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类型与规模 西汉初年,汉王朝推行“重农抑商,扶持发展小农经济”的政
策, 乡民“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境内家庭户均人口4.5人,多为夫
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二代核心家庭,次为父母和已婚儿子组成的三代直系家庭,四代
同居家庭极少。东汉以后,倡导“孝悌”,崇尚大家庭,居民宗族聚居意识逐渐增强,
家庭规模逐渐扩大。 至北魏时期,户均人口增至6人,多为父母与已婚儿子同居的直
系家庭, 豪门大户多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唐、宋时期,家庭规模稳定在5人左右。
金、元战乱,部分豪门大户迁居江南,老年人口多死于战乱,家庭规模渐小。元至元
年间, 境内户均人口仅为2.8人,多为一代夫妻户及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二代核心
家庭。至明代初年,以二代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为多。明代中期以后,家庭规模
又逐渐扩大,三代直系家庭渐成为主流,四世同居家庭渐多。清时,推崇大家庭之风
尤甚,“凡五世同堂者,类皆旌表其门”。同时由于土地兼并日甚,豪门大户逐渐增
多,出现了大批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大户。清同治元年,宁海州户均人口6人。
民国时期,“男女成婚后,即别创门户”者渐多,四世同堂户渐少,家庭规模逐
渐缩小。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境内户均人口5.8人。至1949年,户均人口4.9人,
多为三代直系同居户。
50年代中期,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农田劳作互相依赖的父子关系解除。父母与
已婚儿子同居的三代直系家庭开始减少,二代核心家庭逐渐增多。至70年代,多数家
庭子女婚后即与父母分居,以夫妻为核心的二代家庭渐多于三代直系家庭。同时,由
于实行计划生育,多子女户减少,至1980年,全县户均人口降至3.9人。以夫妻为核心
的二代家庭约占67%,父母和已婚儿子同居的三代家庭约占15%,夫妻婚后未育的一
代家庭占8%,四世同居家庭仅占1%左右,单身户占7%, 其它户占2%。80年代起,
二代夫妻核心户越来越多,由于多数家庭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家庭规模越来越小。
1990年全县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户均人口降至3.16人。一代夫妻户占14.8%,二代
夫妻核心户达70.4%, 三代直系同居户占6.2%,四代同居户不足0.1%,单身户(多数
为老人独居户)占6.7%,其他户占1.8%。1995年,全市户均人口降至3.1人,比全省
低0.3人,家庭类型未作统计。
家庭成员地位 民国以前,境内居民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伦
理道德影响,三代以上同居家庭通常是“祖在则祖为家长,父在则父为家长”,儿子
处于从属依附地位。家长有决定家庭一切大事 (包括对子女的主婚权、择业权、惩戒
权) 和支配财产的权力,父亡后,一般由长子担任家长(女性尊长担任家长的极少),
次子处于从属地位,长子有赡养未成年兄妹的责任。以夫妻为核心的二代家庭中,丈
夫为一家之主,掌有决定家庭一切大事的权力及出妻权,妻子处于依附地位。民国初
期,在“新文化运动”影响下,传统的封建家庭伦理受到冲击,境内少数上层士民家
庭女子始有就学权,妻子始有参与决定家事之权。1941年建县后,抗日民主政府大力
倡导家庭民主和男女平等,父权地位逐渐削弱,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至建
国初期,部分家庭的父母在儿子结婚后,即开始由儿子主持家事,父母逐渐退居依附
地位,夫妻关系由过去的主从关系逐渐变为平等关系。50年代中期,农村实行男女同
工同酬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
夫妻共同主持管理家事。70年代后,部分家庭因妻子管理家庭事务的能力优于丈夫而
出现了女性“当家”。
第一节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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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与规模 西汉初年,汉王朝推行“重农抑商,扶持发展小农经济”的政
策, 乡民“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境内家庭户均人口4.5人,多为夫
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二代核心家庭,次为父母和已婚儿子组成的三代直系家庭,四代
同居家庭极少。东汉以后,倡导“孝悌”,崇尚大家庭,居民宗族聚居意识逐渐增强,
家庭规模逐渐扩大。 至北魏时期,户均人口增至6人,多为父母与已婚儿子同居的直
系家庭, 豪门大户多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唐、宋时期,家庭规模稳定在5人左右。
金、元战乱,部分豪门大户迁居江南,老年人口多死于战乱,家庭规模渐小。元至元
年间, 境内户均人口仅为2.8人,多为一代夫妻户及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二代核心
家庭。至明代初年,以二代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为多。明代中期以后,家庭规模
又逐渐扩大,三代直系家庭渐成为主流,四世同居家庭渐多。清时,推崇大家庭之风
尤甚,“凡五世同堂者,类皆旌表其门”。同时由于土地兼并日甚,豪门大户逐渐增
多,出现了大批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大户。清同治元年,宁海州户均人口6人。
民国时期,“男女成婚后,即别创门户”者渐多,四世同堂户渐少,家庭规模逐
渐缩小。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境内户均人口5.8人。至1949年,户均人口4.9人,
多为三代直系同居户。
50年代中期,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农田劳作互相依赖的父子关系解除。父母与
已婚儿子同居的三代直系家庭开始减少,二代核心家庭逐渐增多。至70年代,多数家
庭子女婚后即与父母分居,以夫妻为核心的二代家庭渐多于三代直系家庭。同时,由
于实行计划生育,多子女户减少,至1980年,全县户均人口降至3.9人。以夫妻为核心
的二代家庭约占67%,父母和已婚儿子同居的三代家庭约占15%,夫妻婚后未育的一
代家庭占8%,四世同居家庭仅占1%左右,单身户占7%, 其它户占2%。80年代起,
二代夫妻核心户越来越多,由于多数家庭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家庭规模越来越小。
1990年全县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户均人口降至3.16人。一代夫妻户占14.8%,二代
夫妻核心户达70.4%, 三代直系同居户占6.2%,四代同居户不足0.1%,单身户(多数
为老人独居户)占6.7%,其他户占1.8%。1995年,全市户均人口降至3.1人,比全省
低0.3人,家庭类型未作统计。
家庭成员地位 民国以前,境内居民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伦
理道德影响,三代以上同居家庭通常是“祖在则祖为家长,父在则父为家长”,儿子
处于从属依附地位。家长有决定家庭一切大事 (包括对子女的主婚权、择业权、惩戒
权) 和支配财产的权力,父亡后,一般由长子担任家长(女性尊长担任家长的极少),
次子处于从属地位,长子有赡养未成年兄妹的责任。以夫妻为核心的二代家庭中,丈
夫为一家之主,掌有决定家庭一切大事的权力及出妻权,妻子处于依附地位。民国初
期,在“新文化运动”影响下,传统的封建家庭伦理受到冲击,境内少数上层士民家
庭女子始有就学权,妻子始有参与决定家事之权。1941年建县后,抗日民主政府大力
倡导家庭民主和男女平等,父权地位逐渐削弱,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至建
国初期,部分家庭的父母在儿子结婚后,即开始由儿子主持家事,父母逐渐退居依附
地位,夫妻关系由过去的主从关系逐渐变为平等关系。50年代中期,农村实行男女同
工同酬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
夫妻共同主持管理家事。70年代后,部分家庭因妻子管理家庭事务的能力优于丈夫而
出现了女性“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