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烈属、军属及残废军人优待照顾后生活仍有困难者,政府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定
期补助和临时补助。1943年,牟海行署对全县2795户抗属发放优待粮164302公斤、款
20万元(北海币)。1946年,对全县617名残废军人发放安家补助粮15125公斤、北海币
103.2万元。 1950年,对烈属、军属、残废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者实行定期实物和现金
补助。 1952年,共发给烈、军属医疗优待款153万元。1953年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
享受公费医疗;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因伤病复发,其医药费、住院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
费由民政部门报销;给行动不便的残废军人配给三轮车、假肢、拐杖;对劳力不足,
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复员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发给临时补助。1956年,
对孤老病残的贫困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月
发给护理费36元,副食品补助费2.5元。1985年1月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
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
1986年, 对1949年10月~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军龄3年以上的复员军人,全
部实行人均每月15.20元的定期补助, 对78名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实行定补,人均
每月定补金额10元。 1989年1月起,对复员军人和部分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调整为:复员军人为农业户口者,每人月发补金25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月发补金
35元; 孤老复员军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加发3元;对带病回乡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退伍军人, 在原定补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1993年1月,国家对在抗
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等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农
业户口者,每人每月30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40元;孤老复员军人在上述标准
上再增加2元 (上次增加3元) ;带病还乡、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每月定补20元。
1995年,对符合增补条件的老复员军人再次增补定期补助金,农业户口者每月增加到
40元,非农业户口者每月增加到50元。
全市(县)国家补助情况抽年表
┌──┬────┬───────────────┬───────┐
│年份│补助合计│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 │
│ │金额(元)├───────┬───────┼──┬────┤
│ │ │烈属军属 │复员军人 │人数│款数(元)│
│ │ ├──┬────┼──┬────┤ │ │
│ │ │人数│款数(元)│人数│款数(元)│ │ │
├──┼────┼──┼────┼──┼────┼──┼────┤
│1962│126804 │941 │69466 │521 │12290 │4368│45048 │
├──┼────┼──┼────┼──┼────┼──┼────┤
│1966│446284 │1291│103000 │1121│21300 │- │321984 │
├──┼────┼──┼────┼──┼────┼──┼────┤
│1970│230836 │1089│46930 │2860│42300 │9188│141606 │
├──┼────┼──┼────┼──┼────┼──┼────┤
│1974│224212 │1825│67610 │283 │13570 │5750│143032 │
├──┼────┼──┼────┼──┼────┼──┼────┤
│1978│209626 │1361│64490 │195 │7476 │5081│137660 │
├──┼────┼──┼────┼──┼────┼──┼────┤
│1982│396675 │1825│201658 │1403│52929 │2790│142388 │
├──┼────┼──┼────┼──┼────┼──┼────┤
│1986│1278000 │2044│476000 │3614│639000 │885 │163000 │
├──┼────┼──┼────┼──┼────┼──┼────┤
│1990│1817000 │1724│723000 │3544│1041000 │1870│53000 │
├──┼────┼──┼────┼──┼────┼──┼────┤
│1994│2305550 │1472│982550 │3221│1291000 │136 │32000 │
├──┼────┼──┼────┼──┼────┼──┼────┤
│1995│2366056 │1367│1075056 │3207│1291000 │- │- │
└──┴────┴──┴────┴──┴────┴──┴────┘
国家补助
视图
对烈属、军属及残废军人优待照顾后生活仍有困难者,政府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定
期补助和临时补助。1943年,牟海行署对全县2795户抗属发放优待粮164302公斤、款
20万元(北海币)。1946年,对全县617名残废军人发放安家补助粮15125公斤、北海币
103.2万元。 1950年,对烈属、军属、残废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者实行定期实物和现金
补助。 1952年,共发给烈、军属医疗优待款153万元。1953年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
享受公费医疗;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因伤病复发,其医药费、住院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
费由民政部门报销;给行动不便的残废军人配给三轮车、假肢、拐杖;对劳力不足,
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复员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发给临时补助。1956年,
对孤老病残的贫困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月
发给护理费36元,副食品补助费2.5元。1985年1月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
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
1986年, 对1949年10月~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军龄3年以上的复员军人,全
部实行人均每月15.20元的定期补助, 对78名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实行定补,人均
每月定补金额10元。 1989年1月起,对复员军人和部分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调整为:复员军人为农业户口者,每人月发补金25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月发补金
35元; 孤老复员军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加发3元;对带病回乡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退伍军人, 在原定补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1993年1月,国家对在抗
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等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农
业户口者,每人每月30元;非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40元;孤老复员军人在上述标准
上再增加2元 (上次增加3元) ;带病还乡、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每月定补20元。
1995年,对符合增补条件的老复员军人再次增补定期补助金,农业户口者每月增加到
40元,非农业户口者每月增加到50元。
全市(县)国家补助情况抽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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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补助合计│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 │
│ │金额(元)├───────┬───────┼──┬────┤
│ │ │烈属军属 │复员军人 │人数│款数(元)│
│ │ ├──┬────┼──┬────┤ │ │
│ │ │人数│款数(元)│人数│款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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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26804 │941 │69466 │521 │12290 │4368│45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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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446284 │1291│103000 │1121│21300 │- │321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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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230836 │1089│46930 │2860│42300 │9188│14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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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224212 │1825│67610 │283 │13570 │5750│14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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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09626 │1361│64490 │195 │7476 │5081│137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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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396675 │1825│201658 │1403│52929 │2790│142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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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278000 │2044│476000 │3614│639000 │885 │1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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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817000 │1724│723000 │3544│1041000 │1870│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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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305550 │1472│982550 │3221│1291000 │136 │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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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2366056 │1367│1075056 │3207│129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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