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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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至1998年底,乳山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监察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法警大队、技术室,下设7个基层法庭。全院共有干警142人,其中机关95人,基层法庭47人;审判人员110人,行政人员32人。
1996~1998年,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违法犯罪,调节经济关系,疏导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乳山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三年间,共审理各类案件8104件,结案标的额17013.2万元。队伍建设也有了较大进展,先后有7个单位和23名个人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记功奖励,有27个单位和67名个人受到乳山市委、政府的表彰。

【刑事审判】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从体系结构到条款的具体内容相继做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打击制裁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犯罪,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三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557件,其中盗窃案195件,伤害案141件,强奸案件54件,抢劫案39件,受贿案18件,其它刑事案110件。判处犯罪分子617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39人。

【民事审判】 市法院坚持把依法调处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大民事审判力度,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6~1998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076起,其中婚姻家庭方面案件2127件,债务、财产确权、返还财产案1630件;损害赔偿案911件,劳动报酬、合伙经营等侵权案486件,其它民事案922件。通过民事审判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疏导工作,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经济审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市法院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了经济审判工作。针对近几年经济纠纷数量多、类型新这一特点,组织精干审判力量,依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大批经济纠纷案件。三年间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412件,结案标的额1367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469件,借款合同纠纷案334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98件,破产、兼并、联合、租赁等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纠纷案97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65件,其它经济纠纷案149件。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市法院还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深入厂矿、企业,指导解决各类纠纷270多件,帮助企业外出追回款项近3000万元,为乳山经济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行政审判】 市法院本着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法规的畅通实施,又要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执法失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原则,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大胆收办各类行政案件。三年间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59件,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32件,撤销或变更的5件,当事人撤诉的20件,驳回起诉的2件。

【告诉申诉】 市法院把告诉申诉工作作为各项审判工作与社会联系的窗口,设立了专门的信访室,并将每周二定为院长接访日。接访院长和信访工作人员坚持文明接访,热情服务,对信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1996~1998年,市法院共处理来信761件,接待群众来访7200余人次,处理简易纠纷286起,审结申诉案件33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民事案件18件,经济案件14件。

【执行工作】 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不折不扣地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但近几年来,“执行难”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难点问题。执行积案的增加,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形象,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为此,市法院在实行审执分离的同时,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执行第一线,1997年和1998年连续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执行会战,消灭了一大批执行积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三年间共执结各类案件7386件,结案标的额10179.2万元。

【审判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6年12月4日中午,天下着雨,乳山市盐业供销公司会计赵美华,和一个同伴一起去其值班的门市部,路经东升舞厅门前时,突然电光一闪,赵美华随即倒地昏厥过去。同伴及闻声赶来的人发现赵美华两只脚上缠着一根黑色的电话线,空中高压线上还挂着一根同样的电话线(该高压线是乳山市电业集团总公司的35千伏高压线,电话线则是市邮电局的),人们立即用木棍把电话线挑开,将受伤的赵美华送往人民医院抢救。12月12日又转入文登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997年1月10日出院。根据医院病历记录及法医鉴定:赵美华右手损伤后,有必要作第二次手术,根据伤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已构成残废,符合ⅤⅢ级伤残。事后赵美华起诉乳山市邮电局和乳山市电业集团总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855.43元及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并要求安排工作。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赵美华伤残系被告乳山市邮电局断裂的电话线吊挂在高压线上引下的高压电流所致。由于被告乳山市邮电局对电话线管理不善,对原告的损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乳山市电业集团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乳山市邮电局给付原告赵美华医疗费9855.43元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48959.93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购销货款纠纷案 1992年,乳山市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与山东省一轻工业厅供销公司有加工承揽订做纸袋的出口买卖业务关系(山东省一轻工业厅供销公司先后欠印刷厂纸袋款5万元美金未还),后该公司经理郑少光调至山东华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任经理。1993~1994年,印刷厂又与华威公司建立购销纸张的业务关系。印刷厂先后四次购进华威公司纸张179件,包括运费共计款227617.50元,所购纸张均用于印刷厂生产经营。1995~1996年,华威公司多次向印刷厂索要货款,均遭拒付,华威公司遂在济南对印刷厂及乳山市方兴彩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1996年12月5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裁定此案移交乳山市人民法院处理。1997年乳山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在调查和庭审中,被告印刷厂对欠款227617.50元予以承认,但辩称此批纸张是抵顶原告欠被告的纸袋款(实际是山东省一轻工业厅供销公司欠款),故不同意支付。法院认为,被告印刷厂欠原告华威公司纸张款,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印刷厂辩称此批纸张是抵顶原告欠其纸袋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乳山市方兴彩印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原告无业务来往,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依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印刷厂付给原告华威公司纸张款及原告垫付的运费合计227617.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583.4元,共计238200.9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乳山市方兴彩印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
(丁文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