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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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1998年10月30日, 市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局成立,内设侦查科、预防科; 撤销法纪检察科。同时,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撤销反贪污贿赂局内设机构举报科;撤销税务检察室。 1998年末全院内设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 渎职犯罪侦查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 检察技术科、政工科、司法警察大队、 行政装备科12个机构;共有检察干警79人,其中,检察长1人, 副检察长5人,纪检组长1人,检察员50人, 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5人,司法警察3人,无法律职务人员3人,工勤人员6人。检察长张建明(1998.1~今)。
1998年,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 加大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全面开展执法监督,狠抓队伍建设, 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单位。
[反贪污贿赂工作] 1998年, 市人民检察院把办案的重点,对准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组、 改制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全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28件, 立案侦查18件,大案率为100%, 特大案占52%。侦查工作效率指标和质量指标超出业务规定标准,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通过办案,全面发挥犯罪预防和法律服务职能,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渎职犯罪侦查] 1998年, 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共受理渎职犯罪案6件,立案侦查1件,渎职犯罪侦查的各项指标, 均列威海市检察机关前列。
[刑事检察] 1998年,市人民检察院仍把开展“严打”斗争、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准严重暴力犯罪、 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 充分发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职能作用。 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257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226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7%和13%;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5人, 经审查提起公诉213人,分别上升16%和10%。 办案准确率为100%,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在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了刑事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对1起公安机关应立而未立的案件提起了立案监督, 经审查不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7人,追捕漏犯3人, 追诉漏犯4人,追加罪名5条,改变罪名15条,依法纠正违反诉讼程序的审判活动9次, 向审判机关提出改进建议31条,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监所检察] 重点纠正违法保外就医、减刑、 假释和监管场所违法违纪管理问题。 全年对看守所联合检查24次,对在押人员进行集体教育3次,个别教育190人次; 提出改进监管措施建议28条, 纠正违法超期羁押案4起,防止重大责任事故6起。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 对314名监外执行犯进行了全面、细致、认真的大检查, 有效地防止了漏管脱管等问题的发生。1998年12月,“对监外执行犯实行联合检查监督”的经验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
[控告申诉检察] 继续把查处“告急”集体上访案件和复查不服政法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作为重点。 全年共受理群众各类来信来访125件次,处结率为100%。 年内深入基层息诉22次,圆满处结了7起集体上访案件, 充分发挥了控申举报的窗口作用。同时, 全面承办刑事赔偿案件、 上级交办案件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自行办理案件的查处工作。共受理刑事、民事、 经济申诉控告案27件,全部依法妥善处理。1998年10月,正确处理“告急”集体上访案件的经验,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推广。
[民事行政检察] 全面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全年共受理不服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 裁定的申诉案24件,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8件, 向审判机关提出重审检察建议1件;法院改判1件, 这是该院历史上第一起抗诉获成功改判的民事案件。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8月份在该院召开了现场会,推广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验。
[检察技术] 发挥司法会计、 法医检验和文证检验等技术手段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运用科学和技术的手段、方法,收集、审查、鉴定各类物证。 全年共进行现场勘查7件、法医检验鉴定29件、 文证审查28件,提供视听证据58件。
[队伍建设] 1998年,是全国政法机关的教育整顿年。市人民检察院,以统一执法思想、解决突出问题、 提高整体素质为目的,开展了思想、作风纪律、组织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一、对干警进行了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公正执法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 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二、积极推行“检务公开”, 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聘请20名执法执纪监督员。在机关内部开展了执法大检查, 对1997年以来所办的86起职务犯罪案件、23起不捕不诉案件,逐件进行了检查。全面实施”办案责任制” 和“错案追究制”,有力地保证了检察队伍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三、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实施全方位的“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通过竞争上岗,12名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得到提拔, 走上中层领导岗位,中层干部平均年龄由竞争上岗前的45.7岁降到40岁,全部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轮岗率达71%;通过双向选择, 32名普通干警找到了能充分发挥自已才干的理想岗位,干警轮岗率为65.5%。四、 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实行全员着装挂牌上岗, 加强财务装备管理,在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的基础上, 合理限制电话、车辆、办公用品等费用开支, 取消领导干部专用车,改善提高了机关管理工作。
[检察案例]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受贿案 1998年3月19日,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将孙某、王某(女)、 王某挪用公款一案移送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查处。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3月24日分别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1998年4月7日决定依法逮捕3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1997年10月7日至11月4日, 被告人王某(女)在任中国建设银行文登市支行中介业务部会计期间,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原中国建设银行文登市支行中介业务部经理王某、原中国建设银行文登市支行营业部经理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擅自为文登市果品公司对外贸易公司开具空头银行汇票3张, 金额共计人民币3240万元, 给中国建设银行文登市支行造成1971万余元的重大损失。1995年9月至1997年11月,被告人孙某、王某(女)利用职务之便,将中国建设银行文登市支行资金和客户资金私自挪给文登市果品公司对外贸易公司使用, 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为该公司非法开具空头银行汇票,从中收受贿赂。其中, 孙某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贿赂的人民币及物品折款共计69757元; 王某(女)先后3次收受李某贿赂的现金共计4.8万元;王某先后2次收受李某贿赂的现金及物品,折款共计6259.93元。1998年6月5日,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依法报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998年9月3日,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对被告人孙某、王某(女)、 王某提起公诉。(高 志 孙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