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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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16日乳政发[200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强化收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款分离”是指部门、单位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时,实行的资金收缴和票据开具相分离的制度。
第三条 “票款分离”,采取“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部门开票”是指执收部门、单位在收费时,只向缴费人开具专用缴款通知书,不直接收取资金;“银行收款”是指有关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资金的代收工作,并向缴费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财政统管”是指由银行代收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收费)的收取管理。
第五条 “票款分离”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随意减免。
第七条 各项收费资金要按政策规定的用途使用,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统筹安排的原则,保证各执收部门、单位的正常经费需要。
第二章 实施“票款分离”的范围及收费项目编码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其他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实行“票款分离”的。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不同部门各项收费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代收形式:
(一)凡能够实行“票款分离”的各项收费,都要实施“票款分离”的办法,由代收银行网点代收。
(二)对某些收费行为和收费服务同时发生,不便由缴费人及时到银行缴费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收取,收取的资金当天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金额小和银行代收网点无法覆盖的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直接收取,收取的资金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对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应实行编码管理。财政部门应按省财政部门确定的编码规则对本级收费项目进行编码,逐级报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公布收费项目目录。因政策调整使收费项目发生增减变化,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编码,并逐级报省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 代收银行及网点确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委托银行承办各项收费代收业务。代收银行确定后,财政部门应与代收银行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
第十二条 银行代收网点由各代收银行提出,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定。代收网点的设定应本着方便缴费人的原则,选择服务质量高、工作规范、有结算能力的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或储蓄所。
第十三条 代收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代收网点门口和柜台设立统一明显标志,以方便缴费人确认和缴费。
第四章 资金代收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资金代收的一般程序
(一)执收单位根据缴费人的缴款方式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加盖收费单位印鉴后,将全部联次交缴费人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执收单位在填写《通知书》时,要详细写明执收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收费项目名称和代码、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缴款人姓名或单位。缴费人可选择“现金”、“支票”、“交缴款通知书转账”三种缴款方式。采取“现金”缴款的,收费单位开具现金《通知书》;采取“支票”或“缴款通知书转账”缴款的,收费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
(二)缴款人持《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采取“缴款通知书转账”方式缴款的,需在转账《通知书》第三联上加盖缴费单位银行开户预留印鉴;采取“支票”方式缴款的,不需收费单位背书,由代收银行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转账手续。
(三)代收银行接到《通知书》资金收妥到帐后,在现金《通知书》第一联、第三联,或转账《通知书》第一联、第四联上加盖银行受理证明章退还缴费人,同时开具《收费票据》,在第二联上加盖银行受理证明章交付缴费人,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四)缴款人持银行鉴章的《通知书》有关联次和《收费票据》,办理有关手续。
(五)代收银行负责本银行系统代收业务信息的收集工作。各代收网点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全额划转本行财政专户,编制代收资金收入日报表,附带《收费票据》存根及有关的银行票据传送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记账。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上下级按比例分成的收费、基金项目,所有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与收费单位核对后,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限由财政专户直接划转上一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银行代收网点应先将代收资金按级次全额汇缴到相应的代收银行总户,然后由代收银行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同时按旬编制入库明细表一式两份,分送财政部门有关科(处)室。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应清理取消收入过渡账户,收费收入由银行代收网点代收。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代收银行、收费单位之间应定期核对帐务。如发现错误需要银行调帐的,由财政部门向银行发送“对帐调帐通知单”,银行调帐后将调帐信息传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代收银行在每月终了3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财政专户银行存款对账单,有未达帐项的,财政部门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条 暂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可继续保留一个收入过渡账户。收费单位应实行业务部门开票,财务部门收款的内部“票款分离”制度,所收资金存入收入过渡账户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
第六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票款分离”,必须使用《通知书》、《收费票据》等专用票据。《通知书》由市财政部门按省规定样式统一印制。《收费票据》由代收银行开具,作为缴费人办理有关手续及报销依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
印制“票款分离”专用票据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利息、政府调剂资金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二条 “票款分离”专用票据是收费行为的法定凭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管理。收费单位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通知书》,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应当拒收;代收银行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缴费人有权拒缴;
第二十三条 收费单位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通知书》由业务部门开具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将有关收费票据汇总整理后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专用票据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填写封面内容,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验讫。《通知书》存根验讫后,由收费单位建档保管;《收费票据》存根验讫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建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实行“票据分离”的收费单位,应将原《票据准购证》及未使用的收费票据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清点核实后集中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代收银行的金融监管,督促代收银行严格按照代收协议规定,认真做好代收业务,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收费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