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规范性文件选编 资料库:乳山地情资料库 章节:乳山年鉴2003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3/article/12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4/section/13/article/12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规范性文件选编
规范性文件选编 乳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2年3月12日乳政发[2002]1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体现“大项目大奖,小项目小奖”的原则,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内外、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者)引荐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从事合资、合作、独资和加工贸易的项目(以下统称为引进项目)。 第三条 根据引进项目的外方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分别按下列标准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一)实际到位资金1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含)的按0.5%予以奖励,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含)的按1%予以奖励,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含)的按1.5%予以奖励,500万美元以上的按2%予以奖励。 (二)引进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可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奖50%。 (三)引进新客户从事加工贸易项目的,按合同执行完毕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予以奖励。 第四条 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的引进项目,奖金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核定,但累计所得奖金额低于规定标准的,所差奖金数额在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补发。 第五条 部门引荐的项目,奖金由部门获得并自行安排使用。 第六条 引进项目的引荐者所获得的奖金,折算成人民币兑现。其中,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加工贸易项目的奖金由受益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支付。 第七条 引荐者的资格须经项目投资方和项目受益单位书面认可。 引进项目外方资金实际到位后,引荐者凭验资报告、企业开户证明、资格审查证明等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荐者的资格、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核定,年终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兑现。 第八条 引荐者有欺诈行为的,除扣除或追缴所得奖金外,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引进国内投资项目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单位各支付一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实施。乳政发[2000]7号文件发布的《乳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乳山市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2年3月20日乳政发[2002]2号)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争创知名品牌,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改造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出口加工产品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市政府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奖励。在项目规划实施期限内,企业当年完成技改财务支出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的,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奖励;完成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完成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条 商标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奖励。 第三条 技术中心奖励。凡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2万元奖励;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奖励。 第四条 认证奖励。凡是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欧盟OKO-TEX100纺织品环保标准认证,欧盟CE安全卫生环保标志认证,美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德国GS安全标准认证,日本S安全标志认证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00元奖励;凡是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00元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商标、认证项目凭有关证书,技术中心项目凭有关批复,报市经贸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奖金由市政府一次给付兑现。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乳山市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乳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7日乳政办发[2002]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鼓励和保护平等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规划处,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和实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市内外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工程设计的投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新建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 (三)风景区、港口、火车站、矿山和文化古迹附件的建筑; (四)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 (五)医院和学校建筑; (六)银滩旅游度假区内10幢以上别墅(以规划总平面图规模为准); (七)1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建筑工程。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二)有开展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规划部门的定点及规划要求证明; (四)有设计招标投标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发布招标广告。 第八条 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的设计单位参加。每个设计单位要有两种不同的设计方案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第九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步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彩色效果图),并附有以下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设计证书副本、开户银行帐号;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条 设计招标的评审依据为:设计方案的优劣、工艺技术水平的高低、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设计进度的快慢、设计资质和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方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方案,向投标单位及建设单位宣布定标结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分别按设计招标中标方案概算的0.15‰和0.10‰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非中标方案按平均工本费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取消投标资格的方案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经确定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招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中标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乳山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7日乳政发[2002]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张挂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标牌、招贴及其他媒介物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城管监察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单立柱式广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设置、张挂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标志,应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设置在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广告、标志,必须以高质量的霓虹灯等为载体; (五)商业橱窗广告设置应当与店面比例协调,制作规范,保持整洁美观; (六)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不得影响视线、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七)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八)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张挂招牌。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 第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字体。 第八条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设置、张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设置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和标志,设置、承制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陈旧、锈蚀、破损和与建(构)筑物容貌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一条 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 第十二条 对非法乱贴、乱写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对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统一组织清除,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乳政发[2002]13号) 为加快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住宅质量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全面提高住宅质量和水平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指导思想,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合理组织室内空间设计,提高利用率,完善使用功能。 二、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遵守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木材、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迁就不合理要求。 三、加强“城市设计观”,正确处理建筑与其所处城市空间的关系,尊重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脉络,居住区和小区设计要以创造“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精心处理人、建筑和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使建筑与环境相融洽,提高住宅综合环境质量。 四、住宅建设应以成片住宅小区建设为主,限制零星插建。住宅小区一次开发建设面积应不低于3万平方米,小区建设应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建筑同期做好区内道路、停车场、绿化、照明、水、电、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公厕、垃圾投放点、广告栏、便民商店、医疗卫生、物业管理、中水回用、方便残疾人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小区绿地率2005年必须达到35%以上,2010年必须达到40%以上。 五、住宅楼外的管道、线路设施可由持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结合小区规划同时设计,统一预留和建设管线沟槽;住宅楼内应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做好水、电、暖、卫生、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线路设施的设计和建筑材料的选用。 六、住宅建筑形式应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改造性。2003年7月1日起,市区内新建多层住宅设计逐步推广应用框架结构。市区高级住宅室内装修提倡一步到位;普通住宅建设应按框架结构的标准,做好各种管线及土建预留,便于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进行后期装修;经济适用房的室内建设标准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做到居民简易装修后即可入住。 七、新建多层住宅层高应设计采用2.8米,屋顶应设计采用全坡屋顶,做好屋面防水和保温隔热处理,提倡利用坡屋顶做阁楼层。 八、住宅设计应有防止框架结构填充墙开裂和渗漏的措施,外填充墙禁止使用空心砌块。西向外墙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西向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九、住宅底层外窗和阳台门应采取防盗网等防卫措施,但防卫装置的设置不得凸出墙外;二层以上住宅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 十、新建住宅应在外墙预留安装、放置空调机的搁板(或预留窗式空调机的位置)、穿墙孔洞和冷凝水管孔,在室内预留空调机专用插座。 十一、住宅单元入口应采用电子对讲式或可视式单元防盗门,公共楼梯间开间不得小于2.4米,公用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十二、住宅起居室(客厅)净面积大于12平方米时,应有直接采光和通风的条件。客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其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客厅)的门的数量,其有效围合墙面总长应大于4米。 十三、住宅厨房净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碗柜、炉灶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l米,厨房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 十四、住宅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至少应设置三件卫生洁具,并预留安装热水器的位置。四类住宅应设两个卫生间,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和厨房,卫生间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 十五、厨房、卫生间应设计采用变压式排烟通风管道,不得从外墙或从窗户上开洞设排油烟道。 十六、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或采用管道井的办法,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盒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等,应结合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十七、住宅每户电话线应不少于两对;每户客厅及主卧室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插座。 十八、住宅户用电负荷按不低于8千瓦设计,电度表规格不小于10(40)安培,进户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平方毫米的铜芯绝缘导线,住宅供电系统设计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连接。 十九、住宅设计应做到水、电、燃气系统“一户一表、分户计量”,不设单元总表,推广使用磁卡或IC卡收费表。室内集中采暖设计应采用双管系统,做到分户控制,并预留热表位置。 二十、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和节能水平,禁止采用淘汰产品。 (一)推广应用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新型防水材料、合成树脂乳液类建筑涂料、节能灯具等建筑节能产品。自2003年7月1日起,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瓦。 (二)自2003年7月l日起,住宅的楼面板和屋面板停止使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与框架结构同步实施,并考虑保温隔音措施。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市区内新建住宅外窗玻璃优先采用中空玻璃,外窗优先选用PVC塑钢窗,到2005年,全市塑钢门窗的使用率要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四)自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及未竣工的住宅小区应增设中水管网,室内增设中水管道。 (五)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和阀门,推广应用陶瓷片密封水嘴和铜质、不锈钢质及合金球型阀门。 (六)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的坐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洗水量为6升的坐便器。 (七)禁止使用刚性接口砂模铸铁排水管,推广应用UPVC塑料排水管。 (八)禁止使用镀锌钢管用于室内生活给水和采暖管道,推广应用UPVC管、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管等新型管材,有条件的也可采用铜管。 (九)现浇楼板、屋面板中直径12毫米以下的受力钢筋采用新型高效钢筋,淘汰一级光圆钢筋。 (十)推进住宅的智能化设计,积极探索应用四表远传计量系统。自2003年7月1日起,市区内新建住宅小区设计应考虑利用综合布线实现公共安防、物业管理和家庭信息服务的智能化。 二十一、住宅设计单位要积极编制各类户型的标准设计方案,积极采用标准设计图集和标准化构配件。要建立住宅建设回访制度,对新建住宅进行调研、检查,听取用户意见,了解存在的问题,提高住宅设计水平。 二十二、住宅发包单位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将住宅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二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凡达不到设计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准批准施工,不准进行验收、发证,更不得销售。对设计质量低劣的设计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降低或吊销其设计资格。 乳山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2002年6月7日乳发[2002]17号) 为积极稳妥地搞好我市的农村税费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威海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乳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所作出的重要决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全面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 (二)统筹兼顾,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 (三)科学规范,实行以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利于操作的征收方式。 (四)配套联动,全面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一)三取消 1.取消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原从这些收费中开支的项目,主要通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增收、财政转移支付和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等予以适当解决。 2.取消屠宰税。 3.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根据省、市要求,三年内取消“两工”,有条件的镇(含街道,下同)可一步取消。过渡期内,各镇要逐步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原则上,2002年每个农民负担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超过25个,2003年不得超过20个,2004年不得超过15个,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两工”取消后,市、镇、村发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必需的用工,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委会提出用工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对涉及全镇及多个村利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由镇政府按照“共同受益、共同负担”的原则,分片分段将任务落实到受益村,由受益村组织实施。以上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对区域性的防洪、抗旱工程和公益设施,确需建设和维护的,采取“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威海市政府批准,允许动用部分农村劳动力,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5个。“一事一议”和“一事一批”用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上述情况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二)两调整 1.调整农业税政策 (1)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原则上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凡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规范、面积准确、等级划分清楚的,以承包面积为准;对个别尚未进行第二轮承包的,应先实施或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再据此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根据群众意愿,据实进行土地丈量。其他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如国有农场等),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对农村预留的“机动地”“两田制”中的口粮地一律计入农业税计税面积。 由于开垦荒地等增加土地面积,基建占地等减少土地面积,致使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调整。 (2)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要根据各镇1994~1998年主要农作物5年平均产量和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粮后核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镇计税常年产量,要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不高于实产”的原则核定。根据有关资料,测定全市指导性常产为580公斤/亩,各镇上报的平均常产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凡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已确定土地等级的,原则上按承包合同中的等级核定;没有确定等级的,按照实事求是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以镇为单位,组织农业、财政、土地等部门人员和村民代表,按村逐户核定。对在承包时,土地好坏进行平均搭配的,每村只核定一个常产;没有进行平均搭配的可确定几个常产;对达不到最低常产的山坡地、涝洼地等计税土地,要按实产从低确定;对在计税土地上从事养殖等非种植粮食作物生产的,以及因怠于耕作和人为撂荒等原因影响粮食产量的,按同类型土地正常情况核定常产;对特殊耕地,如河床、河滩、行洪、蓄洪地等无固定收益地,不评定常产,按照农作物的实际产量计征。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农民签字认可后,作为征纳依据。 (3)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以国家保护价为基础,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确定我市的计税价格为每公斤标准粮1.04元,并保持相对稳定。 (4)调整农业税税率。新的农业税税率为6%;国有农场、部队、企业自办农场税率为3%。 (5)调整农业税减免政策。改革后,对农业税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分级负担”的灾歉减免政策,同时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鼓励生产性减免。一个镇部分村庄受灾的,减免资金由县、镇财政负担;整个镇受灾或几个镇同时受灾的,减免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整个县或几个县大面积受灾的,由省、市财政根据灾情给予专项补助。对农村中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给予减免农业税照顾。对农村中的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批准可适当减免农业税。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征新增农业税及附加。对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用于农业实验的土地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镇级要预留10%的农业税,用于一般性自然灾害的减免和社会减免。对镇级预留部分,县财政将集中30%,专项用于受灾镇的农业税减免。 (6)改进征收方式,健全征管制度。农业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一律征收代金,不再征收实物。 各级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完善征管制度。一是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对纳税人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基本要素逐户核实,填发计税基础情况登记表,经纳税人签字后,作为征税依据。纳税登记资料由镇村两级长期保存,并据此建立税收档案。二是合理确定纳税期限。根据夏、秋两季粮食正常收获时间和销售情况,确定农业税夏征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秋征期为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镇不得强求纳税人夏季一次缴清全年农业税任务。三是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农业税开征前,征收机关可采取送达纳税通知书或张榜公布两种方式向纳税人下达农业税纳税通知,纳税人应按通知要求按时缴纳税款。四是逐步建立健全乡镇农业税征收服务厅和村级征税服务点,积极推行“定时间、定地点、定税额”的“三定”征管模式,逐步实现由征收机关上门收税到纳税人集中定点主动纳税的转变,提高征管效率和透明度。禁止镇村干部代征,禁止农业税和生产性费用混征,禁止违反政策乱征。五是对偷、欠、抗税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三种农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从事其他农业特产品生产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不再征收农业税。 (2)对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合并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要略低于原两个环节适用税率之和;属两个纳税人的,暂维持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不变。 (3)农业特产税的适用税率,按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 (4)对收购鹿皮、水貂皮、狐狸皮、獭兔皮的,征收机关可委托生产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 (5)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和灾歉减免,比照农业税的办法办理。 (三)一改革 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形式收取。 农业税附加比例确定为40%。 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包括收购环节)为10~20%,其中,大棚蔬菜为10%,海淡水养殖、捕捞为15%,其他应税品目为20%。对国有、集体及经济联合体等非个体组织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用于村级经费开支,镇经管部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关于改革中的其他问题 1.关于乡村公益事业金问题。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均衡减负”、“公平负担”的原则,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较少、改革后农业税收负担达不到核定负担水平、且改革前应交纳“三提五统”的农村居民,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乡村公益事业金收取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90元。 乡村公益事业金主要用于解决村级经费缺口和村级道路、农田水利、人畜吃水设施、敬老院、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的建设维修问题。 2.关于“一事一议”资金问题。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所需资金实行上限控制,一年内每个村民负担额不超过15元。“一事一议”资金由村级负责收取,实行镇管村用、村务公开和村民监督。对项目投入较大、需几年筹资的,可逐年收取,滚存使用。“一事一议”筹资要遵循民主决策、事前预算、量力而行的原则,有事就议,不得借“一事一议”名目,形成固定收费项目,加重农民负担。 3.关于税费代缴问题。为增强农民群众的纳税意识,改革后应农民缴纳的农业两税及附加、乡村公益事业金必须由农民自己缴纳。有能力代村民缴纳各项税费的村,可由村集体通过发放补贴的形式再给予补偿。 4.关于农业两税及附加收入的几个具体使用问题。县级征收的农业两税及附加,可作为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镇级征收的镇办单位的农业两税附加,由镇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弥补因灾歉减免影响村级收入部分,也可以作为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对镇级农业两税收入明显高出镇级支出部分,县级可以适当调剂,统筹使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工作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必须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实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诱因。 (一)全面整治涉农收费,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1.切实贯彻省、市政府要求,取消46项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47项乡村升级达标活动,我市市、镇两级自行出台的涉农收费、涉及农民负担的升级达标和评比活动,一律取消。今后不得再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并取消一切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 2.规范农村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由市物价部门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上限控制,禁止强行服务、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要进行专项治理,严格按省、威海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进一步降低教材等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禁止任何单位统筹、截留、挪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书费等。清理农民建房收费,严格控制农业用水费用收取范围、标准。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监管,稳定销售价格。 3.妥善处理镇村不良债务。目前,镇村不良债务普遍存在,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对这些债务要摸清底数,采取措施,区别情况,逐步化解。对镇村企业债务,应通过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由企业负责偿还,不能按时偿还的走破产清偿的路子。对镇政府在发展当地公益事业中欠农民的债务,镇政府应作出规划,逐年偿还。有条件的镇应尽快建立还贷准备金。对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留下的债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承担,集体偿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偿还。严禁把过去集体兴办企业等形成的债务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同时要坚决杜绝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4.切实贯彻《关于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转变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 按上级要求,去年我市已完成了乡镇区划调整工作。调整后,全市共有15个镇,每镇平均人口4万,平均面积111.2平方公里。但转变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的任务十分繁重,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完善。 1.转变镇政府职能。镇政府发展经济的着力点,应转变到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来。要大力调整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结构。今后,乡镇财政一律不得参与企业挖潜改造和投资兴办一般竞争性企业。要认真搞好事业单位结构调整和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乡镇财政要逐步停止资金供应。 2.精简镇级机构,压缩人员编制。镇党委、政府机构要合并设置。每镇设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3个综合性办公室,各办公室负责人由党政领导兼任。设置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计划生育服务站、经济发展服务站、司法所、社会保障服务站6个财政拨款的事业机构(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原先设置的事业机构全部予以撤销。机关人员编制按每镇36人左右核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每镇35人核定。 3.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目前,我市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已全部结束。各镇要抓紧做好后续完善工作,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乡镇分流未聘人员,切实减轻财政压力。 (三)调整中小学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 根据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要求和全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实际,考虑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因素,规划到2005年,5万人口以下的镇设置1~4处小学,1处初中。从2001年到2005年,全市需撤并初中4处,小学47处。撤并后,全市共保留初中21处,小学81处,高中9处。 在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的同时,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核定教师编制,清理超编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合理有序的流动机制,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四、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转移支付问题。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进程,中央、省、市、县将逐级拿出部分资金,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出现的财政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形式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各镇的农业人口、耕地面积等因素,资金全部用于镇村两级,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基本支出需要,各级不得截留挪用。 (二)镇级财政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镇级财政困难状况将更加突出。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对策,认真加以化解。 1.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培植财源,加快镇域经济发展。这是解决财政困难的治本之策。 2.改革和完善市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的原则,重新确定镇级收支范围和基数,核定镇级上解或返还比例,为镇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3.健全镇级财务制度。一是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制度,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增强镇级政府的调控能力。二是加强镇级财务管理,原则上撤销各预算单位财务,实行镇财政集中支付。三是搞好镇级财政队伍建设,加强对镇财政干部的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三)村级经费问题。解决好村级经费缺口问题,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关键问题之一。改革后村级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农业两税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各镇要认真搞好农业两税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征收和专户管理工作。同时,各村要积极开源节流:一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实行以工补农。经济状况较好的村,可直接在集体经营收入中解决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等支出;二是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至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每村总人口的2‰。提倡村干部交叉兼职和村帐镇管;三是对村级办公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取消村级招待费,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一般不超过800元,重点保证《人民日报》《大众日报》《威海日报》和《乳山市报》等党报的订阅。采取措施后,还有经费缺口的特困村,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四)农民新的负担不平衡问题。各级在具体组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时,要正确处理不同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做到均衡减负。对人均占地较多的农户,改革后的税收负担原则上不能超过新核定的负担额,超过部分予以减免。对投标承包土地的,要依法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发放种粮补贴等形式适当解决。对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在征收农业两税及附加、乡村公益事业金时,要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体现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五)重点事业经费的保障问题。一是适时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自2002年4月1日起,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市管理,统一代发,同时扣减镇级财力。正常的教育经费、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经费,由镇财政预算优先安排。二是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由市、镇财政予以保障。三是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每年的民兵训练量和开支定额计算出必需的开支,予以保障。四是农村优抚救济、镇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镇级财政予以保障。五是对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敬老院所需基本经费、独生子女费,在村级支出中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六是乡级道路的建设和维护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我市成立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赵熙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学文,市委副书记周艳斌,市委常委、副市长于开禄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编委、财政局、农业局、计划生育局、统计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物价局、水利局、法制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高波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土地核定、宣传、秘书等四个专业工作组。各镇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这项工作,便于上下协调、沟通。 (二)明确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纪律。一是强化全局观念,建立书面请示答复制度,对方案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必须逐级书面请示,上级批复后执行。二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全面、准确、适度”的原则,不能片面宣传,造成负面影响。三是严格整顿税收秩序,从夏征开始,一律改按新税制执行,不能搭车收费,更不能税费混征。四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核定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确定粮食产量,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 (三)具体工作步骤 1.动员发动阶段。4月1日~15日。召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动员大会,动员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班子重新恢复工作。同时,各镇要重新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级要加强舆论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大规模、多形式、系列化的宣传活动。 2.全面组织实施阶段。4月16~30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根据市里制定的指导性常产,确定计税常产,并张榜公布每户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额。5月1日到夏征前,完成土地复核工作,拍照存档,并填写、发放《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税核定证书》及《农民负担监督卡》。从7月1日夏征开始,一律按新的农业税收制度执行。 3.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6~12月。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前提下,每个镇都由一位包镇领导进行联系指导。同时,从有关部门抽调30名有农村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行及时督导和全面检查验收。夏征结束后,各镇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2年7月1日乳政发[2002]15号)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国际化的新形势,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实力,就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压缩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凡是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逐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要逐步取消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 2.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最短审批时限并公布于众,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承诺时限进行审批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未按承诺时限审批又不做出解释的,视为超时默认,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对重点项目实行“一次性审批”服务。对达到一定投资数额(外资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人民币)的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审理,联合审批,需上级业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安排专人限期上报审批。 4.推行“窗口式办公”服务制度。有审批职能的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项目办理接待室,压缩审批环节,合并审批流程,对一般性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审批,使项目申请单位“只进一个门,只交一次费”。接到申请后,承批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所做准备工作应一次审查清楚,对存在的问题一次性指出,并告知正确的做法,切实做到认真负责,避免重复,快审快批。 5.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审批方法,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严密的操作规程并予以公示,尽量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措施,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完善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6.改进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服务承诺,对每一项具体的审批业务、服务项目,都要将部门责任人、基本职能、审批备案注意事项、执法依据、办事条件、服务流程、需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收费的项目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间、各岗位责任人及职责、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予以公示。要强化工作流程管理,制定详细的内部服务流程,建立项目流程管理各环节经办人签字制度,明确每一个环节责任,形成上下衔接、前后协调、内容清晰的工作流程。 7.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对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依法公开。对企业和群众应当知晓的具体办理事项,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明白纸、设立公开栏、建立政务公开日、实行集中敞开式办公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内容要通过“乳山政府网站”实行网络公开,并做到随变随新,丰富查询渠道。 三、规范检查、收费、执罚行为 8.建立检查报批制度。市监察局负责对涉企检查项目实行监督。所有有权检查机关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号以前将本季度涉企检查计划(含检查内容、时间、主要检查对象等)报市监察局审查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或突发性事件检查,也要在部署检查的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并签署意见。凡进入企业检查的人员,在出具执法证件的同时,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本部门负责人和监察部门签署的检查证明,未出具检查证明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无法定理由及相关手续不得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9.减少重复检查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相互协调,对同一检查事项尽量做到一家检查,信息共享,多家认可。各部门要增强检查工作的计划性,搞好内部科室间的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压缩合并检查事项,杜绝同一部门不同科室多次检查同一企业现象。 10.规范收费行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收费政策,认真执行“二证一书”收费管理制度,严格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强化收费统一管理,不断完善收费大厅的集中收费功能,提高收费服务水平。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明确具体标准,减小收费弹性,不断降低收费额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11.规范执罚行为。克服以罚代管倾向,确立执法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以纠正为主,罚款以下限为宜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标准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乱罚款问题。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确保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对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各执法执收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当场收缴罚款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四、完善投诉受理和考核制度 12.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能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设立公开投诉电话(6651927,6651016),制定操作性强的投诉处理办法,建立便捷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诉必有查,有查必有果”。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13.建立民主测评制度。由市监察局统一印制服务对象评价意见反馈表,每半年向企业征询一次意见,发现问题,立即反馈给有关部门,限期改正或做出答复,重复出现问题的,要通报批评。测评结果要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4.实行承诺服务责任追究制度。部门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承诺事项的,应在承诺期内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无故完不成服务承诺,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给予赔偿。各部门对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都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行政责任制和奖惩、考核、监督办法,对办事拖拉、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承诺服务的要求,做出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 15.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执法过错的,要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制造“三乱”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屡教不改的要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16.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执法过错和“三乱”行为的部门,要视情节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个部门或单位多次出现违规违纪案件,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并进行全市通报。 乳山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2002年8月7日乳政发[2002]1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辖区、县(市)所辖乡(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域(下称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安全检查及治安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 (二)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 (三)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四)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暂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单位招聘的户口不在单位所在地的工作人员或者大中专学校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委培生,由所在单位进行暂住登记,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或离监探亲、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九条 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应申领暂住证: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申报; (三)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等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四)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等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五)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旅店、宾馆、招待所责任人负责申报。 暂住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条 劳动、工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劳务、经商手续时,须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对缺少证件的,责其补办后,再行办理。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除公安机关以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和扣押。 第十二条 暂住证1人1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累计超过1年的,须在末次延期期满前10日内重新申领暂住证。 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终止暂住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招用、留住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户主或其他知情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有暂住人口居住的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应确定暂住人口协管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及证件审验等管理工作; (四)统计暂住人口数据; (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六)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户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五)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依照有关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未办理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四)不得包庇犯罪,不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注销暂住登记,不得出借、冒用、涂改、伪造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查验暂住证时,暂住人员应服从查验; (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预防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有功的; (四)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延期或重新申领暂住证手续的; (三)拒绝人民警察查验暂住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骗取、冒领、转借、买卖、转让、伪造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暂住人口变动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处以警告和月租金3倍以下、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在给予罚没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一条 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来我市暂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乳山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02年8月7日乳政发[2002]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七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八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由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挂牌标示。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带领承租人到公安派出所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六)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须有委托书,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八)不得包庇犯罪,不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出租人还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第十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进行其它非法活动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乳山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2年8月7日乳政发[2002]18号) 为适应新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我市妇女事业更快发展,根据《乳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威海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出发,特制定《乳山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 总 目 标 到2010年乳山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贯彻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妇女全面进步;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完善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实现。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歧视和就业隔离,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以上。 4.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6.减少城乡妇女贫困数量,逐步消除妇女贫困。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妇女参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 决策的机会和途径。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3.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子工资相同。 5.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鼓励妇女自谋职业,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妇女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妇女多种形式的再就业。 6.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企业集体合同,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 7.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全面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8.加大劳动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积极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对企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依法纠正和处理。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2.市、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在达到1名的基础上,数量有所增加。 3.担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数量有所增加。 4.市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选配1名女干部。 5.提高行政管理层和企事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企业职工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应与该单位女职工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6.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中,力争达到有1名以上女干部。 7.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保持在2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制定和完善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政策。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大胆任用优秀年轻女干部,确保女领导干部的比例稳步提高。 6.在选拔、聘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女性在选拔、聘用及晋升时不受歧视。 7.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女性领导人才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和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8.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增加。 9.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保持在100%,辍学率控制在0.2%以下。 2.初中阶段女童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3.高中阶段女性入学率达到90%以上。 4.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100% 。 5.城镇职业妇女90%接受职业培训,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6.妇女获得绿色证书人数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60%,女农民技术员人数比2000年增加1倍;逐步提高中、高级女技术人员的比例。 7.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与男性基本接近。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政策,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的手段,制止女童辍学。实施“春蕾计划”,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帮助残疾女童与其它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 3.在城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帮助贫困女生完成学业。 4.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将农村初中阶段的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农村女童获得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5.加强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0% 。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达到100%。 4.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7%。 5.已婚育龄夫妇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8%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3‰以下。 6.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策略措施 1.在卫生政策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保证妇女健康目标的实施。 2.落实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的健康自主权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4.发展社区服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将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纳入流入地死亡率统计范围。 5.以农村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卫生保健设施的配备,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提高农村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 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提供保健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7.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剖宫产率,提高住院分娩率;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 8.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教育,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理念。实现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生殖保健。 9.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强化对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减缓艾滋病的传播速度。 10.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加大对妇女卫生保健事业的投入。 11.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乡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2.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及设施,广泛开展妇女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规范性管理办法。 2.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0%,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侵害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案件、继承案件的受理率达到100%。 5.维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二)策略措施 1.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提高破案率。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2.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抚养子女等合法权利。 3.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保障受害妇女的申诉渠道畅通。 4.建立完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热线等各类妇女救助和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5.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水平。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全面覆盖。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其中中心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 5.增强妇女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与环境的发展目标。 2.加大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4.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或文艺作品中出现。 5.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阶段的妇女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网络。 6.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的生活状况,创办为弱势妇女群体服务的公益事业,改善她们的生存环境,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7.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女性生活、工作和娱乐活动场所的各类污染指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8.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倡导绿色消费。 组织与实施 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纲要》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纲要》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将《纲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纲要》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市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并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 五、本《纲要》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市级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全市和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建立全市性别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目标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的实施效果。市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纲要》监测评估小组,负责审批《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市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乳山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2年8月7日乳政发[2002]19号)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市儿童事业加快发展,培养造就现代化建设“四有”新人,根据《乳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威海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特制定《乳山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 总目 标 到2010年乳山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水平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全面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明显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5年达到96%,2010年达到98%;努力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0%,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6%以上,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以下,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6%,2010年保持在98%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新法接生率达到100%。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死因的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0.1‰以下。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以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低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儿母乳喂养率保持在86%以上,适时、合理添加副食,新生儿疾病筛查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5%以上,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消除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6%以上,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实行7岁以下儿童听力筛查及监测常规管理,健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体系,新生儿听力筛查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5%。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措施 1.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服务,优生优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2.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强对儿童保健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所有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应依法取得许可证。 3.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逐年增加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改善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 4.落实《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5.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6.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健全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7.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做好婚前卫生咨询、卫生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加强对农村孕产妇的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 8.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好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早期干预工作,减少残疾儿的发生。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 9.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实现全市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10.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帮助特困家庭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实行保健管理。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0.2%以下,初中阶段学生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0~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城市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100%,农村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100%。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学生入学率达到90%以上。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中小学教育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达到100%,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100%。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85%以上。 (二)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切实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建设,制定符合乳山儿童素质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3.建立“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各界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推进和探索办园体制改革,搞好幼儿园布局调整。建立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 4.推进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建设,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适当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扩大学校规模,切实改变农村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5.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势,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优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布局,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的比例。6.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在办盲聋学校的基础上,向办中心弱智儿童辅读学校方向发展。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向特殊教育的学前阶段、高中阶段及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发展。 7.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师德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 8.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市区重点发展以计算机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教育网络化为基础的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在农村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使全市中小学都能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行新的评价制度,积极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0.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重视性别平等教育和科普、劳动技能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儿童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 11.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切实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利,逐步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 12.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儿童、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严禁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降低重新犯罪率;在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基层法院要建立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使用童工,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4.严厉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程序和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5.开展对儿童的纪律、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以上;农村安全饮用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9%以上;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9%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市区垃圾无公害处理率达到100%;市区空气、水和噪音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证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增加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设施。市区要建立成建制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儿童科技馆、儿童娱乐场所等),要有一所纳入教育序列的少儿竞技体育学校。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康复医疗状况;建设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2.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3.积极开展“美在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4.建立和巩固各类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5.改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培训等福利机构设施和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残疾儿童康复、卫生事业,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社会和家庭普遍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督导、协调和监测评估。 二、各级政府要将本《纲要》实施纳入议事日程,列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五、本《纲要》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市级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察、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实施的效果。市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纲要》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成果,提出相应的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评估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儿童数据库;定期向威海市政府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和提交市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底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监测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检查、督导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威海市政府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提交评估报告;各级都要建立《纲要》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的实施情况。 乳山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 (2002年10月28日乳政发[2002]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本市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各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居民住宅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划拨使用。 第四条 下列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等用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部或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或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土地。 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 对符合城镇规划且土地使用者能够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划拨土地可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划拨土地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年限,新增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改造、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相应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一般限定10年~20年;企业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期限不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 第八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第九条 出让金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标准执行。划拨土地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年租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价为基数,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合理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年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调整作相应调整,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条 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上缴市财政局。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