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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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日乳政发[2000]7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和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及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内外、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者)引荐国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为引进项目)。
第三条 根据引进项目的外方资金实际到位数额,给予引荐者一定的奖励。
(一)到位资金 10万美元(含 10万美元)至 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到位资金30万美元以上至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到位资金50万美元以上的,按5‰予以奖励。
(二)引进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可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奖50%。
第四条 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的引进项目,奖金按年度到位资金核定,但累计奖金额不得超过第三条相应条款所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 涉外部门引荐的项目,奖金由部门获得,用于加强对外引进项目工作。
第六条 集体引进项目获得奖励的,可从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有功人员。
第七条 引进项目的引荐者所获得的奖金,由市财政局支付。
第八条 引荐者的资格须经项目受益方书面认可。
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后,引荐者凭验资报告、企业开户银行证明、资格审查证明等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荐者的资格、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核定,待到位资金投入该项目建设或生产后,由市财政局于一个月内将奖金一次性支付给引荐者。
第九条 引荐者有欺诈行为的,除扣除或追缴所得奖金外,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引进国内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政发[1999]2号文件发布的《乳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