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1991年文登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调研室、 政工科、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 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下设24处基层人民法庭。1991年全院共有干警120人,其中院机关63人,基层法庭57人,审判人员99人, 行政人员21人。1992年7月设涉外经济庭和法医室。1993年11月设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和法警队。1994年7月,初村、草庙子两处法庭划归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截止1995年12月,共有干警164人,其中院机关100人,基层法庭64人,审判人员107人,行政人员57人。院长丁培明(1990.3~1993.1)、王锡成(1993.3~1995.4)、于安青(1995.4~今)。
5年间,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8162件, 经济结案标的额43829.5万元,分别是前5年的2.5倍和13.53倍。先后于1992 年和1994年被省高级法院记集体二等功2次。
[刑事审判] 1991~1995年, 市法院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重要位置上,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 依法及时惩处各类犯罪分子。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34起1115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74人,其中盗窃案319起、伤害案 215起、抢劫案59起、奸淫幼女和诈骗案各25起,贪污案10起,杀人
案7起,其他案件74起,分别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3.5%、29.3%、8%、3.4%、3.4%、1.4%、0.9%和10.1%。
[民事审判] 5年间,市法院坚持把无积案、无账外案、无越级上访、 解决群众告状难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标准,强化民事审判,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116起,其中债务案3699起,离婚案2702起,伤害赔偿案1705起,其他案件2010起,各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6.6%、26.7%、16.9%和19.8%。
[经济审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法院不断强化措施,把为企业追收外欠款、 清理三角债和依法及时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 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结案标的额逐年大幅度递增。5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009起,结案标的额43829.5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4558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2040起,借款纠纷125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66起,其他经济纠纷220起,分别占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65%、29.1%、1.8%、0.9%和3.2%。1995年审结各类纠纷案件2850起,标的额23052.76万元,分别是1990年的5.7倍和27倍。
[行政审判] 1990年10月设立行政审判庭。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61起,审结259起,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胜诉219起,败诉40起。1993年以前每年审理的案件5件左右,1994 年审结7起,1995年审结238起,其中包括一起集团诉讼,此案统计为212起。促进和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告诉申诉] 5年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46人次,处理简易纠纷131起,审结申诉案件26起,其中刑事案件10起,民事、 经济案件各8起。
[执行工作] 1983年设执行庭,但多数案件一直由审判庭自审自执,只有审判庭执行确有困难才移交执行庭。 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于1995年7月执行庭由原来的6人增加到14人,并实行了审执分离制度。5年间,执行庭共执结各类审件1583起,标的额2556.8万元。
[审判案例]
保险理赔案 原告:文登市工商联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念林,经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威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然新,总经理。
1994年7月5日, 原告文登市工商联经贸公司将其承包的东风140(车牌号为09━10421) 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威海分公司文登服务部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 合同中规定的保险种类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玻璃破碎险及机动车乘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同年7月10日,该车驾驶员丛树勤在驾
车行驶途中,因爬坡不成,即下车找石头垫车,垫车时, 该车下滑,将司机丛树勤轧死, 并将尾随其后的原告单位的面包车撞坏。事故发生后,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司机丛树勤的死亡保险费、汽车修理费、丧葬费及事故处理费等费用。被告只同意赔偿东风140半挂车的修理费1546.90元,对其余费用则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的东风140半挂车的损失,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内容,被告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司机丛树勤之死,是在车下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是车上乘员人身意外的伤害保险。因此, 丛树勤之死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 本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威海分公司赔付文登市工商联经贸公司车辆维修费1546.9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同履约纠纷案 原告:山东省文登市黄金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立涓,总经理。
被告: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陈义超,院长。
第三人:山东省文登市稀有金属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毕可亮,厂长。
1992年8月28日,曲立涓、毕可亮到被告处签订“联营办厂协议”。协议甲方为文登市黄金局, 乙方为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退休干部技术团。协议规定在文登兴办稀有金属加工厂, 隶属甲方,年产50吨钛粉,甲方投资建造厂房,乙方提供全部技术,双方利润分成,如因设计和生产工艺不合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同年11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技术合同”,乙方供给甲方真空加热电炉等设备,造价23.5万元,图纸设计费3.5 万元。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均不合格,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来文指导, 乙方均不来人, 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计390783.20元。判决原、被告达成的联合办厂的协议终止履行。甲方将设备退给乙方,乙方返还第三人所付设备款105521.2元,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390783.20元。(王玉华)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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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1991年文登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调研室、 政工科、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 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下设24处基层人民法庭。1991年全院共有干警120人,其中院机关63人,基层法庭57人,审判人员99人, 行政人员21人。1992年7月设涉外经济庭和法医室。1993年11月设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和法警队。1994年7月,初村、草庙子两处法庭划归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截止1995年12月,共有干警164人,其中院机关100人,基层法庭64人,审判人员107人,行政人员57人。院长丁培明(1990.3~1993.1)、王锡成(1993.3~1995.4)、于安青(1995.4~今)。
5年间,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8162件, 经济结案标的额43829.5万元,分别是前5年的2.5倍和13.53倍。先后于1992 年和1994年被省高级法院记集体二等功2次。
[刑事审判] 1991~1995年, 市法院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重要位置上,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 依法及时惩处各类犯罪分子。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34起1115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74人,其中盗窃案319起、伤害案 215起、抢劫案59起、奸淫幼女和诈骗案各25起,贪污案10起,杀人
案7起,其他案件74起,分别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3.5%、29.3%、8%、3.4%、3.4%、1.4%、0.9%和10.1%。
[民事审判] 5年间,市法院坚持把无积案、无账外案、无越级上访、 解决群众告状难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标准,强化民事审判,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116起,其中债务案3699起,离婚案2702起,伤害赔偿案1705起,其他案件2010起,各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6.6%、26.7%、16.9%和19.8%。
[经济审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法院不断强化措施,把为企业追收外欠款、 清理三角债和依法及时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 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结案标的额逐年大幅度递增。5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009起,结案标的额43829.5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4558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2040起,借款纠纷125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66起,其他经济纠纷220起,分别占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65%、29.1%、1.8%、0.9%和3.2%。1995年审结各类纠纷案件2850起,标的额23052.76万元,分别是1990年的5.7倍和27倍。
[行政审判] 1990年10月设立行政审判庭。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61起,审结259起,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胜诉219起,败诉40起。1993年以前每年审理的案件5件左右,1994 年审结7起,1995年审结238起,其中包括一起集团诉讼,此案统计为212起。促进和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告诉申诉] 5年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46人次,处理简易纠纷131起,审结申诉案件26起,其中刑事案件10起,民事、 经济案件各8起。
[执行工作] 1983年设执行庭,但多数案件一直由审判庭自审自执,只有审判庭执行确有困难才移交执行庭。 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于1995年7月执行庭由原来的6人增加到14人,并实行了审执分离制度。5年间,执行庭共执结各类审件1583起,标的额2556.8万元。
[审判案例]
保险理赔案 原告:文登市工商联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念林,经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威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然新,总经理。
1994年7月5日, 原告文登市工商联经贸公司将其承包的东风140(车牌号为09━10421) 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威海分公司文登服务部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 合同中规定的保险种类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玻璃破碎险及机动车乘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同年7月10日,该车驾驶员丛树勤在驾
车行驶途中,因爬坡不成,即下车找石头垫车,垫车时, 该车下滑,将司机丛树勤轧死, 并将尾随其后的原告单位的面包车撞坏。事故发生后,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司机丛树勤的死亡保险费、汽车修理费、丧葬费及事故处理费等费用。被告只同意赔偿东风140半挂车的修理费1546.90元,对其余费用则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的东风140半挂车的损失,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内容,被告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司机丛树勤之死,是在车下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是车上乘员人身意外的伤害保险。因此, 丛树勤之死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 本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威海分公司赔付文登市工商联经贸公司车辆维修费1546.9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同履约纠纷案 原告:山东省文登市黄金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立涓,总经理。
被告: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陈义超,院长。
第三人:山东省文登市稀有金属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毕可亮,厂长。
1992年8月28日,曲立涓、毕可亮到被告处签订“联营办厂协议”。协议甲方为文登市黄金局, 乙方为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退休干部技术团。协议规定在文登兴办稀有金属加工厂, 隶属甲方,年产50吨钛粉,甲方投资建造厂房,乙方提供全部技术,双方利润分成,如因设计和生产工艺不合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同年11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技术合同”,乙方供给甲方真空加热电炉等设备,造价23.5万元,图纸设计费3.5 万元。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均不合格,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来文指导, 乙方均不来人, 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计390783.20元。判决原、被告达成的联合办厂的协议终止履行。甲方将设备退给乙方,乙方返还第三人所付设备款105521.2元,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390783.20元。(王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