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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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日乳政发[2000]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整顿餐饮业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和《威海市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份的经营者以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酒楼、培训中心、餐馆、摊点等方式及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经营或者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本规定所规范的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制定饭、菜等饮食品价格和餐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经营者销售卷烟、酒水、相关小商品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 乳山市物价管理局是我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业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者出售饮食品和相关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和价格行为规则,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
第六条 餐饮业饮食品的价格,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税金和合理利润制定。相关商品的销售价格以进价为基础,加合理差价制定。
第七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价格等级划分为特级店价格、一级店价格、二级店价格、三级店价格、普通店价格5个等级,按价格等级核定主食品、菜肴、自制酒水综合毛利率和卷烟、酒水、相关小商品的综合进销差价率以及餐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标准及综合毛利率、综合进销差价率、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餐饮业价格等级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审定。申请评定价格等级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根据本店的经营条件和水平,对照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标准,填写《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申报表》,报市物价主管部门;
(二)物价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者进行考察,按照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标准进行全面考核,评定价格等级。
已评定等级的餐饮业,其经营条件、服务档次提高的,按前款规定申请晋级。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价格台帐和价格构成测算表。
第十一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价格结算,必须出具规定的票据,并如实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单价和金额。
第十二条 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证书、牌匾由威海市物价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进行审验。审验合格者,在其证书上加盖审验合格专用章;不合格者,重新审定其价格等级。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一)经营饭菜、自制酒水超过规定的综合毛利率的;
(二)经营卷烟、酒水、相关小商品超过规定的综合进销差价率的;
(三)餐饮服务收费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
(二)强行推销商品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和自愿选择原则强行服务或变相强行服务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蒙骗消费者的;
(四)采取混淆服务等级或计价、计量欺诈手段从中牟利的。
第十六条 对经营者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物价检查机构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经营者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