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县初期,县司法处(后改称司法科)代理行使审判权。1951年,成立乳山县人
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成立县人民法庭,运动
结束即撤销。1952年,改刑事、民事两组为两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驻育黎,
下设午极、崖子两处审判点;第二巡回法庭驻南黄,下设小观(今属文登市)、冯家
两处审判点。1954年,配合普选工作设白沙滩、南黄、育黎、夏村4 个普选法庭,
普选工作结束即撤销。1955年,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7年撤销巡
回法庭,成立育黎、冯家、南黄3个人民法庭,1958年随县撤销。1962年, 恢复乳
山县人民法院,内设秘书股、接待室、民事庭、刑事庭。1963年成立审判委员会。
1966年下半年,法院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而陷于瘫痪。1968年审判权归属于
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6月撤销军管小组,重建县人民法院。1980年11 月再建审判
委员会。1985年,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信访科、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
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1988年3月增设行政审判庭。1989年6月撤
销信访科、刑事审判二庭,设告诉申诉庭。1990年6月设调查研究室。1993年2月,
设经济调解中心、涉外经济审判庭和法医技术室。是年9月设经济审判二庭, 同时
撤销经济调解中心。1994年9月,为提高审判质量,全市设市区、夏村、诸往、 午
极、冯家、南黄、白沙滩7处中心人民法庭,其余镇驻地法庭撤销。至1995 年底,
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调查研究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
判庭、涉外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车管科、财务科。
第一节 审判机构
视图
建县初期,县司法处(后改称司法科)代理行使审判权。1951年,成立乳山县人
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成立县人民法庭,运动
结束即撤销。1952年,改刑事、民事两组为两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驻育黎,
下设午极、崖子两处审判点;第二巡回法庭驻南黄,下设小观(今属文登市)、冯家
两处审判点。1954年,配合普选工作设白沙滩、南黄、育黎、夏村4 个普选法庭,
普选工作结束即撤销。1955年,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7年撤销巡
回法庭,成立育黎、冯家、南黄3个人民法庭,1958年随县撤销。1962年, 恢复乳
山县人民法院,内设秘书股、接待室、民事庭、刑事庭。1963年成立审判委员会。
1966年下半年,法院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而陷于瘫痪。1968年审判权归属于
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6月撤销军管小组,重建县人民法院。1980年11 月再建审判
委员会。1985年,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信访科、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
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1988年3月增设行政审判庭。1989年6月撤
销信访科、刑事审判二庭,设告诉申诉庭。1990年6月设调查研究室。1993年2月,
设经济调解中心、涉外经济审判庭和法医技术室。是年9月设经济审判二庭, 同时
撤销经济调解中心。1994年9月,为提高审判质量,全市设市区、夏村、诸往、 午
极、冯家、南黄、白沙滩7处中心人民法庭,其余镇驻地法庭撤销。至1995 年底,
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调查研究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
判庭、涉外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车管科、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