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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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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公证业务
1980年12月,县公证处成立,公证制度随之施行。在广泛开展公证意义宣传的 同时,先后开展国内财产继承、收养、遗嘱、委托、赠予、房屋买卖、承包合同、 经济合同公证业务。公证处在每处乡、镇设2名公证联络员(由司法助理员和村调解 主任兼任),负责向公证处介绍公证业务,协助公证处做好公证工作。1985年, 在 全县广泛开展了果业承包合同公证。1986年以后,公证业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先 后增设了劳务合同、计划生育、婚前财产登记、银行贷款、建房等公证业务。公证 范围扩大至涉外领域。1990年后,涉外民事公证业务增多,增加了抵押贷款公证业 务,维护了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