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和省及威海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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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23日乳政发[2000]2号)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颁布后,省政府及威海市政府分别以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和威政发[2000]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条例》和省及威海市政府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我市的失业保险工作,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市财政局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用人单位应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核发有关证件,依法进行征缴。
四、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自2000年1月起由财政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缴。
五、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参保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间断,失业时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延长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六、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凡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为12个月。个人原己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时享受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一样的失业保险待遇。
七、单位和个人中断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失业时须按规定补足应缴失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濒临破产或停止生产经营且恢复生产无望的单位,单位及其职工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经财政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其失业人员在补足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所欠失业保险费,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交协议,待破产清算、改制后或经营好转时予以补齐。
八、按《条例》及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起到《条例》颁布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九、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缴威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全市调剂使用,另上缴10%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发给10元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指定医院住院就医的,可另行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失业人员每次失业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职业介绍补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按培训费用的90%核发,一般不超过800元,800元以上至1500元的须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职业介绍补贴最多不超过120元。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过渡。城镇应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职工的参保面要实现全覆盖。现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努力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基本做到只出不进。企业新的减员,用人单位与主管部门应首先在本系统内分流安置;接近退休年龄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分流安置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转向社会失业,但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并按规定补足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确保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向社会失业的人员可自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原单位同意的,也可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要大力办好劳动力市场,健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民政部门衔接,列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要通过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监督等手段推动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
十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