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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村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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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村庄建设管理
1955年以前,农户宅基私有,建房只要不阻挡街道,自由建设。1956年土地公有 以后,农民建房由所在村批准定点。70年代后,村庄建设由各公社统一规划。民房建 造由大队按规划统一安排。 1981年2月,成立乳山县农村房屋建设委员会,下设农村 房屋建设办公室,1984年改称村镇建设办公室,同时在全县16个乡、镇设立农村建房 办公室,具体负责村镇规划、宅基地审批等建设管理工作。农村建房,须经村民委员 会讨论审查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按村庄规 划要求划定宅基地,宅基地面积限定标准为:平原地段每户0.25亩;山区丘陵地段每 户0.2亩。 房屋建成后,由乡镇政府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未经批准而建的影响整 体规划的房屋,除按规定罚款外,并强制拆除。90年代后,建设法规不断健全,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了《乳山市村镇建设管理细则》和《乳山市宅基地申请审批 工作细则》,乡镇、村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村规民约,使村庄建设管理有章 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还加强了村容村貌管理,多数村都按规划要求拓宽、平整街道, 部分村庄还实行硬化绿化,并统一规划草堆、粪堆、泥堆的存放地点。至1995年底, 全市有14个村获“威海市文明村”称号,19个村获省级“村镇建设明星村”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