起,抚恤标准调整为:革命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35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45元;
病故军人家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30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40元;“三属”中孤
老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元。1993年1月,对“三属”的抚恤金标准
又进行了调整。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55元,病故军人家属
每人每月50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4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
人每月40元。 1995年1月,非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75
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70元,农业人口的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每人每
月增加到6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到60元。“三属”中孤老者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5元。自1980~1995年,共发放抚恤金1689.1万元。
建国初期,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包括残废工作人员和残废民兵、民工)3000余人,
绝大部分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负伤致残,建国后陆续复员、转业回乡的。县
民政部门于1949、 1951、1957、1964和1972年5次检查评定伤残等级,1985年起,评
残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995年,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2752名。其中,特等伤残人员5
人,一等伤残人员56人,二等甲级伤残人员187人,二等乙级伤残人员749人,三等甲
级伤残人员1013人,三等乙级伤残人员742人。
抗日战争时期,因物价不稳,伤残抚恤多以粮、猪肉等实物为定量标准,按当时
物价折发现金。1945年,一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60公斤, 二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35公
斤,三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7.5公斤。1949年,一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30公斤,二等
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8公斤,三等伤残人员年发猪肉12公斤。1950年起,执行国家统一
制定的抚恤标准,对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按其有无固定收入、在职或在乡、因战致
残或因公致残等情况给予发放。1952年以前发抚恤粮、优待金,1953年始发抚恤金,
特等、 一等、 二等革命伤残人员年终一次发给,在乡三等伤残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
(1965年改为终身抚恤)。1953~1994年,先后7次调整抚恤标准。
抚恤金的发放,由国家财政拨款,农业银行监督支付,基层银行所直接发放到抚恤
对象手中。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
单位:元
┌─────┬─────┬─────┬─────┬─────┬─────┬─────┐
│年份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 │
│ ├──┬──┼──┬──┼──┬──┼──┬──┼──┬──┼──┬──┤
│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
│1953│在乡│390 │360 │330 │300 │168 │150 │125 │115 │200 │160 │150 │130 │
│ ├──┼──┼──┼──┼──┼──┼──┼──┼──┼──┼──┼──┼──┤
│ │在职│66 │53 │53 │42 │40 │33 │33 │27 │27 │21 │20 │16 │
├──┼──┼──┼──┼──┼──┼──┼──┼──┼──┼──┼──┼──┼──┤
│1955│在乡│420 │380 │360 │330 │190 │170 │136 │126 │220 │176 │165 │140 │
│ ├──┼──┼──┼──┼──┼──┼──┼──┼──┼──┼──┼──┼──┤
│ │在职│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9 │24 │20 │
├──┼──┼──┼──┼──┼──┼──┼──┼──┼──┼──┼──┼──┼──┤
│1978│在乡│520 │480 │460 │430 │260 │240 │196 │186 │100 │100 │80 │80 │
│ ├──┼──┼──┼──┼──┼──┼──┼──┼──┼──┼──┼──┼──┤
│ │在职│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9 │24 │20 │
├──┼──┼──┼──┼──┼──┼──┼──┼──┼──┼──┼──┼──┼──┤
│1984│在乡│570 │528 │498 │464 │390 │350 │296 │268 │180 │180 │140 │140 │
│ ├──┼──┼──┼──┼──┼──┼──┼──┼──┼──┼──┼──┼──┤
│ │在职│132 │120 │118 │103 │96 │86 │84 │76 │70 │64 │60 │56 │
├──┼──┼──┼──┼──┼──┼──┼──┼──┼──┼──┼──┼──┼──┤
│1988│在乡│1200│1100│1020│950 │740 │660 │538 │480 │336 │322 │272 │272 │
│ ├──┼──┼──┼──┼──┼──┼──┼──┼──┼──┼──┼──┼──┤
│ │在职│240 │210 │204 │184 │156 │140 │135 │122 │108 │98 │90 │82 │
├──┼──┼──┼──┼──┼──┼──┼──┼──┼──┼──┼──┼──┼──┤
│1991│在乡│1560│1440│1260│1170│920 │830 │656 │590 │400 │98 │342 │82 │
│ ├──┼──┼──┼──┼──┼──┼──┼──┼──┼──┼──┼──┼──┤
│ │在职│240 │216 │204 │184 │156 │140 │135 │122 │108 │98 │90 │82 │
├──┼──┼──┼──┼──┼──┼──┼──┼──┼──┼──┼──┼──┼──┤
│1994│在乡│2240│2100│1860│1740│1250│1150│856 │780 │536 │516 │442 │412 │
│ ├──┼──┼──┼──┼──┼──┼──┼──┼──┼──┼──┼──┼──┤
│ │在职│450 │420 │374 │342 │288 │268 │231 │214 │174 │160 │132 │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