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判第一审经济案件,受理法人之
间、法人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审判程序与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相同。至1985年,共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91 起,
经济合同总标的额为597.0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案93起,标的额555.7万元; 工程
承包案11起,标的额7.46万元;加工承揽案9起,标的额3.34万元;债务案3起,标
的额1.3万元;生产责任制案56起,标的额25.6万元;其它经济合同纠纷19起, 标
的额3.62万元。经济审判工作采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就地收案、就地审判”
的方法。1985年下半年派出巡回法庭下乡,解决经济合同纠纷7000余起,理顺经济
合同18万份,理顺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债务关系2.3万起, 为全县收回农村集体与个
人的合同欠款共1330余万元,544个村成立了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小组,为调整农村经
济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6年以后,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县人民法院严格以《经济合同法》为
依据,以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为出发点,发挥经济审判的职能作用,并把审理经济
纠纷的重点转移到处理县、乡镇企业经济纠纷上来。经济审判工作采取“多办案、
快办案、办好案”的方针,深入企业,摸清纠纷底子,有的放矢地进行审理。同时
派出巡回法庭,深入乡镇和各企业,帮助完善各类经济合同,排解各种经济纠纷。
在经济案件的审理中,坚持对大中型企业和乡镇骨干企业的案件优先审理,农村集
体经济关系优先理顺的原则,采取诉讼和非诉讼并举的方式,加大审判力度,为全
县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至1992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1669起,标的额3763.787万
元,为企业和农村清理欠款5033万元。是年后,针对经济案件收案数量急剧上升、
诉讼标的额不断增大及“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县人民法院加强了审判职能机构
和审判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完善了审判工作制度,至1995年,3 年间共审结经济案
件5768起,结案标的额达1.2亿元,为农村清理欠款3250万元, 为企业理顺各类合
同1.11万份。
第四节 经济审判
视图
1981年,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判第一审经济案件,受理法人之
间、法人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审判程序与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相同。至1985年,共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91 起,
经济合同总标的额为597.0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案93起,标的额555.7万元; 工程
承包案11起,标的额7.46万元;加工承揽案9起,标的额3.34万元;债务案3起,标
的额1.3万元;生产责任制案56起,标的额25.6万元;其它经济合同纠纷19起, 标
的额3.62万元。经济审判工作采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就地收案、就地审判”
的方法。1985年下半年派出巡回法庭下乡,解决经济合同纠纷7000余起,理顺经济
合同18万份,理顺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债务关系2.3万起, 为全县收回农村集体与个
人的合同欠款共1330余万元,544个村成立了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小组,为调整农村经
济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6年以后,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县人民法院严格以《经济合同法》为
依据,以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为出发点,发挥经济审判的职能作用,并把审理经济
纠纷的重点转移到处理县、乡镇企业经济纠纷上来。经济审判工作采取“多办案、
快办案、办好案”的方针,深入企业,摸清纠纷底子,有的放矢地进行审理。同时
派出巡回法庭,深入乡镇和各企业,帮助完善各类经济合同,排解各种经济纠纷。
在经济案件的审理中,坚持对大中型企业和乡镇骨干企业的案件优先审理,农村集
体经济关系优先理顺的原则,采取诉讼和非诉讼并举的方式,加大审判力度,为全
县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至1992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1669起,标的额3763.787万
元,为企业和农村清理欠款5033万元。是年后,针对经济案件收案数量急剧上升、
诉讼标的额不断增大及“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县人民法院加强了审判职能机构
和审判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完善了审判工作制度,至1995年,3 年间共审结经济案
件5768起,结案标的额达1.2亿元,为农村清理欠款3250万元, 为企业理顺各类合
同1.11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