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审 判 资料库:荣成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荣成年鉴1996-199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3/section/2-newsite-467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3/section/2-newsite-467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3/section/2-newsite-4677/article/6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3/section/2-newsite-4677/article/6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审 判


    【概况】  1996年,荣成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 政工科、调查研究室、涉外审判厅、法警队、法医技术室、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下辖基层法庭24处。1997年7月,调查研究室更名为研究室,法警队更名为法警大队,法医技术室更名为技术室。增设了立案庭、监察室、审判监督庭,撤销涉外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基层法庭合并为 12处,1999年1月5 日又合并为石岛、滕家、人和、崖头、寻山、成山6处中心法庭。1999年底,在编人员169人,其中基层法庭76人;审判人员121人,行政人员48人。
    1996?1999年,荣成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违法犯罪,调节经济关系,疏导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为荣成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4年共受理案件36427件,审结34929件,结案标的额为 23.48亿元。1997年,荣成市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院记二等功,并荣获?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是年,还被评为威海市中级法院先进集体。1999年,被评为威海市十佳政法单位。先后16次受到荣成市委、市政府的表彰。4年间,荣成市人民法院先后有8人荣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28人荣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荣成市委、市政府三等功,7个庭室荣立威海市中级法院集体三等功。
      (马丽娜)
【刑事审判】  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工作重点。1996?1999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117件,审结1088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351 名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82人,占判决总数的21%。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把打击重点始终对准那些危害大、影响大、民愤大的重大盗窃、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644件,占结案总数的59%,通过公开宣判,做到了不枉不纵,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二是加强对新法的学习和运用。三是积极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立足于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局,对起诉来的刑事自诉案件,及时立案,认真审理。审理过程中,注意多做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工作,力促当事人解除敌对思想,自行和解。四是宽严相济,正确使用缓管免刑罚。在从重从快打击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五是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诈骗、出售假币等经济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对这类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六是加大宣传力度,壮大严打声威。通过采取公开审判、开展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专项治理、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定期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宣传法律、讲解政策等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民事审判】  从促进社会安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入手,加大调解疏导力度,努力调处纠纷,缓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6?1999年,共受理民事案件 14749件,审结14620件。在民事审判中, 一是将调解的原则贯彻到审判的全过程,尤其对赔偿、交通肇事、离婚、群体性案件等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注重多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二是对劳动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审理和研究,不断地总结积累经验,用于指导新的审判实践。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在民庭设立了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为维护军人及军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三是加大了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开办法庭直播栏目,选取典型案件,将庭审情况传送到千家万户。
【经济审判】  围绕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加大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的力度,经济审判工作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1996?1999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3975件,审结14132件,标的额达20.87亿元。依法调节了经济关系,理顺了合同纠纷,规范了企业行为,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一是竭力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保驾护航。组织精干力量,帮助企业及早回收外欠款,盘活沉淀资金。尤其把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经济审判工作的一大重点来抓,在领导、人员方面实行重点倾斜,确定了分管领导,组成了专门的合议庭,制定了《破产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在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等方面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保证了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1999年,共审理破产案件17起,结案标的额14098.7 万元。二是对涉及金融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件,本着?既保证生产企业生存发展,又不损害金融企业利益?的原则,坚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尽力促使双方圆满达成还贷协议。并针对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与银行多次召开座谈会,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1998年,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390件,标的额高达3.6亿元。三是对涉农经济纠纷案件,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协助驻地党委政府进行清理和理顺。对农产品和农资购销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三乱?等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都予以及时妥善处理,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
【行政审判】  按照?超前服务,事后监督?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监督和保护双重职能,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1996?1999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98件,审结302件。案件涉及公安、土地、矿产、民政、城建、技术监督等多个行政部门,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际工作中,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的行政诉讼意识。多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选择典型案件,开大庭公开审理等方式,大力宣传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提高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意识。二是有案必收,严格依法办案。对来诉行政案件,经审查,只要符合收案条件,坚决依法收案审理。处理过程中,力求对每一起行政案件都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处理正确,程序合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立足社会安定大局,为行政机关当好参谋,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创造良好的的社会效果。三是组织领导得力。对每一起行政案件,院领导都亲自过问,遇到阻力大的案件,就带领审判人员到行政机关讲法说理,对重大复杂案件,及时找上级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四是将着眼点从事后监督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坚持定期深入行政执法机关,举办法制讲座和专题研讨会,及时提出针对性和预防性的司法建议。五是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执行的村提留、乡统筹非诉行政案件,并指导多处乡镇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收取?两费?,从而使?两费?收取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执行工作】  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合理安排执行力量,规范执行程序等措施,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1996?1999年, 全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5029件,标的额8.48亿元。为攻克执行难,一是实行审执分离制度。规定业务庭、法庭审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案结后在一定时间内由各承办庭负责执行,到期不能执行的,移交到执行庭执行,提高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较好地解决了积压时间长,执行效率低的问题。二是加大执行力度,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执行歼灭战。对多次传唤不到,不听劝说,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决不迁就。对有部分执行能力的,部分执行;对确无执行能力的,依照法律规定,中止、终结执行。执行工作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召开债务人履行债务会议,集中力量攻坚执行等方法,三是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市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支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动执行工作宣传车、发放张贴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同时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向被执行人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还主动将执行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积极争取他们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四是积极探索执行新路子,正确处理执行工作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关系。在执行工作中,注重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力求将执行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实现最佳的司法效益。
【审判方式改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审判活动,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是强化庭审功能,成立了由院长挂帅,分管院长和有关庭室负责人参加的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采取?看、听、评?(即看庭审场面,听庭审内容,评庭审水平)的方式,对全院干警进行庭审观摩,并按标准逐项打分。二是积极进行法律文书制作的改革。按照上级法院新的法律文书格式,认真落实,以增强法制文书的说理性为重点,积极探索,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再审等各个审判领域开展了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以此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使之成为展示法院公正执法形象的有力载体。三是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审理重大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邀请新闻记者旁听和采访报道;坚持重大案件深入集市、村庄和案发地公开审理和宣判,扩大审判效果。通过庭审改革,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明显提高,案件正确率达99%以上,平均审限在20天左右,基本做到了随诉随收、随收随结,无推托无积压。
【审判监督】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解决?告状难?、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和上访老户问题为重点,积极开展了审判监督工作。1996?1999年,共审结申请再审案件165件。 没有出现重信重访和集体越级上访。工作中,端正审判作风,坚持文明接访,共接待群众来访3545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076件次,做到了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为确保严肃执法,还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及时、慎重地予以审理,纠正了执法中的偏差,严把了案件质量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强子)
【审判案例】
    刑事审判案例
    公诉机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学伟,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荣成市斥山镇沟姜家村人。
    1997年6月27日晚7时,被害人王伟明与周明伟、周小刚等5人在石岛镇?华荣?酒楼喝酒,晚11时许,王伟明等4人携剩余的几瓶酒行至酒楼门口,对正在门口乘凉互不认识的荣成市斥山镇沟姜家村姜学伟、陈福诚挑衅,并用啤酒瓶击打姜、陈2人,姜、陈2人即行躲避,王伟明等3人又将被告人姜学伟围住,继续用啤酒瓶对其殴打,被告人姜学伟慌乱中顺手抄起酒楼墙边的擀面杖转身防卫,击中了王伟明头部,致王硬脑膜下出血,形成脑疝,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次日,姜学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9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荣成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系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与辩护人辩称,姜学伟之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荣成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伟明等人,酒后无故对正在道边乘凉的姜学伟进行挑衅,并用啤酒瓶进行击打,在姜躲避时,王伟明等人又继续对其行凶。被告人姜学伟的人身受到严重危及时,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姜学伟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王伟明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出庭作证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学伟无罪。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法院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其防卫行为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威海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济审判案例
    原告:荣成市人民医院
    被告:荣成市发展城市信用社、荣成市城市信用社
    1999年12月10日,荣成市人民医院与刘某达成协议,医院购买刘某验钞机1台,价值900元。付款时刘某提出公司不允许使用现金,要求使用转帐支票,该院财务人员应刘某的要求,用签字笔填了一张以刘某为收款人、金额为900元的转帐支票。 次日,一个自称为黄某的人,持威海某公司出具、金额为187600元的转帐支票来到本市发展城市信用社沿河储蓄所要求提取现金。储蓄所工作人员为了揽储,将支票在市人民医院的开户行荣成市城市信用社银行进行倒划,荣成市城市信用社在审查后提出开具存单,黄某称急用,没带身份证,要求提取现金,储蓄所未验身份证,亦未开存单,直接分两次将款付给黄某。月底,市人民医院在与银行对帐时发现其开给刘某的支票被变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该转帐支票全部被涂改。黄某即刘某,早已下落不明。市人民医院遂以荣成市发展城市信用社、荣成市城市信用社在付款时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市人民医院作为出标人,虽然未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但并不影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在实践中均认可签字笔填写的支票,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发展城市信用社在付款时未按照银行的程序办理,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失,应负完全责任。荣成市城市信用社付款时已尽义务,不承担责任。由于变造原因不能发现,故其不应该担当责任。
    民事审判案例
    原告:王燕秋(系慕海港之母,系慕永新、刘玉兰之儿媳)、慕海港、慕永新、刘玉兰,家住荣成市王连镇大汛姜家村。
    被告:王忠治,男,王连活塞厂职工。
    1998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与王中建、张本虎等人在王连便民小吃部同桌吃饭,经人介绍,被告与张本虎认识。12时许,被告驾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携带张本虎一起离开饭店向北行驶,行至王连活塞厂门口,被告及摩托车摔倒在地,张本虎扶起摩托车驾驶着向南驶去。被告即步行回到小吃部告诉王中建摩托车被张本虎骑走了,王中建等人一起去找张本虎,没有找到。被告睡醒后即到王连派出所报案,后得知张本虎于12时40分行至王连南桥头村南公路,侵占对方行驶路线与慕连涛(原告王燕秋之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慕连涛当场死亡,摩托车严重损坏,张本虎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荣成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本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慕连涛无责。交警大队主持调 解,因张本虎的亲属不参加事故处理,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失败。原告起诉后,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张本虎虽驾驶着被告的摩托车将原告王燕秋之夫慕连涛撞伤死亡,但原告称被告将摩托车借给张本虎骑用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规定,?他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擅自动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擅自使用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王忠治是将摩托车借给张本虎使用,法律上不能认定王忠治对此次事故负有赔偿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行政审判案例
    原告:孙传通,男,1934年1月27日生, 荣成市滕家镇草卜屯村农民,住本村。
    被告:荣成市滕家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荣成市滕家镇草卜屯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曲通法,男,1960年7月28日生,荣成市滕家镇草卜屯村村民。住本村。
    1995年春,第三人村委会决定将村南5.77亩老果园以招标形式向村民发包。在招标前2?3天, 原告与原村党支部副书记曲永军协商,曲同意原告以果园地承包其中的2.07亩,每亩每年上缴30元。具体招标时,孙传通并未到场,由曲永军讲出了孙传通的要求,并征求其余人有无竞价,待无竞价的后,即将此2.07亩老果园地确定由孙传通中标。其余土地被曲通模、肖永店、曲政明3户村民以每年每亩上缴50元耕种粮油作物中标。但原告中标后,并没有以果园进行管理, 而是同其他3户村民一样种植粮油作物。1997年春,第三人决定将本村所有机动地重新进行招标发包,并规定原耕种户年底在地内不得存有越冬作物。鉴于原告没有把这2.07亩地放上果树的现状,第三人即把其列为机动地重新进行发包。对此,原告曾提出异议,称自己的地是果园地,不应按机动地重新发包。第三人村委会明确表态,应做为机动地重新发包。并要原告按同时中标的其他3户村民一样,按每年每亩50元上缴承包款。1998年3月,第三人村委会按计划将村机动地以招标形式向村民发包,原告耕种的2.07亩地被第三人曲通法以每年每亩上缴100元中标,并当即交纳了当年的承包款。后原告一直不交出土地的使用权,并在1999年4月不顾第三人村委会劝阻强行栽植果树102棵。第三人村委会见阻止无效即申请被告予以处理。被告于1999年5月10日做出《关于对草卜屯村民孙传通侵占耕地、栽种果树的处理决定》。决定:1、孙传通擅自在村机动叫行地中栽种果树是违法的,接本处理后3日内,孙传通要将地内的果树无条件移走。2、村南2.07亩地的使用权自1998年3月10日开始由曲通法享有,至村委以后重新变更时止。原告不服该决定,向荣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荣成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7月28 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滕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草卜村村民孙传通侵占耕地栽种果树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荣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于1999年8月9日诉至本院。法院认为:1995年春,第三人村委会决定将其南面5.77亩老果园向外发包时,有明显的鼓励栽种果树的意图。招标时原告虽未到场,但由曲永军表述了原告的意愿。因再无人竞价,故当场确定孙传通中标。后期原告对该地实施了经营管理证明了是对此次投标的追认,原告以人未到场为由强调此地不属投标取得经营权与事实不符。但原告在以果园地中标取得经营权后,在3年的时间里没有以果园进行管理,而是种植粮油作物,属不正当取得少上缴承包款的行为。第三人村委会在1997 年根据此种情况决定将其做为机动地重新进行发包,符合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4条第3款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为一己之私利,以经营果园为名廉价取得承包权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第三人村委会对其予以纠正时,又不服从管理,强行耕种别人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实属无理。被告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依据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6条第2款,依法定程序做出《关于对草卜屯村村民孙传通侵占耕地栽种果树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荣成市滕家镇人民政府1999年5月10 日做出的《关于对草卜屯村村民孙传通侵占耕地栽种果树的处理决定》宣判后,原告孙传通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与被告在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相矛盾,但一审法院却维持了被告的处理决定为由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马丽娜)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