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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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2004年1月19日乳政办发[2004]1号)

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专家组按下列内容综合确认: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或病原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二)疫情的分级
1.一级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呈暴发性流行;同时有两个以上镇发生疫情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一个镇行政区域内零星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农业局在市人民政府和威海市畜牧局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负责收集分析疫情信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 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作好疫情报告和疫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培训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工作队,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和承担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
2.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点内动物的强制扑杀工作。
3.财政部门职责
(1)保证无疫区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将动物防疫、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动物防疫和监测工作需要。
(3)安排疫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扑杀专项资金,保证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4.交通部门职责
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区边界交通路口设立检查站,防止疫区染疫动物或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
5.工商、卫生部门职责
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抓好交易市场管理,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二级疫情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疫情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将采集的病料送有关检验机构进行确诊,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同时对发病禽群和发病禽群有关人员、车辆等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确认疫情后,市农业局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将有关情况按照本预案附件一的要求组织上报。市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群及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发布封锁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并按规定将疫情状况、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镇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市农业局要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研究疫区应急处理方案,并根据疫情及时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预留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设立禽流感监测化验室,负责禽流感监测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级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饲养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l.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其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包括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
封 锁
一、由市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市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动物、车辆的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农业局向市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的储备
(一)疫苗: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二)诊断试剂: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百毒杀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及20升、50升消毒容器。
(五)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级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农业局管理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7: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乳山市鼓励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规定
(2004年2月29日乳发[2004]14号)

为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乳山市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乳发[2003]12号)、《乳山市园区建设的政策规定》(乳发[2003]22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企业技术改造、招商引资、出口创汇、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给予一定奖励。为更加深入地实施“工业立市”战略,促进辖区内工业企业拓展空间、膨胀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凡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均实行“依率计征,按实征收,增收扶持,年底兑现”的办法,由企业按国家税收法规按时足额解缴税金,年终按政策规定兑现扶持资金。
(二)企业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60%的;200万元(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50%的;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40%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30%的,分别按该企业当年税收增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指地方财政可直接支配的收入,下同)的50%给予奖励扶持。
(三)因发展空间狭窄、影响规模扩张,自愿从城区搬迁到工业园区内发展的原有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工业企业,搬迁后第一年按照当年税收增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扶持,第二年按照税收增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四)凡在本市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第一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前两年扶持的额度分别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前两年扶持的额度分别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分别为当年度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优执行。
(五)凡在我市整体购并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好全部在册职工的,可从购并年度起,前两年分别按照企业当年税收增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按照企业当年税收增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六)对企业的扶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七)对于财政扶持的资金,企业要单独列账,必须足额用于企业技改投入、新增生产项目建设和新产品开发等生产性开支,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凡违反规定的,全额追回各种优惠款项。
第三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园区外新办企业或原有企业因新上、扩建或技术改造需征用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用地指标中予以考虑,并主动协助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此类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出让土地政府收益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出让土地政府收益部分的60%给予资金扶持;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出让土地政府收益部分的70%给予资金扶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出让土地政府收益部分的80%给予资金扶持。项目用地超过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予扶持。
(二)对于“退城进园”的企业,适用于园区有关政策规定。原厂区土地政府收益部分,视不同企业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三)对上述类型工业企业用地,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规范操作,严格防止借机乱拆滥建、违法圈占土地,积极维护我市良好的用地秩序,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对市外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的暂行办法
(2004年3月12日乳政发[2004]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投资氛围,保护市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造“生活乐园、创业乐园”环境品牌,对市外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
第二条 发放对象
国外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组织、个人及市外的国内法人、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或由其指定的该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发放条件
1.企业规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美元以上;内资工商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5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投资2000万元以上(如有变动将另行公布)。
2.企业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正式投产。
3.发放重点为在本市注册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4.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办理1张“绿卡”。
5.对国内、省内知名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服务内容
市卫生局
1.全市镇及镇以上医院开设绿卡服务窗口,持卡者及其配偶、子女就医一律实行优先服务,免收挂号费,并由各医院派专人全程导医服务,代为办理一切手续。
2.各医院选定技术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医生或专家负责接诊,其中市医院、中医院接诊医生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其它医院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病人也可自选医生就诊。对疑难重症及时组织或邀请专家会诊,对需要转诊的持卡者,可根据需要选派医务人员陪同前往。
3.对持卡者只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到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实行先检查、治疗、取药,后结算费用。
4.各医院向社会公开专门服务电话,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提供预约就医;对急危重病人免费提供车辆接送,并可提供团体健康查体上门服务以及设立家庭病床。市医院服务电话:6619721,市中医院服务电话:6619916。
5.市卫生局对持有“绿卡”的客商进行随访,征求意见。监督电话:6655367。
市教育局
1.持卡人子女享受自主择校的权利。
2.符合入学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入学,并享受乳山市民同等待遇。服务电话:6652490。
市公安局
(一)交通安全管理
1.实行对一般性交通违章车辆“不罚款、不扣车、不扣证”的“三不”政策。对持卡者及其所在企业车辆,在市内的一般性违章可先予放行,登记在案,定期友情提醒;重大违章或事故尽快处理。
2.车辆证照办理、审验实行窗口服务,一条龙办理,在权限范围内且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理完毕,需去威海市办理的积极协助。
3.开设车管服务热线电话和流动服务车,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流动服务,为持卡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电话:6621203。
(二)出入境管理
1.对在我市常住的持卡者,实行证件有效期提醒制,在证件有效期满前7日进行电话提醒。
2.对持卡的外国人签发三年有效的外国人长期居留证。联系电话:6669011。
(三)户籍管理
1.对持卡者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户口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持卡者所在企业聘任的原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我市工作的,户口迁移自愿;持卡者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母自愿选择;持卡者户口迁移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持卡者及直系亲属如在市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落户。
3.持卡者所在企业需集体申办《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实行上门服务;持卡者所在企业员工,属威海三市三区范围内的,不再办理暂住证,只做暂住登记;放宽集体户口设立条件,持卡者所在企业只要拥有合法固定办公厂址和职工宿舍,用工在20人以上的即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服务电话:6669019。
(四)社会治安管理
1.本照依法从宽处罚的原则,凡不是有意藐视法律及屡教不改者,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持卡者从轻处罚。
2.对涉及持卡者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做到快侦快破,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信息;除上级明令要求的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对持卡者所在企业及其住宅开展“地毯式”治安清查;优先在持卡者所在企业或其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区(室)、治安责任区。
3.对持卡者办理有关投资经营手续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能当场审批的事项,当场办结;需第二次办结的,可根据情况实行预约服务、延长服务和登门服务;对持卡者申请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服务电话:6669013,监督电话:6669017。
4.对外资企业实行定期走访制。外管部门和派出所每季度至少到持卡者所在企业登门走访一次,在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同时,对企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市外经贸局
1.对来乳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免费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转报随到随办,权限以内的项目只要材料齐备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一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转报。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只要关键材料具备,可先批后补。服务电话:6660322。
3.每年定期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设立外商投诉热线,负责处理外商投诉事件。投诉电话:6652619。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1.将持卡者所在企业用工纳入全市招工计划,每半月发布一次招工信息;市内招用工人,随申请随招用,职业介绍费用全免,需到外地招工的,可帮助联系或代为招聘。服务电话:6652351。
2.接到劳动争议仲裁书面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在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受理申诉,在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仲裁电话:6652335。
市交通局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性道路运输证、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以及交通规费等的办理,如有需要,可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性道路运输证、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等办理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改为只要手续齐全,随到随办。服务电话:6651850。
3.除按规定收取交通规费外,相关证件的办理,只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加收其他费用。
市广播电视局
1.持卡者在乳山市境内安装有线电视或卫星地面接收站,只要符合条件随到随办,安装费由300元降至200元,低于乳山市民。服务电话:6610777。
2.持卡者在乳山市境内安装的有线电视或卫星地面接收站如出现故障,随叫随到,及时维修。维修电话:6625151。
市发展计划局
1.进入“两区”并且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免征教育费附加。
2.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需国家和省平衡资金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登记备案,不需现场勘察的项目随时受理,随时审批。
3.需要转报上级计委审批的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省市两级原则上7个工作日、国家级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登记备案。服务电话:6660313。
市经济贸易局
1.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免费。
2.在相关材料齐全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服务电话:6651902。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转,甲类、乙类经营许可证各按100元 /本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服务电话:6667261。
市环保局
1.实行窗口服务,办理项目审批时全部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2.项目立项审批资料齐全的即到即办,不超过1个工作日;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国家规定的60日审批完毕提速为10日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规定的30日内审批完毕提速为5日内;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规定的15日内审批完毕提速为3日内。
3.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可以先出具同意立项的证明,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服务电话:6660338。
市建设局
1.园区新建项目的收费,属乳山市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缴。
2.建筑工程报建、开发经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安全报监书、建筑垃圾处置证等,只要手续齐备,随到随办。
3.办理建筑图纸审查意见书、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监书等,实行专人陪同,全程服务。服务电话:6667105。
市国土资源局
1.开辟绿色通道,对持卡者急事争办,特事快办,保证在最低时限内完成。
2.优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项目如有需要,将提供免费上门服务或技术帮助;对需要传递的业务,派专门工作人员陪同办理;如缺少相关资料,派专门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3.对外资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搭车收费,不加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预审费;需占用临时用地的,免收临时用地申请费。服务电话:6660356。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建立“绿色通道”,对持卡者工商注册登记优先办理,实行马上就办、限时办结;对急需办理的注册登记等事项随到随办,节假日加班办理;需要到上级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当地登记机关全力配合,必要时派人陪同办理。
2.对重大项目和特殊情况,只要关键材料齐备且符合登记条件,可以先办后补。
3.建立预警制,对企业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坚持“教育为主,规范为本,预警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责令其改正。
4.降低企业收费标准。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费由原注册资本总额1‰降至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由0.5‰降至0.4‰缴纳;取消企业代理咨询服务费。服务电话:6650040。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首先接待的科所或工作人员负责综合协调办完所有手续。
2.提高办事效率,授权计量检定时限由目前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制造计量标准器具许可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施工图纸、特种设备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核调整为“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工程开工告知”,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准;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单位资质(E级锅炉安装许可除外),审核转报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时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3.取消压力管道用产品安全注册评审、特种设备应用检验及锅炉水处理检验的资格审批;A、B、C、D级锅炉安装单位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质,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资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与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认可三大类合并为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单位资质(E级锅炉安装许可除外)。
4.持卡者所在企业修订产品标准的技术咨询费用,两年内按标准的1/2收取;开展计量确认工作已具备条件的,优先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开业一年内,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费用减半收取;企业办理委托检验,优先安排,检验费两年内按标准半价收取。服务电话:6660339。
市电业总公司
1.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确定供电方案的时限要求,低压客户由原3个工作日改为不超过2个工作日,10KV高压客户由7个工作日改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35KV客户由15个工作日改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受理客户工程委托的时限要求,10KV临时用电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预算,10KV非专线、永久性业扩工程在签订工程委托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设计及工程预算编制,500KV及以上的高压业扩工程,双电源、专线供电业扩工程,工程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委托施工时限要求,在具备合理工期条件下,箱变工程由原3个工作日改为2个工作日完工,10KV业扩工程由原3个工作日改为2个工作日完工,500KVA及以上的10KV业扩工程由原5个工作日改为4日内完工;对竣工验收的时限要求,竣工验收由原2个工作日改为1个工作日;对装表送电的时限要求,在接到送电通知后,由原2个工作日改为1个工作日内组织送电。
2.对持卡者所在企业上电工程的决算,按降低一个工程类别进行工程取费,免缴地方电网建设基本基金和供电贴费。
3.持卡者所在企业对乳山电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有关费用。服务电话:6676233。
中国银行乳山支行
1.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出口议付、托收等国际结算业务24小时完成,并可上门收单,进行业务操作指导。
2.进口信用证项下,当货物早于货权单据抵达时,24小时为企业开立提货担保,便于进口商办理提货;提供授信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商业发票贴现,福费廷等各类贸易融资业务,并为企业办理统一授信额度,额度内贷款24小时资金到位。
3.通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为企业实现货币保值,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4.在营业大厅设立专门窗口,为持卡者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服务电话:6621491。
第五条 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请,市监察局交由有关部门初审,再经市监察局审核后统一发放。
第六条 发放时间
原则上每年三月份和七月份各一次。
第七条 使用范围
“绿卡”持有人在本市区划内使用,不得转借。如有遗失,须及早向发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八条 有效期限
“绿卡”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企业不符合当年公布条件的,不再发放“绿卡”。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4年4月8日乳政发[2004]8号)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3〕102号)和威海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03〕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农村小学和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为100%,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小学和初中在校生年巩固率分别保持在100%和99%以上;农村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化、标准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学校布局更趋合理,到2008年,全市农村初中、小学布局调整基本到位,80%的中小学校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电教示范校标准。
二、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职责。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抓好全市中小学校建设、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优先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提高;完善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做到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建立专项资金,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规划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建立、完善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及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抓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研究解决中小学生辍学问题。镇级政府负责增加教育投入,按规定负担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规划要求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多渠道筹措资金,改造和维护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校舍;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土地;依法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得力措施制止学生辍学。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改革镇级教育管理体制。撤消现有的镇级教委,由镇长(主任)直接负责教育工作,并接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实行中心初中校长负责制,确保实行“以县为主”统管后,各项教育教学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认真贯彻落实威政发〔2003〕5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级统筹,镇级负担”的原则,对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实行全市统筹。自2004年起,市政府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不低于4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统筹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并逐年提高。预算内公用经费每半年由各镇(街道)按标准要求足额上缴市财政,再由市财政及时足额拨付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平调,严禁用农村中小学收费平衡财政预算,严禁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或用于基建开支。
五、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彻底消除现存校舍危房。要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要求,严格落实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市政府于每年上、下两个学期分别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舍及消防安全设施、用电设施、避雷设施等安全状况的检查鉴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进行整改,凡因工作不力而造成事故发生的,要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今后,镇级要承担对辖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和改造的主要责任,各级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
六、依法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少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自2004年起,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入学残疾儿童和少年全部实施免费教育,免费项目包括杂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2005年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教材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七、加大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力度。要按照“3万人口以下的镇保留1所初中、1所小学;3~5万人口的镇保留1所初中,2~3所小学;5万人口以上的镇保留2所初中、3~5所小学”的原则,分年度做出布局调整规划。到2004年8月底,全市农村初中、小学要控制在70所以内;到2008年,全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基本到位,学校规模和班额符合省规定标准。市政府将出台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统一购置学生班车,解决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学生的交通安全和上学不便问题。
八、加强规范化学校及电教示范学校建设。规范化学校及电教示范学校建设是体现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自2004年起,市政府将把各镇(街道)创建省、威海市规范化学校及电教示范学校纳入镇级教育工作考核目标,并加大考核权重。各镇(街道)要抓住威海市直有关部门对口扶助我市35所农村学校的契机,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入计划,积极拓宽渠道,加大内部设施投入,到2008年底,威海市直部门对口帮扶的学校要全部达到威海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
九、加快农村现代教育技术建设步伐。要将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列入重点建设项目,予以优先保证,重点建设。到2004年8月,全市初中以上学校要全部实现“校校通”,建好校园网,并与市教育网络中心联通。到2006年,全市所有农村初中、小学都要建立微机室,60%以上的小学建成校园网,并与市教育网络中心联通。要加强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信息技术素质。所有农村中小学都要按要求配备实验室和仪器室,图书馆、实验教学仪器和音乐、美术、劳技、卫生、体育器材配备要全部达到国家二类以上标准。
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依法保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上级规定,对各镇(街道)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辍学易发、多发年级,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公布辍学情况。要进一步完善“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一贯制”,健全学籍档案,实行学籍微机化管理,严格休学、转学程序。
十一、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助学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三联一包”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联系农村学校制度和部门、企业对口帮扶农村薄弱学校制度,倡导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进行“一帮一”献爱心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积极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办好事,大力支持农村教育发展。
十二、加大镇级教育工作的督查力度。认真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建立镇级政府教育工作目标督导、检查、考核机制。要以教育投入、公用经费拨付、校舍危房改造、学校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信息技术教育、制止学生辍学、学校安全等为重点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镇级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列入镇级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十三、切实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实施“双高普九”工程,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乳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乳政办发[2004]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目标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乳山市城市卫生、绿化、容貌
管理门前“三包”实施办法
(2004年7月8日乳政办发[2004]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卫生、绿化和容貌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和包容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责任区,是指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建(构)筑物周围地面、外墙立面、屋面和楼顶。周围地面范围为墙基至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为墙基至道路中心线。清除积雪时,责任单位责任区周围地面范围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责任单位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城区街道办事处、夏村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划定;责任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责任单位责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局代表市政府与城区街道办事处、夏村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签订责任书,监督、检查、考核责任书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三包”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城区街道办事处、夏村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责任单位签订“三包”责任书,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书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各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所在办事处、镇政府和管委会做好“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做好“三包”责任的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均应服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管委会对“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下列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对责任单位落实“三包”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责任单位的包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责任单位的包绿化管理工作;
(三)市城管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责任单位的包容貌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单位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市城管监察机构协助管理。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三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卫生管理。责任区地面(含绿带、绿地)无污迹及垃圾杂物。墙面保持整洁美观,玻璃墙体明亮,楼顶、屋面无杂物,阳台、门窗保持洁净。冬季积雪和雨后淤泥及时清除。
(二)包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绿化工作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对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进行养护管理,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破坏树木花草行为。
(三)包容貌管理。责任区内无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乱堆杂物、乱倒垃圾污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现象和行为。墙面经常清洗粉刷,霓虹灯、广告牌、门牌、橱窗标语、线杆等设置规范,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无损。出现污损、残缺、毁坏的,应及时恢复原貌。车辆无乱停乱放现象。
文物古迹及有纪念性、需进行特殊保护的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对建(构)筑物进行粉刷保洁:
(一)玻璃类、瓷砖类、大理石(花岗岩)类、铝塑板类、喷砂(石)类外墙体,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二)金属类栅栏,需要油漆的每年不少于1次,清洗不少于3次;
(三)遮阳棚,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四)主要街道建筑物两侧墙体每3年粉刷不少于1次,其他墙体每5年粉刷不少于1次。
前款规定的各类建(构)筑物外表应保持常新,因故造成墙体污损的,应及时清洗粉刷。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区的“三包”义务,落实专人负责“三包”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搞好管理,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责任区内卫生、绿化和容貌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卫生、绿化、容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责任区“三包”责任的,可以出资委托代包。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每季度组织城区街道办事处、夏村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落实“三包”责任情况进行一次统一检查。对落实“三包”责任情况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三包”责任不力的单位,及时督促改进;对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三包”责任,影响卫生、绿化和环境容貌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乳山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乳政办发[2004]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 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四条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 责任落实到管理部门、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各单位和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七条 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程序上报备案、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画、张贴或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做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剥损树皮、枝干;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五)擅自砍伐古树名木;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生长安全。
第十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 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
古树名木的复壮、抢救费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古树名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的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征用、收购土地储备的补偿及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净收益金分配的意见
(2004年7月16日乳政发[2004]17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用地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乳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办法》《乳山市土地储备办法》等规定,现对我市征用、收回(购)土地储备的补偿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后的净收益金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用、收回(购)土地储备的补偿
(一)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按乳政发[2000]18号、乳政办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收回划拨土地的补偿
1.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收回企业划拨土地,按现行征用相邻土地的价格给予补偿。地面附着物在市区内的按《乳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在市区外的,参照征用土地时的地面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需要搬迁的企业,政府可以在不同位置给予置换相同面积的土地,其征地报批费、补偿费等由政府负担。
2.收回农转非村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农、牧、渔场土地的补偿,参照乳政发[2000]18号、乳政办发[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回(购)出让土地的补偿
1.收回(购)已投资开发的土地,其补偿标准按评估确认价补偿。地上附属物按有关部门的评估为依据进行补偿,其它有关往来款项以审计部门审定方案给予补偿;需要搬迁的,政府可以提供相同等级的土地;因新旧地址不同导致的土地级差,按两地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差。
2.收回(购)未投资开发的土地,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的,按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
(四)下列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1.党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使用的国有土地;
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5.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批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净收益金基数的确定
经营性用地净收益金是从招标拍卖挂牌土地的总收入中扣除征用费用、收回(购)费用、开发整理费用、土地佣金、征地报批费用、土地规费、契税等的余额。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净收益金分成
为了鼓励园区镇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对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实行土地净收益金按比例分成。
(一)新增建设用地原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的,分配方案如下:
1.属于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按市政府、办事处、村集体7:2:1的比例分成。
2.属于海阳所、白沙滩、徐家三镇的,按市政府、镇政府、村集体7:2:1的比例分成。
3.属于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及大孤山、夏村、乳山口镇的,按市政府、镇政府(开发区管委)、村集体6:3:1的比例分成。
4.上述区域以外的镇,按市政府、镇政府、村集体5:4:1的比例分成。
(二)原土地所有权为镇集体的,分配方案如下:
1.属于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按市政府、办事处6:4的比例分成。
2.属于海阳所、白沙滩、徐家、大孤山、夏村、乳山口镇范围内的,按市政府、镇政府6:4的比例分成。
3.属于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按市政府、开发区管委、镇政府4:3:3的比例分成。
4.上述区域以外的镇,按市政府、镇政府5:5的比例分成。
(三)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用地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净收益金全部上交市财政。
(四)属于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按市政府、企业7:3的比例分成,其他区域的按市政府、企业6:4的比例分成。
(五)通过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只按10%的比例给予村集体收益分成,镇政府不享受分成。
(六)银滩旅游度假区内已经开发、征地补偿费已到位的不适用本办法;银滩旅游度假区内已经出让,土地未征用的,在进行征用时,按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下限计算净收益金分成,其中原土地出让金由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收取的,净收益金分成由银滩管委支付;原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净收益金分成由市财政支付。
(七)经核准破产的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或出让的国有土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净收益金分配,由土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管、审计等部门拟订分配方案,报政府批准。原则先用于偿还该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工资等费用和税费,再偿还债务,剩余的上缴市政府。

关于加强地质地貌保护规范建设工程取土管理的意见
(2004年8月11日乳政发[2004]18号)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地质地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保护效果。但是,个别地方还存在着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有的村未经批准,擅自将荒山、土岭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工程建设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挖山取土(包括砂、石,下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市的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地貌景观保护,规范建设工程取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打造优质生态环境,是建设生态型花园式滨海旅游城市的重要保障,对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镇、各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城市规划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岠嵎山森林公园,大乳山自然景观区,青威公路乳山段、309国道乳山段(包括桃威铁路乳山段)、牟乳公路乳山段两侧可视范围等重点保护区域,应切实加强保护工作,确保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不受破坏。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建设工程需要用土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异地取土用于建设工程的(包括单位、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取土出售给施工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二)建设工程取土,由市地矿部门会同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统一规划取土地点,通过“招、拍、挂”方式办理采矿许可手续,集中采挖。
(三)经批准取土的单位和个人,采挖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监督,对采挖区进行达标治理。
三、本意见实施前,未经批准,擅自滥采乱挖工程用土的,应立即停止违法采挖行为,按规定进行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办理采矿手续而签订取土承包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纠正处理。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
(2004年8月12日乳政发[200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57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9个)
乳山市财政局、乳山市交通局、乳山市公安局、乳山市人事局、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乳山市卫生局、乳山市物价局、乳山市文化局、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乳山市统计局、乳山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乳山市科学技术局、乳山市经济贸易局、乳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乳山市司法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乳山市体育局、乳山市环境保护局、乳山市计划生育局、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乳山市建设局、乳山市教育局、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乳山市粮食局、乳山市林业局、乳山市民政局、乳山市农业局、乳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乳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发展计划局、乳山市保密局、中国人民银行乳山市支行、乳山市公安局边防大队、乳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8个)
乳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乳山市旅游局、乳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乳山市档案局、乳山市地质矿产局、乳山市农机管理局、乳山市气象局、乳山市烟草专卖局、乳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乳山市植物检疫站、乳山市动物检疫站、乳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山渔港监督(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乳山检验站)、威海市乳山公路管理局、乳山市盐务局、乳山市广播电视局、乳山市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分局。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通知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乳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7日乳政发[2004]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按规定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乳山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房地点和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进行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给予建筑成本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选择就地或异地安置。
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款,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评估价格高于最低补偿价格的,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低于最低补偿价格的,按最低补偿价格补偿。
最低补偿价格是指被拆除房屋所处地段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单价。最低补偿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被拆迁房屋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按有关部门批建的房屋用途和实际建筑面积补偿,但拆迁前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临时建筑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的,按规划部门认定的房屋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用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屋,在办理房屋权属转让登记时,免除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交易费及与补偿款总额相等部分的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办理房屋权属转让登记时,免除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交易费,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规定交纳交易费;免除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安置房屋价款超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阻挠、妨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级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4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乳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乳政发[1999]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且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公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4年8月18日乳政发[2004]2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政府确定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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