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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小城镇房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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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小城镇房屋建设
公用建筑 建国前,小城镇的公用建筑主要为庙宇、祠堂,另有为数不多的店 铺和学堂用房。区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多为土改时期没收的地主房产。至1949年底统计, 公有房屋面积仅1.5万平方米。 50年代只对原有公用房屋进行修缮,增建部分学校用 房。 60年代起,15个小城镇普遍脱离集镇老区新建机关、学校、商店、医院等公用房 屋。同时,开始兴建一批农具修配、粮油加工等工业用房。70年代后,小城镇普遍对 学校商店进行扩建,部分小城镇兴建电影院、礼堂等文化娱乐设施。随着社办工业的 发展,工业用房建设速度迅速加快。至70年代末,20年间共建设公用建筑46.1万平方 米,加上公社驻地所在村建公用房屋,总计52.6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17.6万平方 米,商业用房8.8万平方米,教育科研用房10.5万平方米,医疗卫生用房5.8万平方米, 文化体育用房1万平方米,办公用房7.8万平方米,其它用房1.1万平方米。 8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城镇内商店、机关办公用房逐步改建成楼房,并 普遍兴建了礼堂、电影院等文化娱乐设施,学校和工业用房建设亦迅速发展。至1995 年, 15处小城镇公用建筑总面积达58.6万平方米,加上所在村建公共用房,总计152 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49万平方米,商业用房23万平方米,教育科研用房35万平 方米,医疗卫生用房9.8万平方米,文化体育用房2.2万平方米,办公用房28万平方米, 其它用房5万平方米。 民用住宅 建国前,15个小城镇计有民用住宅4500余栋18.2万平方米。建国后 至60年代末,以修整旧房为主,仅新建简陋住房25万平方米。70年代后,驻地居民私 人新建住房增多,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兴建职工住宅。80年代初,小城镇有60%的居 民住户改建或新建住宅。至1985年统计,改建和新建民宅万余栋,建筑面积42万平方 米。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职工住宅面积10万平方米,小城镇民用住宅建筑总面积达62 万平方米。是年后,农村居民迁居小城镇增多,机关、企事业单位也为职工兴建起一 批新住宅。至1995年,15个小城镇民用住宅面积增至78万平方米,其中,私有住宅面 积65万平方米,公有住宅面积13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