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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控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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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控申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由专人负责受理人民来信来访, 建立登记签发、 检察长接访、催办和结案归案等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至“文化大革命” 前,主要对群众控告基层干部以职务之便贪污、盗窃、侵犯人身权利、打击报复、 投机倒把、奸污妇女等问题,立案进行了查处。 1978年以后,控告申诉检察采取“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方法,做到“案案 有着落,件件有交代”。坚持统一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转办、 催办、自办、联办等方法,及时开展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并直接查处了一些控告申 诉案件。至1985年,共受理信访案件904件次,控申部门自办205件,为“两打” ( 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提供犯罪线索64件次。 对“老大难”和“告急”信 访案件,采取认真负责、积极疏导和解决矛盾的方法,为民排难解忧,落实政策, 纠正错误,打击了犯罪和歪风邪气,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1986年后,控申检察以办理举报工作和申诉案件为重点,同时承办不服从检察 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免予起诉的案件;虽然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 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部分需要立案前调查的控告案件及部分需要初步调查的 案件。至199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828件次,均进行了及时查办或转办。同时注意 适时处理一些应急的上访案件,积极做好疏导、缓解矛盾,消除了一些不安定的因 素。来信来访处结率达100%。1993年, 申诉科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省级文 明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