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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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1998年2月,文登市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调研室更名研究室,法警队更名法警大队, 法医技术室更名技术室,行政执行庭更名执行庭,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设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同时撤销经济审判二庭、 涉外经济审判庭和口子、天福山、文登营、张家产、北郊、 山、界石、晒字、铺集、小观、埠口、 米山12处人民法庭。至年底,市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财务科、技术室、法警大队、纪检监察室、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 执行庭14个庭室,辖城里、文城、汪疃、葛家、宋村、 泽头、泽库、侯家、高村、大水泊10处人民法庭。共有干警179人,其中院机关101人,基层法庭78人; 审判人员129人,行政人员50人。 院长于安青(1995.4~今)
1998年,市法院围绕司法公正这一核心, 紧紧抓住服务大局、公正执法和强化素质3个环节, 通过强化规范管理,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各项审判工作, 共审结各类案件5917起,标的额3.3亿元,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有36人、 3个庭室被上级法院、市委、市政府记功授奖。 市法院被山东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十佳”法院和执行工作先进单位,并荣记集体二等功,被文登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
[队伍建设] 1998年市法院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指导思想,着重从以下五方面狠抓队伍建设;一、 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密切联系实际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二、以集中教育整顿为契机, 通过采取自查互查和发出征求意见函、 召开执法执纪监督员会议等开门评警的方式,深挖细找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并有针对性采取整改措施, 不断强化干警的勤政廉政意识;三、以培训为基础,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学习 , 有70余名干警参加了研究生、本科、专科的业大学习 , 定期召开审判业务论文研讨会,举办首届“队伍管理、 审判业务论文竞赛”,提高了干警队伍的业务素质;四、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年初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 实行竞争上岗和优化组合, 有14名中青年干部通过竞争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 有17名中层干部和72名一般干警进行了岗位轮换, 使中层干部的平均年龄由47岁下降到39.7岁,大专以上学历的干警由36.7%上升到93.1%,有效地充实了干部队伍, 激发了内部活力。此次改革的成功经验被多家新闻单位刊载;五、广泛开展严格执法、文明办案为中心的规范化机关建设、争创文明窗口等活动,使全院上下形成了争创文明庭、争做文明法官的良好局面。5月份市政法委在高村法庭召开了创建文明窗口活动现场会, 9月份在全市规范化机关建设经验交流会上交流了经验。
[刑事审判] 1998年, 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新刑法、刑事诉讼法,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 根据辖区治安形势的特点,突出打击重点,对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在庭审中,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 从根本上实现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向程序性审查转变, “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有效地保证了办案质量。共受理刑事案件195起286人,审结190起283人, 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2起2人,破坏经济秩序罪1起3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5起112人, 侵犯财产罪93起153人,妨害社会秩序罪5起6人, 贪污贿赂罪4起7人。
[经济审判] 1998年市法院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加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要求, 主动深入电业、金融、机械等系统及骨干企业和农村走访调查研究, 以增强依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效果。设立了三个专业合议庭, 分别负责审理金融、破产和私营企业案件。 全院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2002件,结案标的额2.57亿元,其中审结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大案27起, 及时消除了一些重大经济关系间的梗塞和不稳定因素。 设立专业合议庭的经验被上级法院和威海市政法委转发, 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称赞。
[民事审判] 继续坚持开展无矛盾激化、无越级上访、 无超审限、 无冤假错案的“四无”法庭评选活动,把“四无”标准做为评价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标准。对群众的起诉认真审查,及时立案,能够当即解决的简易纠纷,当场解决,以减轻讼累提高效率, 对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坚持依法审判和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防患于未然。 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406起,其中债务案件1267起,离婚案件1023起,赔偿案件715起,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7.6%、30%和21%;审结劳动争议、名誉权、 房地产等新类型案件91起,防止矛盾激化案件102起, 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职能作用。
[行政审判] 在行政审判中,市法院坚持大胆收案, 依法稳妥处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既依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又注重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7起,审结13起, 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起,判决维持3起, 裁定驳回起诉1起,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8起。 并认真做好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 市法院坚持把执行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先后两次调整充实了执行队伍, 并对所有积案进行了彻底地摸底分类登记,提高执行效率。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 下半年开展了历时4个月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加大宣传力度, 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采取集中执行、开庭执行、公告执行等多种执行方式,成功执结了一大批多年积案, 全年共执结各类案件1573件,标的额2909.9万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9. 1%,42.9%。清理积案数居威海市榜首,被省高级法院评为先进单位。
[立案审判监督] 1998年,进一步完善了立审、审判、和审监分立制度,形成接待、立案、审判监督与审判、 执行部门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院长接访日制度, 认真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共处理人民来信来访3964(人)次, 其中依法审查立案2396件。审判监督庭坚持对判决的民事、 经济案件逐案进行评查打分,并定期通报评查结果,共评查案件1075件,审结申诉案件20件。
[审判案例]
借款纠纷案 原告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被告文登市食品厂
1995年10月23日, 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生产,借款时双方对归还日期、是否承担利息, 没有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1998年10月17日付现金500元, 兑除尚欠原告99500元。 原告于1998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99500元, 并承担利息53730元。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提出每年节假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食品应折价扣除。经查, 被告所辩事实无充分证据证明。另查, 原告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单位,非银行金融机构,无向企、事业单位借贷的职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 被告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 属无效民事行为。依据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造成该借款行为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 被告可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9500元。因双方对偿还时间及孳息数额无约定,故被告可只从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付利息。但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对上述利息应予追缴上交国库(法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被告辩称,原告多次在节假日期间到被告处购买食品, 证据不足,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被告可另行起诉处理。故依法判决:(1)原、 被告之间的借款为无效民事行为;(2)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9500元,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4574元,原、被告各承担2287元。(王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