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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文件】

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文发〔2013〕2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驻文各单位:
现将《2013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党的十八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也对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威海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威海市纪委十四届三次全会以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从不同层面提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2013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对今年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作出了具体安排。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上级党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为加快推进富民强市新跨越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要明确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落实。要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抓重点带一般,抓关键求突破,以重点工作成效带动整体工作发展。要努力开拓创新,在创新中破解难题,提高工作水平。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有效推进。
三、严格监督检查,务求工作实效。纪检监察机关要抓好反腐倡廉任务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加强组织协调,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实施分类指导,推广新鲜经验,督促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对部署的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对完成的任务认真总结、完善提高。要坚持日常督导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2013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

为认真落实2013年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教育,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
2.开展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做好“三农”工作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农业局、审计局、财贸办、粮食局、物价局、政府法制办、市纪委、监察局)
3.开展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卫生局、监察局)
4.开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办,责任单位:市府办、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卫生局、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
5.开展对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府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编委办、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办、物价局、农业局、科技局、市纪委、监察局)
6.开展对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7.开展对生态文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府办、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科技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财贸办、海洋渔业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地税局、质监局、气象局、统计局、物价局、政府法制办、安监局)
8.开展对南海新区、经济开发区、中心城区和综合保税区等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蓝区管理办)
9.开展对推进城镇化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认真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各项规定
10.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办、市纪委、宣传部、机关工委)
11.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各级党委实施办法,建立抓落实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人大办、政协办、市府办、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宣传部、外侨办、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12.制定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各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强化日常监督,严格督促落实,纠正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
13.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件简报,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
14.着力解决铺张浪费问题,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在全市开展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专项行动,加大财政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府办、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15.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行为,落实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府办、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16.严肃整治公款旅游行为,严禁借出国(境)、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外侨办、组织部、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旅游局)
17.巩固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成果,健全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外侨办,责任单位: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旅游局)
18.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禁止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高档办公用品。(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19.继续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牵头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市府办、财政局、组织部、宣传部、编委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审计局、国资局)
20.严格博览会(展会)、庆典、研讨会和论坛等活动的审批程序和经费管理。(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府办、政府纠风办、市纪委、监察局、宣传部、财政局、商务局、体育局)
21.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专项工作成果。(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机关工委、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财政局、政府纠风办)
22.巩固治理“小金库”专项工作成果。(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审计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
23.加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督促党员干部弘扬勤勉务实、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作风,着力解决庸懒散问题。(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宣传部、机关工委、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依法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推进绩效管理,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严肃处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牵头单位: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府办、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行政审批办)
25.继续抓好落实禁酒令和严禁大操大办婚宴规定情况的巡查。(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工委、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
26.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市委办、市府办、法院、检察院、财政局、审计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27.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行为。(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老干部局)
28.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审计局)
29.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
30.纠正金融服务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规范并严格执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薪酬管理等制度。(牵头单位:金融工作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政府纠风办、银监办、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工商局)
31.纠正电信服务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政府纠风办、公安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工商局)
32.纠正教育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政府纠风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3.纠正医疗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卫生局,责任单位:政府纠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
34.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单位:城乡建设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农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纠风办)
35.纠正涉法涉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人大内司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纪委、监察局)
36.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政府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宣传部、政法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民宗局、粮食局、城管执法局、财贸办、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盐务局)
37.纠正保障性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单位: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审计局、地税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监办、政府纠风办)
38.纠正安全生产方面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39.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方面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组织部、国资局、编委办、市纪委、监察局)
40.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编委办、行政审批办、监察局、政府纠风办)
4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府办、宣传部、检察院、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安监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法制办、工商局、人民银行)
42.深入推进“123”农廉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纠正涉农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政府纠风办)
43.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居民议事协商、民主评议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等制度,提高便民服务质量,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民政局、组织部、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卫生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财政局)
三、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44.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省委和威海市委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实施细则,完善和深化“6+1”惩防体系工作格局,健全责任分解和检查考核机制,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府办、信访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政府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
45.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办案合作机制,加大防逃追逃追赃力度。(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组织部、司法局、公安局、安全局、安监局、审计局、外侨办、旅游局、人民银行、银监办)
46.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重点抓好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党校)
47.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成果以及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和领导干部家属助廉活动,打造文登特色廉政文化品牌。(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宣传部、组织部、机关工委、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文明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校、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日报社)
48.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述职述廉述德、函询、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牵头单位:市纪委、组织部)
49.继续对领导干部实施日常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抓好市纪委负责人同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组织部)
50.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审计局、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5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组织部)
52.做好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处置和引导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委办、市府办、信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日报社)
53.深入推进党务公开。(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
54.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牵头单位:市府办、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组织部、总工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法制办、行政审批办、编委办、质监局)
55.深入推进厂务公开。(牵头单位:总工会,责任单位:市纪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56.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农工办、财政局、农业局、司法局、计生局)
57.全面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开展党政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市府办、人大内司委、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8.进一步压缩、调整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府办、行政审批办、发展改革局、编委办、监察局)
59.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务卡、部门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局、审计局、监察局)
60.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防止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违规干预。(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府办、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局)
6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
6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规范司法裁量权。(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组织部、人大内司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安全局、编委办、政府法制办、市纪委、监察局)
63.深入推进科技防腐工作,完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系统,推动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充分发挥科技手段防治腐败作用。(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府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法制办、编委办、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办、保密办)
64.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集中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监察局,责任单位:组织部、发展改革局、工商联、民政局、统战部、财政局、工商局、财贸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纠风办、政府法制办、质监局、公安局)
65.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开展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市委办、市府办、人大内司委)
66.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局、组织部、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计划的意见
文发〔2013〕4号
(2013年6月17日)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活力,加快构建百家骨干企业创新升级、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跟进的发展格局,不断壮大工业经济的规模和实力,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筛选家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实施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计100划,鼓励引导扶持企业扩规模、上档次、增效益,快速发展壮大。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目标
1.年度目标。通过实施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计划,每年有30家企业跨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
2.近期目标。力争经过3-5年的培育,第一梯次处于快速膨胀期、连续两年实现高速增长、管理规范、产品竞争力强、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30家企业,销售收入全部过亿元;第二梯次处于稳定增长期、管理制度健全、市场前景较好、能形成规模效益、年销售收入在1000-2000万元之间的40家企业,销售收入全部过5000万元;第三梯次处于初创发展期、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30家企业,销售收入全部过2000万元。
二、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3.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把企业家培育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来抓,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地选派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到知名高校和专门培训机构开展经营理念、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同时,高度重视企业人才梯队建设,加大对新一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力度,重点提升青年企业家的领导力、创新力、创业激情和责任意识等,力争经过3-5年的培育,打造一支知识结构合理、文化层次较高、创新意识浓厚、充满生机活力的年轻企业家队伍。(责任单位:组织部、中小企业局)
4.加大考核激励力度。设立优秀中小企业奖,每年根据企业技改投入、科技创新、规模扩张、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选一批表现突出、业绩优良的优秀企业负责人,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考虑获奖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业激情和干劲。(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强化金融服务支持
5.积极推进银企对接。充分发挥好“金融超市”、网上信息交流平台等的作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小型化、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的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搞好项目包装和筛选论证,实现企业与银行间的高效、无缝对接,做到企业有需求,银行第一时间掌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坚决遏止贷款过程中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转嫁收费、额外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中小企业局)
6.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组织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融资新模式进行融资,对确需银行贷款而又缺少有效抵押物的企业,协调采取担保公司担保、企业联保、融资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担保贷款的企业,按实际产生的一年期担保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股权、知识产权等多元化融资,对在淄博、天津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中小企业局)
四、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7.加大技改扶持力度。对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高端装备制造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标准最高为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
8.鼓励开展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推进周等平台,引导百家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合作,引进转化最新科研成果,依靠科技创新加快企业发展。对获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获评威海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9.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人才引进资金,大力支持企业引进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在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给予优先照顾。(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
10.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对百家中小微企业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建或扩建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优先满足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1.设立市场开拓资金。对参加威海市级以上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其展位费由市财政给予的补贴30%;参加威海市政府主办的食品博览会、渔具博览会和人居节展览会等活动的,展位费由市财政给予的补贴70%。(责任单位:商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12.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拓展销售渠道。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电子商务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费、网站建设费、服务器租用费等)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信息产业办、商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六、加大税费扶持力度
13.加大专项扶持力度。今年市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在技术进步、市场开拓、人才培养、融资服务等方面,大力扶持百家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同时,每年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增长情况,对首次跻身规模以上行列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调动企业上档升级的积极性。(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统计局、财政局)
14.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该取消的税费坚决取消,能减免的尽量减免,可缓交的允许缓交,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负担。同时,筛选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省和威海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
15.支持推行智能化管理。结合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三项行动,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智能化管理。对实施智能化管理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力争每年培育商业模式创新企业3-5家、管理模式创新企业5-10家,提升全市中小微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责任单位:信息产业办、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实施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考核、政策兑现等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不断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探索建立促进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的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合力。
17.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企业跟踪、促进、协调机制,随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将列入梯次成长计划的企业,纳入市中小企业局业务管理范围,统筹调度,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调整。
18.严格兑现政策。对赋予企业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由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分工,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兑现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实施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文登市实施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崔卫兵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勇 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成 员:刘建方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邓志坚 市科技局局长
杨文勇 市财政局局长
毕卫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 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崔金龙 市商务局局长
毕洪光 市统计局局长
梁向东 市金融办主任
连黎泉 市信息产业办主任
王晓东 市国税局局长
杨成森 市地税局局长
姜 春 市人民银行行长
王进生 市银监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张志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发〔2013〕5号
(2013年6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威海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指示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基层社会组织,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推进社区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区居民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效能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有效转型,努力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构建和谐文登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加快构建新型的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完成“一委一居一办一站”建设,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综治办、社区工作站“四位一体”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加快建设社区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有效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城市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社区工作人员使用、培养的评价考核体系;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组织部门抓总引领、街道社区主导、职能部门指导、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到“十二五”末,全市实现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全覆盖。依托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一处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市级社区综合性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依托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一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性服务中心,并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到2013年末,老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面积要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达到600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区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与文化活动中心(站)、警务室、调解室、卫生服务站、计生服务站、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解
(一)加强城市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推行社区“一委一居一办一站”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社区综治办为依托、社区工作站为平台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2013年底,实现“四位一体”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全覆盖。
1.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按照“一社区一党委(总支、支部)”和“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的要求,推进党组织设置网络化,实现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快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制度,开展“三必到、五必访”为主题的党性实践活动(即居民有突发性事件、有不满情绪、有家庭纠纷必到;对困难家庭、高龄党员、下岗失业家庭、孤寡老人、刑释解教人员必访)。(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导单位:市委组织部)
2.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利用的原则,对原有城市社区规模进行合理调整和布局规划,将新建居民小区和商务住宅区纳入城市社区管理,实现城市基层管理组织体系的无缝覆盖。社区规模以3000户左右为宜,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配置59人(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导单位:市民政局)
3.推进社区综治办建设。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成立社区综治办,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做好社区综治和维稳工作,负责社区警务治保、信访调解、治安巡逻、普法帮教等事务。社区综治办成员采取街道(开发区)派遣或者驻区民警、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等方式调用,综治办主任可兼任。2013年底前,每个社区都要成立社区综治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牵头指导单位:市综治办,指导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
4.设立社区工作站。每个社区设立一个工作站,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综合服务平台,主要负责承接政府或其派出单位转移、委托的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等事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使用。居住分散或者有条件的社区可另行设立社区服务站(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其他场所的社区标识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社区标识规范应用手册》的要求进行设置。(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牵头指导单位:市民政局,指导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城市社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社区人才队伍向“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转型,为社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高效、快捷、优质的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5.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社区人才队伍结构,通过招聘或者安置的方式,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社会学专业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工作人员,并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的方式补充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力争到2015年,每个社区至少拥有一名大学毕业生或一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水平和能力,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社区其他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培训一次。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及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工资)及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按照每千户每年不少于2万元的标准拨付,并按照不少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80%的标准设立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和专项活动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改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
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筑牢社区建设工作基础。
7.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的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残疾人托养所、警务室、商业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卫生服务站、计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运动场所、健身路径、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相关部门不得审批、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居民需要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负责统筹解决。(牵头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8.保障社区工作用房。把社区工作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社区卫生、计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到2013年底前,所有社区工作用房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至少设有一处10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新建社区要将社区工作用房与文化活动中心、警务室、卫生服务站、计生服务站、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建设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文登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方面严格把关,保障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和交付到位。
城乡规划部门要按标准将社区工作用房一步规划到位,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明确标注。审查规划方案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配建标准审批;审批建筑方案时,明确社区工作用房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和楼层分布,原则上要设在一楼或二楼并集中建设,不得设在高楼层或地下室;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社区工作用房应尽量安排在一期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未按规划方案建设城市社区工作用房的,不予验收通过。在建设在建设工程规划评审和验收过程中,要吸纳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参与,充分征求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在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要把社区工作用房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明确规定土地竞得人必须按照规划方案无偿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应当移交的社区工作用房情况书面告知规定的接收单位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接收单位应当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在30日内将社区工作用房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书面函告开发建设单位。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并在工程综合验收备案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接收。接收单位应当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反馈移交意见,明确移交时间、方式等。
对按照规划建设的社区工作用房,应与其他房屋一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提交关于社区工作用房的交接清单,共同申请,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为接收单位办理登记。对未办理社区工作用房确权手续的,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其他房屋的确权登记。
新建社区工作用房的接收单位由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未按时限和要求移交或私自出售、侵犯国有资产的,要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牵头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资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9.加快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信息数据库,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向社区延伸,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2013年底前,实现市、街道(开发区)、社区三级联网并建立完善社区居民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信息数据库与威海市联网。(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牵头指导单位:市信息产业办,指导单位:市民政局)
10.建立市民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按照“统一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的原则,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市民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吸纳群众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医疗、家政、维修、法律、物业服务、生活百事等社会化服务。到2013年底前,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并形成良性运行机制,条件成熟后向农村社区推广。(牵头责任单位: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信息产业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司法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四)健全完善新型城市社区管理体制
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抓手,以规范社区工作准入为重点,以各种社会组织为载体,以推进社区自治为目标,培育社区共驻共建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构建起各方通力合作的社区公共事务协商管理体系。
11.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按照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细化延伸社会服务管理基本单元,将每个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一般以300户1000人左右为宜,实行精细化管理、全程化服务。每个“网格”配备一名网格管理员,管理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建立网格管理员定期巡查制度,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和手段,开展政策法规宣讲、基础信息采集、了解社情民意、服务社区居民等工作,听取社区居民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传递给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牵头指导单位:市委政法委,指导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12.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协商管理体系。在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理顺社区组织关系,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社区社会组织为纽带、业主委员会为桥梁、物业服务企业为载体、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支撑、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社区公共事务协商管理体系,并建立社区党支部为主导,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共同参加的协商机制,集中研究社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协调矛盾,化解纠纷,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格”,中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摸索新办法,探索新机制,创新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新途径。
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发挥驻区单位作用,推进社区共驻共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驻区单位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社区工作站的相关功能室向驻区单位开放。动员驻社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享。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有关职能部门在评先选优时要征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2013年底前,初步建立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有效开展工作,20%以上驻区单位与社区签订共驻共建协议;2015年底前,力争80%以上的驻区单位与社区签订共驻共建协议。(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驻社区单位,指导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局)
13.建立社区事务准入制度。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职能部门、街道层面能办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不再向社区延伸;凡属于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组织;凡依法应由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组织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规范相关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组织的会议和台账、材料报表等。到2013年底前,要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市城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检查和监督社区建设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随意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增加工作负担,真正形成社区工作由“一个口子”下达任务、“一个口子”检查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财政局)
(五)大力推进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群众性互助和志愿服务制度化,社区专业服务规范化和商业服务便利化,建立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有效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
14.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全覆盖。积极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所有社区。
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和援助。探索通过政府拨款、给予优惠政策、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发放和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牵头指导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单位:市工商局、地税局)
推进社区救助服务。把社区内的低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切实做到应助尽助。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大病救助等条件的社区困难群体纳入保障和救助范围,做好社区内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导单位:市民政局)
推进社区养老、助残服务。加快推进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为重点的社区养老、助残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网络,增强社区养老、助残服务能力。2013年底前,初步建立有效运作的相关制度体系;2014年底,各个社区都要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导单位:市民政局、残联)
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承担社区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生服务,努力打造“15分钟健康服务圈”。落实社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导单位: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推进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加快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建设,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健全完善流动人口协管队伍,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一站式”、“一网式”服务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牵头指导单位:市公安局,指导单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多样化的社区文化活动。充分利用社区课堂(道德讲堂),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打造“学习型社区”。创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之家”等未成年人专属或共享的活动场所,实现社区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有机衔接。推进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全覆盖,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区体育组织开展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导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体育局)
推进社区安全和法律服务。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到2013年底,在每个社区建立警务室,做到“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建设群防群治队伍,提升社会治安防范水平。建立传染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和各类应急演练,提高社区群众的预防、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能力。推进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及维权服务。(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牵头指导单位:市综治办,指导单位:市公安局、卫生局、司法局、应急办、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
推进社区环境整治和保护服务。搞好社区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加强对社区噪声、污水、油烟、垃圾和有害气体的防范、监督和处理,营造宜居环境。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增强居民环保意识。(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牵头指导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指导单位:市环保局)
15.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加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实施项目补贴等方法,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大力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注册制度、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倡导“有时间做社区志愿者,有困难找社区志愿者”。社区可组建有特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创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品牌。组建市社区志愿者协会,负责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星级管理。到2013年底前,每个社区都要拥有4个以个的社区社会组织,30%以上的社区党员和10%以上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4%以上;到2015年底,每个社区要拥有10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80%以上的社区党员和30%以上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10%以上。(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导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妇联、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6.推进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以便民、利民、为民和满足居民综合消费需求为目标,大力实施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购物、餐饮、物流、家政、回收、维修等家庭服务业,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早餐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等便民服务网点,推动社区便民利民体系建设。对社区商业中的微利行业,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指导单位: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地税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调度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社区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是城市社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社区建设目标和工作重点,推动社区建设工作不断发展。
(二)搞好协作配合。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基层党工委的全力推进,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精心指导。市委组织部要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发挥抓总引领作用。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综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点落实。发改、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加强与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衔接沟通,积极主动地抓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服务体系完善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将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社区工作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大和整合社区建设公共财政投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社区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建立财政投入为主体、共建单位帮扶投入为辅助、社会各界自愿捐助为补充的社区经费保障机制。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四)强化责任考核。市委、市政府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强大动力。对工作不力、工作任务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文发〔2013〕6号
(2013年11月19日)

各镇党委,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埠口港党工委,市直各部门、驻文各单位党委(党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用全会精神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根据省委、威海市委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增强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大意义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新形势下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大旗的重要宣示和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作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集中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拓奋进的新进展、新成就,进一步坚定了全国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进一步增强了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把改革推向深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必胜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讨论稿)》所作的说明和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思想深邃,论述精辟,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创新,对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指明了方向。全会通过的《决定》,深刻剖析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汇集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形成了改革理论和政策的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切实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省委、威海市委分别下发了通知,对全会召开的历史意义进行了高度概括,对学习贯彻的具体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思想高度统一到全会精神和省委、威海市委要求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把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好。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委和威海市委规定的范围和步骤,认真传达学习全会精神,不断加深对全会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在全市迅速兴起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热潮。
二、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全会通过的《决定》,努力在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上下功夫。一是深刻领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十分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开创了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二是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当前,我国改革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大的探索勇气和更加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把改革引向深入。三是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这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遵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及“六个紧紧围绕”的路线图,深刻表明了改革的鲜明性质和根本任务,体现了党中央把握大势,深谋远虑,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战略思维。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坚定不移地高举改革开放的旗帜,深刻领会,科学把握,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四是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精心谋划推进各项改革。全会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各领域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反映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要准确把握各项改革的重点,科学谋划改革,做到协同推进、形成合力。五是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与时俱进、攻坚克难的信心。全会指出,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越往纵深发展,发展中的问题和发展后的问题、一般矛盾和深层次矛盾、有待完成的任务和新提出的任务越交织叠加、错综复杂。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的精神,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要结合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用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科学发展上不断有新作为、新成就。六是深刻领会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证。《决定》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作出了部署。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举措。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键是把会议的精神实质落实到文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过程,用学习贯彻的实际成效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不等不靠,抓紧研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一要全面分析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找准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树立改革由问题倒逼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的理念,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查找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深化思路,进一步明确改革的主攻方向。二要按照《决定》提出的任务,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区分各项改革措施的轻重缓急,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科学安排,扎实推进。要抓住全面深化改革的机遇,积极对上沟通联系,争取更多政策资金用于文登的发展。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务求实效。三要把握规律积极作为,增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举措的科学性、有效性。要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科学认识改革的本质要求,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规律,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中一系列重大关系,在改革实践中对每项改革措施进行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切实做到积极稳妥,力求使其切合实际、行之有效、行之久远,更加富有成效地把各项改革推向前进。
四、认真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学习的中心内容。组织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干部教育培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宣传舆论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要抽调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宣讲团,深入城乡基层开展面对面宣讲,推动全会精神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办专栏、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集中力量进行全面准确、深入浅出、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和解读,推出一批有深度的报道、综述、评论,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最大程度地凝聚全社会改革共识,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党校要发挥主阵地作用,制定培训计划,作出具体安排,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分期分批轮训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农村、学校、街道、社区等基层党组织,要通过举办讨论会、报告会等形式,扎实组织好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各界群众的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要抓好离退休人员、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偏远地区农村、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党员的学习,努力使学习活动做到全覆盖。
五、以优良作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发挥“钉钉子”精神,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狠抓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一是组织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按照省委、威海市委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能做的马上做,该改的马上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充分准备。要密切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做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对于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的一些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好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工作。二是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抓紧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产业兴市、工业带动战略,深入实施“双百计划”,进一步加快转调创步伐,推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科学发展。要加快“两大板块”建设,大力发展镇域经济,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提高全域城市化水平。要以市场化为方向,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以新政务服务中心投入使用为契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要以中韩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项目引进建设,不断提升外向经济发展水平。要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措施,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强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抓好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管,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在做好当前工作的同时,要及时研究明年工作,做到早谋划、早衔接、早安排,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三是善于及时总结贯彻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涌现出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要认真总结,加强研讨交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相互借鉴中不断提高学习贯彻的实效。要注重典型引路,推出一批勇于改革、善于改革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照学习,把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不断引向深入。要及时发现学习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努力加以解决,确保学习贯彻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对党员干部群众、社会公众及网民提出的学习贯彻意见建议,要认真吸收合理有效的方面,推动学习贯彻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六、切实加强学习贯彻的组织领导。做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上级党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自觉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解决学习贯彻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学习贯彻工作有序有效进行。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坚持原原本本学、全面系统学,全面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二是精心安排部署。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学习活动,对学习贯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学习贯彻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下一步,市委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决定》的意见,对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出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都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凝心聚力,干事创业,推动改革开放新突破,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文件】

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的意见
文政发〔2013〕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开发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规范和加强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业主、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因历史原因,我市仍有65%的已建住宅小区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产权不明,管理混乱,暴露出了管网老化、损耗浪费现象严重、业主和代管单位分摊损耗负担增加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理顺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是规范专业经营设施建设、提高设施使用寿命、保证安全可靠运行,使之更好地服务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市政府决定,本着“新的不欠账,老的逐年还”的原则,利用五年时间,加强改造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供应、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各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居民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的民生工程来抓,切实提升物业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理顺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体制
按照“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单位要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运行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的原则,理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等设施设备及业主入户端口以外的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管理体制。
1.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政发〔2013〕14号)的规定,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相关设施设备。
2.在建住宅小区。由专业经营单位与开发企业加强沟通,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政发〔2013〕14号)的规定,签订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合同,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3.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按照本意见办理移交接收手续。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三、已建成并交付使用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移交接收
(一)供热
供热设施设备的移交接收工作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1.2009年5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小区,供热经营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直接办理接收手续,业主不缴纳改造费用。
2.2009年4月30日以前竣工且供热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承建的住宅小区,供热经营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直接办理接收手续,业主不缴纳改造费用。
3.2009年4月30日以前竣工且供热设施设备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住宅小区,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供热经营单位应无条件接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无法落实原建设单位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接收改造。供热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住宅小区,每户改造费用3500元,其中,业主承担875元,余下由供热经营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专业经营单位承担部分1300元/户的补贴),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由业主自行改造。
供热经营单位按本意见向业主收取改造费用,收费达到90%后,供热经营单位应无条件和业主委员会办理经营设施设备的移交接收手续,并制定具体的改造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实施。供热经营单位根据工程改造实施进度报市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提报工程资金补贴意见,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二)供水
供水设施设备的移交接收工作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1.2009年5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小区,供水经营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直接办理接收手续,业主不缴纳改造费用。
2.2009年4月30日以前竣工且供水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承建的住宅小区,供水经营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直接办理接收手续,业主不缴纳改造费用。
3.2009年4月30日以前竣工且供水经营设施设备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住宅小区,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供水经营单位应无条件接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无法落实原建设单位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接收改造。供水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住宅小区,每户改造费用1400元,其中,业主承担400元,原建设单位承担100元,余下改造费用由供水经营单位自筹(市财政给予专业经营单位200元/户的补贴)。
供水经营单位按本意见向业主收取改造费用,收取额达到应承担部分的90%后,供水经营单位应无条件和业主委员会办理经营设施设备的移交接收手续,并制定具体的改造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实施。供水经营单位根据工程改造实施进度报市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提报工程资金补贴意见,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三)供电
1.2009年5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小区,供电经营公司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直接办理接收手续,业主不缴纳改造费用。其中,涉及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公用配电设施的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独的居民配电设施后,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2.2009年4月30日以前竣工的住宅小区,由供电主管部门确定分类改造方案,每户改造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后另文下达。
(四)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直接与广电网络公司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四、专业经营单位实施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的义务
1.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未经专业经营单位许可,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不得随意动用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2.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3.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4.专业经营单位在实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过程中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前公示,告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配合与支持。
专业经营单位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完成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五、加强监督管理
1.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和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城乡建设等责任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各专业经营单位逐一对各住宅小区相关设施设备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具体的改造和移交接收计划,按照先易后难、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先将具备条件(自来水、供电完成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供热完成分户控制改造)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接收管理。对不具备接收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改造和移交接收。
2.市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和移交接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改造和移交接收工作中的物业纠纷,指导广电网络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办理有线电视的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财政、物价、市政、环保、城管执法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移交及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4.各专业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收计划,明确移交接收时间表,积极主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协调和沟通,及时签订专业经营移交合同,办理移交手续,做好改造和移交接收各项工作。建立完善的专业经营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各相关镇办和居委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与专业经营单位联系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确保该项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4日。此前发布的其它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文登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政发〔2013〕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开发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3〕47号)等文件精神,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其中,300元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威海市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了由中央、省补贴外,剩余部分由威海市和我市财政承担。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的当年度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缴费即补,所需资金由威海市和我市财政承担。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即150元,余下50%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但不再享受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根据国家、省、威海市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除缴费补贴之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死亡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待遇,具体规定依照威政办发〔2012〕89号和文政办发〔2012〕46号文件执行。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已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46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基金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标准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和威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统一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各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明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职责。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取。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改、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登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文政发〔2011〕6号)和《文登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文政发〔2011〕36号)同时废止。

文登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