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1996年8月4日,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增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科、综合科、 经济犯罪预防科和举报科4个股级科室;同时,撤销经济检察科。1997年4月30日,进行机构改革,增设行政装备科。1997年末,全院有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0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48人,助理检察员11人,书记员5人,司法警察3人,无法律职务2人,工勤人员6人。检察长王汝壮(1995.5~1998.1),张建明(1998.1~今)。
1996~1997年,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和装备技术建设,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综合治理、机关党建、队伍建设、信访接待、档案管理、车辆装备管理、扶贫包村等工作,分别受到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反贪污贿赂工作] 1996~1997年,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侦查措施,两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17件,其中1997年73件;立案侦查61件, 其中贪污受贿案34件, 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案件59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98.4万元。 在狠抓办案,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加强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认真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预防和治理经济犯罪的新途径、新措施,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
[刑事检察] 1996~1997年,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两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480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429人,批捕率为89.4%;不批准逮捕28人,不捕率为5.8%;追捕1人。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507人, 经过审查提起公诉411人,起诉率为81.0 7%;决定免诉28人,不诉4人,追诉3人。 出庭公诉273件,发表公诉词273篇。
[监所检察] 1996~1997年,以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为重点,严厉打击劳动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活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搞好文明管理。在密切注意掌握狱情动态,提高改造质量的同时,切实加强了对监管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依法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44条。在有关部门配合下, 对669名监外执行犯进行了考察,建立外执罪犯档案327册。 1997年12月8日, “对监外执行犯实行联合检查监督”的经验, 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
[控告申诉检察] 1996~1997年,坚持以复查不服政法机关处理的申诉案及查处“告急”集体上访案件为重点,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共接待来信来访374件次, 已处结361件,处结率为96.5%。在日常工作中,向公民提供法律咨询118次,共初查举报线索74件, 向有关部门提供犯罪线索74件, 有力地配合了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密切了与群众的关系,保障了公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全面承办再申诉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自行办理的案件的查处工作。1996年3月15日, 控申举报接待室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
[民事行政检察] 1996~1997年,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受理不服法院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6件,处理3件,提请抗诉1件,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检察技术] 1996~1997年,紧紧围绕反腐败、“严打”和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充分发挥司法会计、法医检验和文证检验等技术手段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收集、审查、鉴定各类物证。两年共进行现场勘查25件,刑事现场录相(包括照相)79次,出具文审意见60件,鉴定书59件,提供各类证据31件,改变鉴定结论1件。
[行政管理工作] 1996~1997年,以提高机动能力和连续作战能力为目的,以实施新《刑法》、《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克服经费短缺的困难,想方设法,新增经费119.47万元,加大对交通、通讯、复印、 视听装备的投入,积极为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同时,作好干警的安全教育工作,全院武器械具等,自建院以来从未出现任何问题。1997年6月, 由于枪支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评为枪弹管理先进单位。
[队伍建设] 1996~1997年,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以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为目标,围绕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员带群众,抓先进带一般的思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好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检察院”、争做“模范检察官”活动,全面加强了机关管理,深入开展党纪党风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取得较好效果。两年内,有40名干警报考参加了法律函授本科班的学习,有20名干警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 2名干警通过法律大专自学考试取得了毕业证书,进一步改善了检察队伍的文化素质和知识结构。全院受到上级表彰的干警达36人次。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准备工作] 1996 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和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后,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思想、业务、组织、装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深化认识,转变观念,理解立法原意,准确而全面地把握两法的精髓。二是强化岗位培训,选派部分干警参加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一系列两法培训班,并举办电视讲座,组织全体干警学习讨论。三是开展适应性练兵,及时适应执法需要。进行模拟运转,提高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以确保新旧法实施的顺利衔接,也为新法实施后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检察案例]
赵某故意杀人罪审查批捕案 赵某,女,汉族,文登市北郊镇山马程村村民,原籍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常家沟村。赵因与丈夫耿某感情破裂,曾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未果。1996年8月10日7时许,耿在家中喝酒造成农药中毒,经抢救脱险。因怀疑是其妻投毒,而告发公安机关。同年8月20日, 文登市公安局以赵某向酒中投放农药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提请批准逮捕。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仅有耿、 赵年幼长子的证言,且前后出入较大,不足以采信。2、 无其他物证。3、赵某一再叫屈,并称自已的“罪行” 是遭到电警棍电击(腹部有点状伤痕)后承认的,故其供述不能认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赵某的决定。
于某侵占、挪用资金案 1996年12月26日,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接文登市城市信用社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部储蓄事后监督员于某有挪用公款嫌疑的举报后,立即开展初查,在于某的犯罪嫌疑得到初步证实后,于1997年1月1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时将其刑事拘留。1月15日,又决定依法逮捕于某。其时,恰逢元旦春节期间,全市连降大雪,负责办理此案的反贪污贿赂局侦察科的全体干警,牺牲节日休息时间,顶风冒雪,获取了大量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
经查实于某在任文登市城市信用社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部储蓄事后监督员期间,利用到乡镇代办点接收帐款、代领备用金之便,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2月, 以直接截留、 伪造存款单冒领备用金及造假帐等手段,10次挪用文登市城市信用社资金共计金额43. 24万元,除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16.59万元外, 其余26.59万元已无法归还。
1997年4月24日,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侵占罪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王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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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1996年8月4日,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增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科、综合科、 经济犯罪预防科和举报科4个股级科室;同时,撤销经济检察科。1997年4月30日,进行机构改革,增设行政装备科。1997年末,全院有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0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48人,助理检察员11人,书记员5人,司法警察3人,无法律职务2人,工勤人员6人。检察长王汝壮(1995.5~1998.1),张建明(1998.1~今)。
1996~1997年,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和装备技术建设,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综合治理、机关党建、队伍建设、信访接待、档案管理、车辆装备管理、扶贫包村等工作,分别受到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反贪污贿赂工作] 1996~1997年,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侦查措施,两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17件,其中1997年73件;立案侦查61件, 其中贪污受贿案34件, 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案件59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98.4万元。 在狠抓办案,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加强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认真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预防和治理经济犯罪的新途径、新措施,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
[刑事检察] 1996~1997年,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两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480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429人,批捕率为89.4%;不批准逮捕28人,不捕率为5.8%;追捕1人。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507人, 经过审查提起公诉411人,起诉率为81.0 7%;决定免诉28人,不诉4人,追诉3人。 出庭公诉273件,发表公诉词273篇。
[监所检察] 1996~1997年,以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为重点,严厉打击劳动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活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搞好文明管理。在密切注意掌握狱情动态,提高改造质量的同时,切实加强了对监管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依法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44条。在有关部门配合下, 对669名监外执行犯进行了考察,建立外执罪犯档案327册。 1997年12月8日, “对监外执行犯实行联合检查监督”的经验, 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
[控告申诉检察] 1996~1997年,坚持以复查不服政法机关处理的申诉案及查处“告急”集体上访案件为重点,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共接待来信来访374件次, 已处结361件,处结率为96.5%。在日常工作中,向公民提供法律咨询118次,共初查举报线索74件, 向有关部门提供犯罪线索74件, 有力地配合了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密切了与群众的关系,保障了公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全面承办再申诉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自行办理的案件的查处工作。1996年3月15日, 控申举报接待室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
[民事行政检察] 1996~1997年,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受理不服法院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6件,处理3件,提请抗诉1件,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检察技术] 1996~1997年,紧紧围绕反腐败、“严打”和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充分发挥司法会计、法医检验和文证检验等技术手段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收集、审查、鉴定各类物证。两年共进行现场勘查25件,刑事现场录相(包括照相)79次,出具文审意见60件,鉴定书59件,提供各类证据31件,改变鉴定结论1件。
[行政管理工作] 1996~1997年,以提高机动能力和连续作战能力为目的,以实施新《刑法》、《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克服经费短缺的困难,想方设法,新增经费119.47万元,加大对交通、通讯、复印、 视听装备的投入,积极为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同时,作好干警的安全教育工作,全院武器械具等,自建院以来从未出现任何问题。1997年6月, 由于枪支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评为枪弹管理先进单位。
[队伍建设] 1996~1997年,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以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为目标,围绕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员带群众,抓先进带一般的思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好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检察院”、争做“模范检察官”活动,全面加强了机关管理,深入开展党纪党风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取得较好效果。两年内,有40名干警报考参加了法律函授本科班的学习,有20名干警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 2名干警通过法律大专自学考试取得了毕业证书,进一步改善了检察队伍的文化素质和知识结构。全院受到上级表彰的干警达36人次。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准备工作] 1996 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和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后,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思想、业务、组织、装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深化认识,转变观念,理解立法原意,准确而全面地把握两法的精髓。二是强化岗位培训,选派部分干警参加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一系列两法培训班,并举办电视讲座,组织全体干警学习讨论。三是开展适应性练兵,及时适应执法需要。进行模拟运转,提高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以确保新旧法实施的顺利衔接,也为新法实施后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检察案例]
赵某故意杀人罪审查批捕案 赵某,女,汉族,文登市北郊镇山马程村村民,原籍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常家沟村。赵因与丈夫耿某感情破裂,曾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未果。1996年8月10日7时许,耿在家中喝酒造成农药中毒,经抢救脱险。因怀疑是其妻投毒,而告发公安机关。同年8月20日, 文登市公安局以赵某向酒中投放农药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提请批准逮捕。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仅有耿、 赵年幼长子的证言,且前后出入较大,不足以采信。2、 无其他物证。3、赵某一再叫屈,并称自已的“罪行” 是遭到电警棍电击(腹部有点状伤痕)后承认的,故其供述不能认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赵某的决定。
于某侵占、挪用资金案 1996年12月26日,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接文登市城市信用社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部储蓄事后监督员于某有挪用公款嫌疑的举报后,立即开展初查,在于某的犯罪嫌疑得到初步证实后,于1997年1月1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时将其刑事拘留。1月15日,又决定依法逮捕于某。其时,恰逢元旦春节期间,全市连降大雪,负责办理此案的反贪污贿赂局侦察科的全体干警,牺牲节日休息时间,顶风冒雪,获取了大量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
经查实于某在任文登市城市信用社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部储蓄事后监督员期间,利用到乡镇代办点接收帐款、代领备用金之便,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2月, 以直接截留、 伪造存款单冒领备用金及造假帐等手段,10次挪用文登市城市信用社资金共计金额43. 24万元,除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16.59万元外, 其余26.59万元已无法归还。
1997年4月24日,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侵占罪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王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