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检察 资料库:文登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文登年鉴(1991-199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7/article/6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a2/section/7/article/6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检察
[概况] 1991年,检察院内设政工科、办公室、 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技术科9个科室。1993年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和税务检察室。1995年增设反贪污贿赂局(正科级)。 年底,全院有工作人员75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 检察员53人(其中副科级以上检察员26人),助理检察员7人,法警3人,工勤人员4人。检察长王世启(1990.4~1991.11)、 代理检察长刘玉峰(1991.11~1993.5)、检察长刘玉峰(1993.5~1995.4)、王汝壮(1995.5~今)。 “八五”期间, 市检察院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 业务素质,认真贯彻《检察人员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培养党和群众信得过的干警队伍。5年中,全院干警踊跃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46人,取得高等教育专业证书25人。检察队伍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的改善, 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全院立功受奖、获各种荣誉称号160人次,其中,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优秀刑检干部”1名,被评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侦查员”3名,获威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1名。1994年,市检察院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 [刑事检察] 1991~1995年, 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 针对本地实际和社会治安状况及刑事犯罪的特点,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运用法律武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 共受理各类提请逮捕的刑事案犯124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74人, 批捕率为94.2%;不批准逮捕56人,不捕率为4.5%。受理有关部门移送起诉案犯1146人,经过审查决定起诉939人,起诉率为81.9%;决定免诉169人,共追捕案犯5人,追诉4人。 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在威海市率先对一起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提出抗诉,并获得成功。 [经济检察] 1991~1995年,在继续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依法惩处贪污、 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先后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87件,立案侦查128 件,其中贪污贿赂案104件,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案件5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59.2万元。 [法纪检察] 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5 件,立案侦查19件20人。其中,非法拘禁7件7人;重大责任事故9件9人;其他案件3件4人。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纪案件,均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出妥善处理。 [监所检察] 1991~1995年,市看守所羁押各类人犯 1322人,其中交付劳改部门执行809人,判处死刑33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免诉、不诉及作其他处理480人。在严厉打击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重新犯罪活动,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搞好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的同时, 切实加强了对监管改造活动的法 律监督,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 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 [控告、申诉检察] 1991~1995年,接待来信来访651件次,已处结643件,处结率为98.8%。在处理大量来信来访中,向公民提供法律咨询278次,共初查举报线索101件, 向有关部门提供犯罪线索240件,有力地配合了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密切了与群众的关系,保障了公民的正当权利。 与此同时,全面承办再申诉案件、 上级交办案件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自行办理的案件的查处工作,纠正3件错案。 [检察技术] 1991~1995年,围绕查处贪污贿赂、 侵权、渎职犯罪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 收集、审查、鉴定各类物证。5年共进行刑事现场录相(包括照相)95次,出具鉴定书、文检报告、文审意见248件,死刑临场监督11次,改变原鉴定结论6件。多次在全省及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技术论文。 [检察案例] 丛某强奸罪申诉案 1956年, 昆嵛县九里乡乡长于某以工作组长的身份进驻该乡西马格村, 因与副生产队长丛某产生矛盾,就罗织了“滥伐树木”、“盗窃花生饼”、 “破坏耕牛”和“强奸”等问题,对丛进行隔离审查和批斗,并报司法机关查处。1957年冬,丛某被文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958年1月 1日,文登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丛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公安部门执行逮捕前,丛因病去世。35年后, 已定居威海市环翠区田村镇西钦村的丛某之子投诉,要求为其父平反。1992 年12月,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投诉后,立即立案侦查。由于案件年代久远,知情人大多去世,查处难度很大。 办案人员出于高度责任感,多次找申诉人了解情况,挖掘线索。3次到案发地文登市苘山镇西马格村,挨门逐户地寻找知情人, 反复核对事实。几经周折,终于查明“滥伐树木”、 “盗窃”和“破坏耕牛”问题,均在“四清”运动时澄清。所谓“强奸罪”, 实际上是丛某曾向本村妇女王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当场遭到拒绝,未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于1993年3月23日作出撤销原批捕决定,使长达35年之久的错案得以纠正。 徐某故意伤害罪抗诉案 徐某,男,29岁,汉族, 文登市昆嵛啤酒厂业务员。1995年3月23日20时许,在界石镇蒿 村昆嵛酒家喝酒时,与另一顾客孙某发生口角,并有相互撕扯行为。推拉至屋外公路时,徐挥手对孙的胸、面部各击一拳, 使孙倒地后,头部与硬钝地面接触,致脑挫裂伤严重而于次日死亡。根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6月5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徐某提起公诉。1995年6月26日,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文登市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于1995年7月19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5年9月2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诉机关抗诉理由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1995) 威刑终字第22号文做出如下终审判决:一、撤销文登市人民法院(1995年)文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