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审判 资料库:文登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文登年鉴(1996-199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8/article/4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8/article/4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审判
[概况] 1996年5月, 文登市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更名为经济审判二庭,同时增设财务科、监察室。1998年2月,调研室更名为研究室,法警队更名为法警大队,法医技术室更名为技术室,行政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庭,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设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同时撤销经济审判二庭、涉外经济审判庭和口子、天福山、文登营、张家产、北郊、山、界石、晒字、铺集、小观、埠口、米山12处人民法庭。截止1998年3月底, 文登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财务科、技术室、法警大队、纪检监察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14个庭室,下设城里、文城、汪疃、葛家、宋村、泽头、泽库、侯家、高村、大水泊10处人民法庭。共有干警173人,其中院机关95人,基层法庭78人;审判人员129人,行政人员44人。院长于安青( 1995.4~今)。 1996~1997年,市法院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以狠抓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严肃执法,提高司法效益为核心,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共审结各类案件15555起,经济结案标的额7.6亿元,为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有18人、4个庭室被山东省高级法院、 威海中级法院记功、授奖,其中1人荣立个人一等功,1人被授予"山东省优秀法官"称号,有45人被文登市委、 市政府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市法院在1996年、1997年先后被文登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文明机关,1998年3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先进法院。 [刑事审判] 1996~1997年,市法院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大局出发,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根据辖区治安形势和特点,突出打击重点,对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同时确立严打关键在判的思想,做到宽严有度,严把案件质量关。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09起549人, 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81人,93名罪犯被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共上诉案件13起,占3.2%,部分改判1起,仅占0.2%。 为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贯彻施行新《刑法》、《刑诉法》,组织了两次大型庭审观摩和法律宣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济审判] 为给经济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市法院坚持把经济审判作为重点,不断强化措施,加大经济审判力度,使经济审判有了突破性进展。2年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220起,结案标的额7.6亿元,分别是1990~1995年5年总和的1.03倍和1.74倍。 在审判中尤其注重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及时妥善处理了征收农业提留、破产案件等涉及农民、破产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把一些矛盾激化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深入基层登门服务,2年间,共通过非诉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356起,收回资金1752.4万元。 [民事审判] 市法院继续坚持把无积案、无帐外案、 无矛盾激化、 无越级上访的“四无”做为评价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标准,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保护和疏导职能。1997年积极开展了"四无"法庭竞赛活动,这一做法先后被威海中级法院和山东省高级法院转发。 2年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7854起,其中债务案件3457起,伤害赔偿案件1462起,婚姻家庭案件2097起,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4%、18.6%、26.7%。 [行政审判] 在行政审判中, 市法院坚持积极大胆收案,依法稳妥处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2年间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62起,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0起,维持或部分维持行政机关处罚决定6起,撤诉42起,驳回起诉2起,调解2起。此外,还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249起,标的额41.4万元。 既有效地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审判监督] 1996年,市法院实行了立、审分立制度,并对超审限案件实行催办制度,告申庭的职能由单一型向统管型转变。1997年又实行立案、审判、监督分立,形成了接待、立案和审判监督相对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实行院长公开接访日制度。2年间,共审查立案2858起,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3077人次,评查案件4798起,审结申诉案件17起。 [执行工作] 2年间,市法院坚持审、执并重,进一步完善审、 执分立和审、执两个环节紧密配合的考核制度, 不断加强执行力量,改善物质装备,强化执行措施,使执行工作的力度大大增强。共执结各类案件2314起,标的额4345.89万元, 分别是1990~1995年5年总和的1.5倍和1.7倍。 [审判案例] 借贷纠纷案 原告罗某,男,1940年4月生,汉族,退休工人, 住文登市职工街宿舍楼。 被告刘某,男,1966年6月生,汉族,个体户, 住文城镇香水庵村。 1994年8月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借条。1996年9月原告以该借条为据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称已将1万元款偿还原告了,并出具一份盖有原告私章的收据佐证。经当庭质证,原告承认收据上的印章是自己的,但字迹非本人所写,并陈述:1994年9月原告为取得增值税发票,曾与被告协商冒充其经营部人员,为应付税务检查,被告开具了假工资表,原告将私章交被告保管,由被告每月代替原告在工资表上盖章,以证明领取了工资。被告委托代理人否认原告的陈述,辩称原告退休后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每月均由原告自己带私章领取工资。并于庭审后递交了证人丛某的证言材料,丛某证实曾见过原告带私章去被告处领取工资。第二次庭审时,法院传唤被告到庭,被告则承认原告是其门市部的冒充人员,所开具的工资表是假的,他虽然否认曾代原告保管过私章,但又陈述其门市部其余4位冒充人员均将私章交其妻林某保管过, 由林某每月代盖章。 法院又调查了证人丛某,丛某承认是受被告指使做了伪证,其实他不知道原告的私章是由谁盖在假工资表上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万元,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出示的收款收据,非原告本人所写,被告强调上面盖有原告的私章,并提供证人丛某证言佐证,而经法庭核实,丛某的证言系伪证。而且,被告的陈述与其委托代理人所述及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故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3577元,诉讼费1053元( 含调查出车费)由被告承担。 并对被告刘某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违法行为,依法罚款500元。 涉外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韩国太阳产业。 法定代表人朴光仁,经理。 被告文登市瀚华礼品玩具厂。 法定代表人沙坤松,厂长。 1996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厂房及机器设备, 年租金12048美元,租期十年,合同自被告安装好变压器之日起生效。同年3月26日合同生效后,原告付第一年的租金10000美元,余额2048美元定于9月底付清。此后原告开始使用租赁物。合同履行至1996年11月16日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未经被告同意重新租赁他人厂房并搬走,实际占用被告租赁物220天,1997年3月24日被告将厂房租给他人。原告于1997年9月5日诉至法院, 以被告出租的厂房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为由,要求认定双方所签财产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多付给被告的租金4398美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山东省房屋租赁买卖实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办证,因此案标的物系农房,不受上述规定的严格约束,可参照执行。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指示合同有关内容,即标的物应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不应单纯认定合同无效,而应责令补办手续。因此,应确认本案租赁合同有效;原告擅自搬走,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自重新将厂房租赁出去之前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金应以合同约定租金予以计算。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支付尚欠被告的租金及违约赔偿金2048美元。(王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