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a4&A=11&rec=119&run=13

关于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意见
(2003年6月16日乳政发〔2003〕13号)

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承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经审查批准,可按规定标准缴纳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为每人5万元。
三、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批准后实施。
四、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偿转移资金通过代收银行缴入市财政专户。
五、凡未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的单位,必须自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安排工作。
六、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用于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的经济补贴。
(三)用于退役士兵就业教育培训。
(四)经市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
(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安置部门使用有偿转移资金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三)有偿转移资金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有偿转移资金的收支凭证,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关于做好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2003年6月16日乳政发〔2003〕14号)

为做好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2003年度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包括:2002年冬季退役的城镇义务兵(含城镇复员士官,下同)和2003年春季转业的士官。
二、安置办法
(一)鼓励自谋职业
1.按政策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凡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必须于2003年6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安置对象申请自谋职业,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的基础部分为每人5000元,军龄每年补助1200元,军龄余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补助2000元、1000元、500元,多次立功授奖,按最高一项计发,不重复计算。以上奖项以本人档案立功授奖“报告表”为准。
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可转非安排工作的,如本人申请回乡务农,落农业户口的,可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待遇并分别一次性补助2000元、1000元;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服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享受在职伤残保健金待遇。
3.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享受一次性补助费的伤残军人登记造册,并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实际人数将补助费足额拨付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补助费后,应及时通知本人携带《退伍证》到市民政局领取补助费。
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依据本人意愿,档案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托管。本人愿意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按规定标准缴纳,其军龄可视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办理档案托管的,档案交市人民武装部保管。
5.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由市民政局发放山东省民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此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指令性安置
未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工作。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工作
(一)不服从分配,或者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逾期3个月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二)待分配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的;
(三)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四)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
(五)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

乳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2003年7月29日乳政发[2003]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我市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审批事项的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服务,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转报和审批结果的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将数据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接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转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转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及时将项目输入本部门报批件数据库。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勘踏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要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补充或整改的应提出补充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或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联系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对承诺时限的联办事项有催办的责任。
相关审批部门对联办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该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和同意,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办理,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必须在承诺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输入联办件数据库。审批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局
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计划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属我市审批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立项;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转报。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规划管理部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9个工作日内审查并转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同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选址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考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向申请人下达《环境影响评价通知单》。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同意申请立项的意见后,环保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对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对产业政策限制及污染严重项目提出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属威海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承诺时限负责转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
(二)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单位组织绘制的方案效果图和绿化、硬化、亮化、管线平面图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转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抄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丈量、评估,确定安置和补偿标准,核发《拆迁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步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综合相关部门回执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转报。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规划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发放《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六)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联审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招标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和《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工程的报建手续;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1.竣工规划验收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市规划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竣工工程综合验收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申请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公安、环保、质量监督、审计、气象、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受理申请后,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综合验收涉及的部门发出综合验收抄告单,确定综合验收日期,在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核发《山东省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并负责交接物业管理等事项。
基本建设项目属市政府投资的,立项前需报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年初计划,项目完工后,必须将工程项目最终决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其决算审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有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加强协调,涉及联办事项的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无偿代理制。凡需市政府或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均由有关部门受理后,负责向上申报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好。需中介机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规定收取或与申请人协议收取有关费用,但审批部门不得收取中介费。
(六)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窗口单位年终考评。

乳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2003年7月29日乳政发[2003]16号)

对进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我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并联审批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审批事项的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服务,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转报和审批结果的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出具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将数据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接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对需转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转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及时将项目输入本部门报批件数据库。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要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补充或整改的应提出补充或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或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负责做好转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对承诺时限的联办事项有催办的责任。
相关审批部门对联办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该审批事项均视为部门默认和同意,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办理,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
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必须在承诺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输入联办件数据库。审批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牵头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经贸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外经贸部门应当在计划或经贸部门项目批复、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保部门环保备案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作中方资产评估报告(由申请人负责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办理)等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按承诺时限负责转报。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冠“乳山市”名称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冠“威海市”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到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冠山东省以上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考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向申请人下达《环境影响评价通知单》。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同意申请立项的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对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属威海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承诺时限负责转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
3.市发展计划局或经济贸易局
计划或经贸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属我市经贸部门审批权限内但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计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登记备案表,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应在承诺期内及时转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按权限,对在乳山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5.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选址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6.市卫生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属涉及食品销售业、餐饮业、食品工程许可、卫生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证;属涉及食品加工许可的,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证;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企业注册登记阶段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到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结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项目建设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有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加强协调,涉及联办事项的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无偿代理制。凡需转报市政府或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均由有关部门受理后,负责向上申报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好。需中介机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规定收取或与申请人协议收取有关费用,但审批部门不得收取中介费。
(六)责任追究制。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窗口单位年终考评。

乳山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2003年7月29日乳政发[2003]16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向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威海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前,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发证后才可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的各类内资企业(含个体私营企业),均按本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审批事项的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服务,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转报和审批结果的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工商并联审批窗口为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表》,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同时告知申请人在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领取、填写审批表格,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其相关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报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二)抄告相关。工商并联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以抄告单的形式将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将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及时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工商并联审批窗口返回《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对需转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的时限内转报,并将转报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限抄告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及时将项目输入本部门数据库。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统一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单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转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或核发《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返回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申请人凭《许可证》或同意意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办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且合法、有效,冠“乳山市”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发照;冠“威海市”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企业办结登记发照;冠山东省以上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对不具备条件或需进行调整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出具不同意或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反馈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对承诺时限内的联办事项有催办的责任。
相关审批部门对联办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该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或同意,由工商并联审批窗口负责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办理,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输入联办件数据库。审批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证照发放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凭《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手续申领《营业执照》的项目,属我市审批权限内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不能同时发放《许可证》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备注”栏内注明,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凭许可证或《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意见核发《营业执照》。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按承诺时限及时负责转报,对非公司企业筹建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办理企业筹建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有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加强协调,涉及联办事项的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无偿代理制。凡需转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均由有关部门受理后,负责向上申报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好。
(六)责任追究制。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窗口单位年终考评。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通知
(2003年8月30日乳政发〔2003〕17号)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开采利用水资源,防止过度开采地下水,根据《威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经批准从河流、水库取水的,按0.35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二)经批准在允许开采区取地下水的,按0.8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三)经批准在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1.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四)经批准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0.16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超采区范围
城市现状建成区及周边发展备用地、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海阳所镇驻地、白沙滩镇驻地、徐家镇驻地、乳山口镇驻地、乳山寨镇驻地、乳山口港、车道火车站。
对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可供给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实际需要,确定地下水开采计划,按规定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量。获得取水许可的,要按规定的数量取水。沿海易造成海水倒灌、引发地质灾害的地区,禁采地下水。
三、我市以往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3 年8月30日乳政发〔2003〕18号)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村使用本村土地进行生产、公益性建设和村民经批准建设住宅(不含建成区内村民住宅楼建设项目)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收取;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收取;
(三)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收取。
三、免缴范围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二)市属卫生单位的医疗用房和文化、教育、体育单位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四)因城市规划需要,按市政府统一要求拆除重建的建设项目中(符合规划但自行要求拆除重建的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
(五)在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经济开发区乳山口工业园、银滩旅游度假区金海湾工业园、银滩旅游度假区银海工业园内进行的非污染和非国家限控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收取办法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先持市发展计划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市建设局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审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然后持市财政局的收费凭证,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内的商业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上规定收取。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乳政发[1999]10号文件《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2003年8月30日乳政发〔2003〕1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建立良好的用地秩序,严格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处置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前,用地单位必须书面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进行预审,并提供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使用用途、区域平面图等资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准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二、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与供应。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工,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边批边建的违法行为。对已批准使用的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批。凡商业用地、旅游用地、娱乐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必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其起始价格以评估确认价为准,严禁协议出让。工业项目、养殖业等方面用地原则上可以协议出让,但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操作。协议出让土地,如同一宗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
三、规范用地管理制度。全市各类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依法征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要按时足额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严格履行出让合同,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
四、规范园区建设用地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两区五园”用地,要纳入全市用地范围,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自设立各类园区,对违规占用和闲置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私自设立的园区标志,要限期拆除,有围栏的要拆除围栏。严禁以各种名目和形式非法圈占集体土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和征地手续,并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不得侵犯农民利益。
五、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对于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开工建设,闲置时间超出1年的,每亩加收3000元的闲置费;超出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上级无偿收回。
六、规范土地规划管理。依法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按计划供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园区建设、城镇建设及新上项目,一律不批准、不供地。确需调整规划的,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七、规范土地资金管理。所有出让土地收益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其中,为加快“两区”发展,对“两区”的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上述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法占地的,凡主动申报者,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003年10月30日乳发[2003]44号)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以下决定。
一、明确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到2020年经济“翻三番”的总体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到2008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设施配套的卫生服务网络、较高素质的卫生服务队伍、精干高效的卫生管理体制、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基本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政府的初级卫生保健责任。各镇政府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根据省及威海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3~2010年)》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项指标和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重点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艾滋病、肝炎、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到2008年,以镇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80%的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大幅度降低农村婴幼儿病毒性肝炎感染率,有效控制农村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水平,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探索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防治模式,全面推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乳山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乳山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加强母婴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尤其是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孕产妇难产处理和新生儿急救能力,不断提高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积极拓展妇幼保健服务领域,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开展婚前查体、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逐年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与报告制度。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每年开展一次城乡卫生集中整治月活动和2~3次集中灭鼠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和卫生村镇建设,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到2008年,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8%以上,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7.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省和威海市政府制定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
8.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产科、儿科和急救医疗水平。除有条件、有市场的中心卫生院外,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发展。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9.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镇级行政区划调整后,要重新调整现有镇卫生院的结构布局,原则上每个镇只设一处卫生院,已撤销镇的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镇卫生院由市政府举办,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镇政府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大对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由村民委员会和镇卫生院联合举办,全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要打破“一村一室”的布局,根据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合理设置,并按照服务半径不超过一公里的原则,对现有卫生室适当归并,设立中心卫生室。中心卫生室房舍由所在村负责改造,设备和人员由镇卫生院调整配备和择优聘用,并于200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10.改革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与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优秀人才担任院长,也可采取选任、考任、委任等形式任用。要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镇卫生院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完善对卫生院的监督和考核制度。要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采取竞争上岗、提前内退、院内待岗等有效措施,减员增效。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1.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健全农村医学继续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农村适宜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贯彻落实《山东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到2005年,全市所有聘用的乡村医生都要具备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要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2.搞好卫生支农工作。市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1~2处镇卫生院,通过免费接收人员进修、无偿赠送适宜设备、下派技术骨干挂职、帮助开展适宜技术等措施,不断提升其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并作为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13.加强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强农村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要抓好市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发挥指导农村中医工作的作用。完善镇卫生院中医科(门诊)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心卫生室都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或能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医生。
14.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诊疗方法。要培养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支持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提高应用中医药常规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能力。鼓励农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拓宽中医药市场,发展中医药产业。
七、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5.增加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市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卫生倾斜。从2003年起到2010年,市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16.保证农村公共卫生和机构建设经费。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市级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镇卫生院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单位缴纳的部分和预防保健人员的工资。市财政每年再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镇卫生院技术设备投资和预防保健业务经费以及中心卫生室装备水平的提高,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为支持“中心卫生室”的改造建设,凡按标准改造完毕的,由市、镇政府各给予1000元补助。
17.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市财政部门要把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要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8.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都要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实效。从2003年起,实施全市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在部分镇进行试点,2004年起全面启动,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
19.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市级财政按实有参加人数,从2003年起按年人均7元、2006年起年人均14元、2012年起年人均35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有条件的镇财政和村集体对农村合作医疗也要给予资金扶持。
20.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管理。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市卫生局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在各镇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严格审计,防止挪用和侵占,确保专款专用。
21.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市级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从2004年起,市级财政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按全市农业人口人均0.2元起步,到2012年达到人均1元,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形式可以对救助对象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为主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九、加大农村医药卫生监管力度
22.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用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民就医的安全。要强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农村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农民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努力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23.规范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鼓励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建立农村药品经营网点,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农村卫生机构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保证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4.重视高毒农药及剧毒杀虫剂的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剧毒杀鼠剂等高毒农药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的意识。要制定防范农药中毒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中毒,采取措施,强化管理和防范手段,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5.落实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卫生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把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考核,落实奖惩,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关心爱护广大农村卫生人员,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积极性。
26.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监管工作。计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体改、人事、教育、环保、科技、税务、工商、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

乳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1月7日乳政发〔200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使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与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运行机制,并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因病施治,最大限度减少浪费,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抗大病抗风险的能力,推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含城区转非村村民及在农村居住无医疗保障的非农业户口人员)。

第二章 合作医疗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职责是:
(一)审议修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二)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督导、检查;
(三)预算、筹集合作医疗基金,审核财务收支和年度结算;
(四)调查、讨论、审批抗风险医药费报销;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市管委会在市卫生局下设办公室,同时,在各镇委托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议,筹备管委会的有关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审批报销医药费;
(三)负责转诊的审批;
(四)向管委会汇报工作,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负责合作医疗有关的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六)完善合作医疗有关的各种表格、证件、报表,搞好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 参加对象及基金筹集

第七条 合作医疗以行政村、镇办企业为单位,以户、企业职工为对象参加。2003年在部分镇试点,2004年在全市全面推开。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建立在政府、个人和集体共同投入的机制上,由政府和参加人员各出资50%,同时鼓励村集体扶持和社会、单位捐助。合作医疗基金应科学测算,以需定收、以收定支。
第九条 基金筹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变化,由市政府定期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2003~2005年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个参加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负担,计入个人账户;政府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10元负担,计入大病统筹账户。
第十条 各行政村特困户、因工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镇办企业职工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所在行政村集体和镇办企业集体承担。
第十一条 行政村集体、镇办企业集体和参加人员个人每年承担的合作医疗基金部分,由各村、企业于每年12月份统一收缴后集中上缴镇委托管理机构,再由镇委托管理机构上缴市管委会办公室。村集体、镇办企业集体、参加人员个人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市财政及上级补助的资金,统一存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市财政局代管,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及时拨付到市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及镇委托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账目。基金实行专款、专账、专用,严禁借支挪用。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审计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报销原则应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不搞全包全免,年内存款利息及结余基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本镇卫生院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中心卫生室就诊,门诊医药费按6%的比例报销,从个人账户支付,如当年未用完,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使用完为止。在镇卫生院的门诊医药费可随时报销,在中心卫生室的药费每月一次到镇卫生院报销。在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在镇卫生院住院的病人,其医药费实行累计分档报销,从大病统筹账户支付。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下同)报销6%,4000元以下报销8%,8000元以下报销10%,10000元以下报销15%,20000元以下报销20%,25000元以下报销25%,超过25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解决。经批准,到本地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各档分别降低3%。参加合作医疗并符合报销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合作医疗证、转诊证明、住院收费收据等,于每季度末到镇委托管理机构报销。
第十六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销比例调整意见,经市管委会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对报销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安装假肢、假眼、镶牙、整形及购买矫形器材的费用;
(二)生理缺陷矫形等手术费用;
(三)不孕症的治疗费用;
(四)工伤医疗费用;
(五)打仗、斗殴、酗酒、服毒、狗咬伤、交通事故、自杀抢救、性病等治疗费用;
(六)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费用;
(七)自选、自购药品及自己要求的各项检查费用;
(八)接生费、剖腹产、刮宫手术费、孕期检查费及材料费。
第十八条 因公外出、探亲急诊就医者应到附近乡镇以上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凭病历、处方、收据、村委会证明等,经审查无误后,累计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五章 合作医疗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由村委会或镇办企业到镇委托管理机构办理《合作医疗证》,持《合作医疗证》到镇级卫生院就诊;需到镇级以上医院就医,必须逐级出具转诊证明,否则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合作医疗证》是参加合作医疗者的凭证,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冒名使用,否则,取消双方参加合作医疗的资格。退出合作医疗者,所筹合作医疗基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合作医疗章程,服从医院的治疗,不得强行要求住院、开药、报销,不得弄虚作假,骗报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担合作医疗任务的医护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门诊用药限量制度,在住院期间,进行CT、彩超、磁共振等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医疗所用证件、表格等统一由市管委会办公室印制。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合作医疗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实施合作医疗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和镇委托管理机构应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措施,对工作人员在审批住院、基金管理及医务人员检查、开药、收费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乳山市人民政府1997年7月22日发布的《乳山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乳政发〔2003〕23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威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只有一个子女且自愿不再生育,经本人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四)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责任主体和列支渠道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其列支渠道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企业职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三)各镇及城区街道失业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兑现。市区范围内市属以上企业失业人员的奖励费,由市财政拨付到市计生局统一发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手续时,要一并填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失业人员名单,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送一次。对此前已失业的人员由计生局搞好摸底调查,并将市属企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失业人员名单汇总报市财政局。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定期到市计生局领取奖励费。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的从业人员的奖励费,由个体工商户负责兑现,工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三、独生子女父母加发退休金或养老补助金发放的责任主体和列支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其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由人事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负责督促落实。
(二)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威海市统计公报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时负责督促落实。
四、认真落实好其它奖励规定
对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各镇、城区街道办事处要在发展经济中,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和优惠。通过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形式,市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三分之一的照顾,由民政部门在发放救济金时负责落实。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对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进行奖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从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兑现公民应享受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确保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在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得实惠。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各项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
(2003年12月19日乳政发〔2003〕24号)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部分的收缴比例,由乳政字[1997]11号文确定的按上年度全部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缴纳,调整为按27%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比例不变,仍由单位代缴。缴费基数以统计口径为准,调整后的缴费比例自2004年1月起执行。

乳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
(2003年4月27日乳政办发[2003]6号)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各镇(街道)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宣传、民政工作负责人及卫生院、财政所、交通所、工办、教委、派出所、工商分局(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镇(街道)要按照“沉着应战,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作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防治措施;宣传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工作;在各种国际交流活动中,外经贸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积极组织制定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要做好我市的外籍人士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工作,为他们搞好服务,打消他们的顾虑;经贸、药监部门要做好药品、器械等物资准备;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行业的卫生宣传和防病培训,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政法、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疫区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防病管理;交通、城建等部门负责对乘客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和交通工具的消毒,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要立即收进留验站,并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对交通工具进行严格卫生消毒;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管理,搞好殡仪馆、遗体接触物品及运送遗体车辆等的消毒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控制工作。
(二)卫生部门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应急处理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疾病控制、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等5个专业组,分别承办相应工作,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治技术力量实行统一调配管理,对疫情控制、医疗救治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三)卫生部门要成立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专家参与的专家组,下设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检测3个小组,分别负责流行病学的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非典型肺炎疑难病例的会诊和技术指导以及病原标本的采集、检测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市人民医院为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具体承担病人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应急处理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技术方案(见附件)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一)早发现。卫生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工作,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扩展监测范围。每一个医疗机构都要为发热病人设立相对独立的诊室,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与观察。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可疑病人。每个农村卫生室和市区医疗诊所、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都要确定检查员,建立每日自查制度。任何人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都要向市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线索。卫生防疫部门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胸部X线或CT检查结果以及临床抗茵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等特征,尽早做出诊断。
(二)早报告。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医院必须安排1名专职统计报告员,及时、准确、如实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就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镇级于6小时以内、农村于12小时以内必须报告市卫生防疫部门。
卫生防疫部门要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报网络系统,实行每日零病例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后,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立即报告卫生局,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电〔2003〕11号)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有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早隔离。有关部门要在火车站、汽车站、港口设立留验站。留验站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及时发现病人,并与定点医院配合联动,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定点医院的专门病区,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严格隔离制度,避免交叉感染。医护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病人住所、工作场所、乘座的交通工具以及病区的空气、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病人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及其使用物品的消毒、污水处理及终末消毒。
一旦发现输入性病例,市卫生防疫站应当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个案调查记录和资料的统计分析。
(四)早治疗。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人,应当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市急救中心设立转运指挥调度中心,接诊医院发现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由急救中心负责安排救护车运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要提高诊断水平,严禁将不是疑似和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转运到定点医院。救护车运送病人必须严格落实有效隔离条件,确保安全。
要采取综合治疗手段。针对患者不同的病情采用一般性治疗、对症处理和器官功能保护、防治细菌感染、糖皮质激素、抗病毒药物或增加免疫功能的药物的应用以及中西医结合等综合治疗措施。对重症病例要进行监护,视不同情况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正压通气等治疗措施,提高治愈率,减少病死率。
三、农村和城区的预防控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见附件),积极开展农村和城区的预防控制工作。每个村庄、城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都要明确责任人和一名管理检查员,全面做好防治和控制工作。
(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认真开展健康促进活动,积极整治环境,讲究卫生,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黑板报、墙报、农村广播、明白纸等大众媒体,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其他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发生,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工作场所消毒,严格执行自查制度。学校、托幼机构要把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要安排健康教育课,专题讲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要加强教室的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认真搞好学校室内外环境卫生。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控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加强交通工具及其环境的消毒。酒店、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人群密度大,容易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气消毒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此类场所发生和传播。
(五)加强家庭和个人的防治控制。一旦发现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过,就应自觉实行隔离措施,隔离时间不少于12天。
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上级政府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四、保障条件
(一)各部门要保证必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储备必需的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物资,配备专用的交通、通讯工具。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严禁哄抬物价、药价,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共同作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三)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医疗救护和个人防护等专业技术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
(四)卫生防疫部门、人民医院、中医院要加强专业实验室建设,以满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需要。
(五)卫生防疫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基础资料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及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须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督员制度,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镇政府要突出抓好对农村的监督,组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开展督导;城区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医疗服务人员开展督导。督导力量不足时,由卫生部门统一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全方位、全覆盖督导。
要确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目标,全力做到“四早”,确保不发生继发感染,减少病人死亡。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略)

乳山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
(2003年7月25日乳政办发〔2003〕21号)

为确保我市在遭受风暴潮袭击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紧急救援、抢险、转移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乳山市防台风暴潮工作预案》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风暴潮:
(一)风暴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1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一定损害的风暴潮。
(二)严重风暴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2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害的风暴潮。
(三)温带大风暴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3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的风暴潮。
上级对我市发布风暴潮预报宣布进入风暴潮应急期时,《乳山市防台风暴潮工作预案》和本预案同时启动。
二、救灾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并在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救灾组织机构。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下设风暴潮救灾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卫生局、广电局、供销社、农机局、药监局、气象局、驻乳部队及受灾单位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区抢险救灾,设置避难场所,搞好灾民转移和安置;负责灾后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调配救济物品,并保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1.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督导风暴潮救灾预案的制定;根据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提供的潮害监察报告和灾区灾情汇总情况,作出潮灾损失调查与潮害评估,研究分析灾情及发展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灾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及安排、使用和管理,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医治等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济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意识。2.市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局、驻乳部队:负责潮中遇难船舶和沿海村庄遇险群众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交通工具的调用,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保证道路畅通。3.市经贸局、卫生局、药监局:负责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工作。及时组织派遣医疗防病小分队,搞好灾区的防疫治病,负责药品的供应及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4.市粮食局、供销社、农机局:负责救灾物资和灾民粮食供应,负责救灾车辆、机船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油料供应。5.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进行倒房、危房的重建工作。6.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7.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负责现场潮情监测和潮情趋势判断及潮害考察。及时报告潮情、灾情和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进行风暴潮宏观烈度考察和风暴潮影响调查。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及交通疏导工作,保证灾区治安稳定。9.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10.市委宣传部、广电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
三、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
(一)救灾资金筹集。一是财政列支。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要遵照《预算法》要求,按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在本预案启动后,随时动用预备费。动用预备费时,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将款拨付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拨付灾区。二是社会捐赠。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市民政部门成立救灾捐助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款(物)的捐赠。三是上级拨款。视灾害严重程度和灾情发展,由市政府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赴上级进行专题汇报。
(二)救灾物资筹集。一是食品筹备。要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风暴潮短临预报发布后,各食品供应点安排一定数量的主副食品供应灾民。二是粮食筹备。粮食部门要保持一定的粮食存量。本预案启动后,经指挥部批准将粮食发往灾区。三是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市级建立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日常急需物品和救生衣、快艇等急救设备。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四、灾情发布
(一)灾情评估。灾情包括以下内容:风暴潮发生的时间、风暴潮发生的时段、风暴潮编号、受淹城镇、毁坏耕地面积、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伤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减产粮食、损失渔船、养殖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人口、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恢复住房数、需救济伤病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等。潮后6小时内,受灾镇民政助理员应到重灾村庄巡回检查灾情,统计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要组成查灾小组,深入到受灾村,核实灾情。
(二)灾害等级确认。风暴潮造成的灾害根据损失的程度分为特大灾和大灾、中灾、小灾。凡绝产面积在1400公顷、倒塌房屋500间、死亡20人以上的灾害,为特大灾和大灾;凡绝产面积在400至1400公顷、倒塌房屋100至500间、死亡10至20人的灾害,为中灾;凡绝产面积在400公顷、倒塌房屋100间、死亡10人以下的灾害,为小灾。
(三)灾情上报。有关镇(办事处)要在风暴潮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报市民政局。从风暴潮发生之日起,要一天一报或一天数报,灾情稳定后要作综合报告。
(四)灾情发布。灾情由市民政局发布。具体程序是: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经批准后向上级报告或向社会公布。
五、潮后救灾行动
风暴潮发生后,救灾组织机构要在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支援,并及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和上级对口部门报告防潮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潮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经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
(一)转移安置。潮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遇险群众妥善安置。要在日常防潮工作中制定转移安置路线,设定转移安置地点。
(二)食品供应。潮后3小时内,设置的食品供应点向灾民提供馒头、米饭、方便面等主食以及咸菜、饮用水等必需品。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食品供应点到市民政局结算有关款项。
(三)伤病救济。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市卫生局、药监局立即组织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医疗救护力量,在潮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潮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暴发和流行。市民政局根据灾民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四)口粮救济。1.拨款。镇村两级要在潮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是指缺粮人口中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救济的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是指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粮食计,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要根据统计情况,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的下拨程序是:接到上级或财政部门拨款后,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立即研究初步分配方案;5日内与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提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同意后10日内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救灾粮款下拨各受灾镇。2.借粮。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2万时,采取开仓借粮的方法。即由粮食部门提供粮食,民政部门按每公斤0.03元补贴给粮食部门。补贴款由粮食风险基金、救灾款、受灾镇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借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镇政府具体实施,粮食部门与借粮村委会签订借粮合同,由镇政府担保。3.发放。救灾粮款的发放程序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登记造册,5日内报镇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镇政府指派农村信用社或民政办公室按照批准的灾民救济花名册,3日内将救灾粮款发给灾民,并由领款人签章。
(五)衣被救济。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镇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潮后2小时内,救灾组织机构要从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灾区政府也要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六)房屋重建。1.民房修建。对倒塌房屋100间以下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建房费原则上由市、镇两级财政解决或灾民自行解决。因风暴潮袭击倒塌房屋100至500间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对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其自身承担,对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对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市民政部门给予相应资助。2.整村重建。以村为单位,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超过50%的,需要进行整村重建。重建工作要统一起草灾民建房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标准和建房图纸。按每人25平方米住房面积和15平方米辅助设施计,建筑类型分为二人型、三人型、四人型、五人以上型设计。对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对有半自救能力的户,按建筑面积的平均造价,个人负担一部分,民政部门补助一部分;对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由当地政府解决,民政部门给予相应资助。在建房过程中,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其返工或整改。
(七)恢复生产。灾后,灾区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着手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1.海水浸染地整治。采取挖设排碱沟渗碱、地角排碱、施洒酸性肥料等措施,改良因海水浸染形成的盐碱地。2.抢种和补种。组织灾民抢种和补种黄豆、土豆等耐盐碱作物及各类应时蔬菜,增加灾民收入。3.生产资料供应。供销部门及时提供化肥、农药、汽(柴)油等生产资料;种子公司提供恢复生产的粮种和菜种;农机部门提供生产服务。购置生产资料的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承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提供贷款。4.劳务输出。以镇为单位,组织灾民外出打工。
(八)社会救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灾民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对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灾民及时进行保障,对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实施社会互助。
六、救灾演练
主要是检查相关部门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配备和日常准备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在风暴潮可能致灾的沿海地段进行实地演习,包括紧急转移安置、食品供应、衣被救济、物资运输等。
七、其他事项
各镇、办事处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孤寡妇幼、受伤人员的安置和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乳山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9日乳政办发[2003]22号)

为规范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对进入乳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管理。
一、即办件的管理
程序简便,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管理
程序较为复杂、当天不能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限办理。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3.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4.窗口单位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管理
需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基本建设、企业设立的项目,分别按《乳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乳山市企业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乳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他联办事项参照三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上报件的管理
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采取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审查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在上级批复前,每隔三天要将联系情况向当事人和行政服务中心通报一次,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行政服务中心做出合理解释。
4.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实行并联审查。
五、补办件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中心”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3.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管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乳山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中心” 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2003年9月15日乳政办发[2003]2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威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翻三番”的奋斗目标,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到2008年,在全市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有条件的镇财政和村集体要给予适当资金扶持;我市财政在上级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采取不同档次报销比例不同的办法,重点照顾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既突出重点,又使参加人员全面受益。
3.保障适度,健康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逐年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保证合作医疗持续发展。
4.循序渐进,稳步提高。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管理形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市统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卫生部门调剂解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各镇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三、筹资机制和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筹资水平,起步阶段为年人均20元,2006年起为年人均40元,2012年起为年人均103元(含省级财政3元)。
(二)参加人员个人的缴费标准,起步阶段为年人均10元,2006年起为年人均20元,2012年起为年人均50元。
(三)我市财政补助标准,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起步阶段为年人均7元(威海市补助3元),2006年起为年人均14元(威海市补助6元),2012年起为年人均35元(威海市补助15元)。
(四)有条件的镇财政和村集体应对本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给予适当资金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适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费及镇、村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镇委托管理机构收取后,与市财政及上级补助资金统一存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代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情况,及时划拨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兼顾补助小额医疗费。在镇卫生院和村中心卫生室治疗的补助比例要适当高于在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的补助比例。具体补助比例,由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筹资水平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确定。总的原则是不能超支,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同时,市政府要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管理。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五、工作进度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从2003年开始,先在部分镇进行试点,2004年起全面启动实施。到2008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2012年达到90%以上。
六、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积极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政府法制局)

主要文件目录

【中共乳山市委2003年主要文件目录】
乳发[2003]1号 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乳山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请示
乳发[2003]2号 关于中共乳山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换届人事安排问题的请示
乳发[2003]3号 关于确定乳山市出席市第十二届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报告
乳发[2003]4号 关于中国共产党乳山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共乳山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
乳发[2003]5号 关于选举产生乳山市出席威海市第十二届党代会代表的情况报告
乳发[2003]6号 关于乳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政协乳山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
乳发[2003]7号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决定
乳发[2003]8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2年度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乳发[2003]9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乳发[2003]10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党政机关推行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3]11号 主管单位审核报告
乳发[2003]12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乳发[2003]14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发[2003]15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报告
乳发[2003]16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农村党支部书记星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发[2003]17号 关于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深入开展创建“五个好”农村党支部、群众满意镇站所活动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3]18号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乳山市代表大会制度》的通知
乳发[2003]19号 关于转发《中共威海市委关于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发[2003]21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乳发[2003]22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园区建设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乳发[2003]23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有关问题的意见
乳发[2003]24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3年党政机关推行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乳发[2003]25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乳发[2003]26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乳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
乳发[2003]27号 关于设立有关党组织的通知
乳发[2003]28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1~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乳发[2003]31号 关于建立老干部工作八项制度的意见
乳发[2003]32号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乘势快上加快推进超常规跳跃式发展的决定
乳发[2003]33号 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全市要加快发展,我们怎么办”大讨论的意见
乳发[2003]34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乳山市人民武装部关于表彰民兵预备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乳发[2003]35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突出贡献奖”的决定
乳发[2003]36号 关于2003年度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
乳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发[2003]40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2~2003学年度十佳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师和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乳发[2003]41号 关于理顺中共乳山市委党校领导体制的通知
乳发[2003]43号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工作监督巡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发[2003]44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乳发[2003]45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发[2003]46号 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
乳发[2003]47号 关于在全市城乡集中开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教育活动的通知
乳发[2003]48号 关于对乳山市进行第六届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市评审验收的请示
乳发[2003]49号 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乳山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及实行镇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请示
(市委办公室)

【乳山市人民政府2003年主要文件目录】
乳政发[2003]1号 关于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乳政发[2003]2号 关于2001~2002年度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乳政发[2003]6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乳政发[2003]7号 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发[2003]8号 关于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的报告
乳政发[2003]9号 关于表彰2001~200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制先进单位的通报
乳政发[2003]10号 转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制企业规范运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发[2003]11号 乳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建和运行意见
乳政发[2003]12号 转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乳政发[2003]13号 关于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意见
乳政发[2003]14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乳政发[2003]15号 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搞好地方税源控管的通知
乳政发[2003]16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乳政发[2003]17号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通知
乳政发[2003]18号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乳政发[2003]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乳政发[2003]20号 关于取消自来水增容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乳政发[2003]21号 关于转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乳政发[2003]22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03]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乳政发[2003]24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2003年主要文件目录】
乳办发[2003] 1号 关于中共乳山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
乳办发[2003] 3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2年度荣获威海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情况的通报
乳办发[2003] 4号 关于2003年党委系统文秘工作和通信工作的考核意见
乳办发[2003] 5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党史市志办公室《关于做好〈乳山年鉴〉2003年卷编纂出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3]6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乳山市人事局关于表彰全市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
乳办发[2003]8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外地高校学生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有关工作严防疫病蔓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乳办发[2003] 9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到市以上集体访书面报告制度的意见
乳办发[2003]10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专家制度的实施意见
乳办发[2003]11号 关于印发《张高丽同志在省委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的通知
乳办发[2003]12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文电子网络传输的通知
乳办发[2003]13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乳办发[2003]14号 关于转发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市直机关开展“机关创新年”活动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乳办发[2003]15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祝建市十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乳办发[2003]16号 关于转发市工商联《关于全市民营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的通知
乳办发[2003]17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信访局关于开展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办发[2003]18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乳办发[2003]19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处理信访工作和维护上访秩序责任制度》的通知
乳办发[2003]20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乳办发[2003]21号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干部工作监督信息员和巡视员开展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乳办发[2003]22号 关于2003年度党委系统文秘工作和微机通信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乳办发[2003]23号 中共乳山市委办公室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全市2003年档案管理考核工作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市委办公室)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主要文件目录】
乳政办发[2003]1号 转发市经贸局等三部门关于《乳山市企业年度主要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号 关于转发《威海市治理私设小金库规定》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3号 转发市审计局《关于2003年审计项目安排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4号 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5号 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乳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6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乳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7号 关于成立乳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8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临时道路检查站工作规范》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9号 关于公布成立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0号 转发乳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卫生集中整治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1号 关于在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2号 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全民健身月活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3号 关于建立内资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4号 关于成立乳山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200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6号 关于公布启用乳山市人民政府驻韩国办事处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7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2]18号 转发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对农村有线电视安装联网费、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19号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0号 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1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2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3号 关于印发2003年乳山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乳政办发[2003]25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乳政办发[2003]26号 转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7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8号 转发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29号 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30号 关于将乳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更名为乳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
乳政办发[2003]31号 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