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获省厅督办盗窃本田CRV汽车案】 2011年4月16日夜间至17日凌晨,文
登市区发生两起本田CRV汽车被盗案, 涉案价值40余万元。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
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通过外围调取卡口信息,在视频信息中发
现被盗车辆的背影照片。 通过研判平台、警情信息多种途径查询发现,4月15日
凌晨, 威海市环翠区塔山小区一辆白色新款本田CRV(鲁K03638)被盗。经侦查
发现该被盗车辆在文登有轨迹信息。依据三起案件的被盗时间、作案地域、作案
对象等,将三起案件串并侦查。专案组及时调取被盗车辆在山东高速公路的活动
轨迹,并奔赴烟台、栖霞等地调取动态监控资料,逐步确认被盗车辆轨迹和嫌疑
人的体貌特征,确认三起案件为同一犯罪团伙所为。在威海市公安局刑侦、技侦
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索定犯罪嫌疑人为文登籍于某。经侦查,获悉于某及其父母
于多年前在福建泉州生活,且于某于2008年3月在福建泉州市因盗窃被法院判刑3
年半,2010年9月减刑释放。专案组民警于5月5日赶赴福建泉州开展工作。5月10
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正欲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抓获归案,当场查
获盗车用的解码器、干扰器等物品。经突审,犯罪嫌疑人于某交待了利用回老家
文登办身份证之机,采取利用解码器开门打火等方式,在威海、文登市区盗窃三
辆本田CRV汽车的犯罪事实及自2010年11月至今, 自己一人在福建泉州、莆田盗
窃本田CRV、奥德赛、雅阁汽车并伙同怀某在青岛、泉州盗窃本田CRV、雅阁汽车
共计10辆,通过网上销赃倒卖。
根据犯罪嫌疑人于某的交待, 5月17日,专案组民警赶赴北京,在北京朝阳
区警方的全力配合下,于5月22日将另一盗窃嫌疑人怀某抓获;循线深查,于5月
24日在滨州阳信县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怀某某,并顺利查
获一辆尚未挂牌的CRV赃车(文登被盗车) ;后赶赴江苏盐城,确认另一涉嫌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吕某,并于6月1日在张家港将其抓获;根据吕某的交
待, 专案组民警飞赴广州市清远市,于6月4日将尚未出售的两辆本田CRV汽车查
获(青岛被盗一辆、文登被盗一辆)。经审查,三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
不讳。该案共破获山东、福建等两省11个地市盗窃本田系列高档轿车案件13起,
涉案价值300余万元。 (邵丽娜)
【贺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贺某某分别于2010年12月、2011年3月
与承德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此后贺某某雇佣农民工在
九里水头村至威海市汪疃镇小阮村之间进行集电、风电送出线路施工。施工期间,
贺某某多次以发放工资的名义从承德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
2011年1月, 贺某某领取90万元后,将其中36万转移给其哥哥。同年10月12日,
贺某某逃匿,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至2011年10月17日,贺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
共计592517.8元。 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贺某某始终未予支付。2012年2月
25日,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
诉。审查起诉阶段,市检察院公诉科干警准确计算具体拖欠数额,做好外来务工
人员情绪疏导,协调发包方帮助追回拖欠工资近50万元。4月6日,市检察院提起
公诉,指控被告人贺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
款的规定, 应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6月15日,市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案涉及刑法修正案
(八) 新设罪名, 是威海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
2012年度优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案件。(任 慧)
【被告人郭某、杜某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郭某、杜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2011年3月24日,市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郭某、杜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某、杜某分别系胁从犯、从犯,
向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
杜某伙同毕某、曹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强迫被害人汤某加入传销团伙,采用
反锁房门等手段, 将汤某非法拘禁在市文山路96-19号楼五单元五楼西租房内。
次日上午9时许, 汤某从楼上厕所处爬楼逃离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在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杜某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汤某的亲属达成自行和解协
议, 分别赔偿被害人汤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汤某的亲属申请
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杜某非
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杜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
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杜某的亲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
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
划分主从犯,两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郭某、杜某分别系胁从犯、从犯的辩护
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有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
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有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
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2011年7月4日,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杜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1年9月5日21时20分左右,关某开手扶拖拉机在公路上
与何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乘坐手扶拖拉机的周某当场死亡,关
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者关某(男) 与周某(女)两人系夫妻。9月30日,
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由于肇事司机关某无证驾驶车况不良
的拖拉机不按规定让行且违法载人,何某超速行驶,关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
任,周某系乘坐人,无责任,何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但何某拒绝赔付。10月
13日,死者周某的父亲、母亲和年仅十岁的女儿,死者关某的母亲一行四 人到
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
助。由于死者周某与关某是夫妻关系,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利益,起诉主体人数多、
关系复杂,援助律师详细询问案情后,本着有利于避免赔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维
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办案思路。到交警部门了解情况,复制案卷,经
过调查得知肇事轿车司机何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时在某保险公司
投保商业保险,证明何某具有赔付能力。在调查案情、充分掌握相关资料后,援
助律师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坚持何某应按40%的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援
助律师在开庭时利用掌握的证据依法据理力争,最终在判决中得到法官的支持。
2011年12月3日, 市法院判决肇事车辆何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
属赔偿金26万元。 (王 茜)
责任编辑 王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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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获省厅督办盗窃本田CRV汽车案】 2011年4月16日夜间至17日凌晨,文
登市区发生两起本田CRV汽车被盗案, 涉案价值40余万元。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
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通过外围调取卡口信息,在视频信息中发
现被盗车辆的背影照片。 通过研判平台、警情信息多种途径查询发现,4月15日
凌晨, 威海市环翠区塔山小区一辆白色新款本田CRV(鲁K03638)被盗。经侦查
发现该被盗车辆在文登有轨迹信息。依据三起案件的被盗时间、作案地域、作案
对象等,将三起案件串并侦查。专案组及时调取被盗车辆在山东高速公路的活动
轨迹,并奔赴烟台、栖霞等地调取动态监控资料,逐步确认被盗车辆轨迹和嫌疑
人的体貌特征,确认三起案件为同一犯罪团伙所为。在威海市公安局刑侦、技侦
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索定犯罪嫌疑人为文登籍于某。经侦查,获悉于某及其父母
于多年前在福建泉州生活,且于某于2008年3月在福建泉州市因盗窃被法院判刑3
年半,2010年9月减刑释放。专案组民警于5月5日赶赴福建泉州开展工作。5月10
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正欲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抓获归案,当场查
获盗车用的解码器、干扰器等物品。经突审,犯罪嫌疑人于某交待了利用回老家
文登办身份证之机,采取利用解码器开门打火等方式,在威海、文登市区盗窃三
辆本田CRV汽车的犯罪事实及自2010年11月至今, 自己一人在福建泉州、莆田盗
窃本田CRV、奥德赛、雅阁汽车并伙同怀某在青岛、泉州盗窃本田CRV、雅阁汽车
共计10辆,通过网上销赃倒卖。
根据犯罪嫌疑人于某的交待, 5月17日,专案组民警赶赴北京,在北京朝阳
区警方的全力配合下,于5月22日将另一盗窃嫌疑人怀某抓获;循线深查,于5月
24日在滨州阳信县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怀某某,并顺利查
获一辆尚未挂牌的CRV赃车(文登被盗车) ;后赶赴江苏盐城,确认另一涉嫌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吕某,并于6月1日在张家港将其抓获;根据吕某的交
待, 专案组民警飞赴广州市清远市,于6月4日将尚未出售的两辆本田CRV汽车查
获(青岛被盗一辆、文登被盗一辆)。经审查,三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
不讳。该案共破获山东、福建等两省11个地市盗窃本田系列高档轿车案件13起,
涉案价值300余万元。 (邵丽娜)
【贺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贺某某分别于2010年12月、2011年3月
与承德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此后贺某某雇佣农民工在
九里水头村至威海市汪疃镇小阮村之间进行集电、风电送出线路施工。施工期间,
贺某某多次以发放工资的名义从承德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
2011年1月, 贺某某领取90万元后,将其中36万转移给其哥哥。同年10月12日,
贺某某逃匿,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至2011年10月17日,贺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
共计592517.8元。 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贺某某始终未予支付。2012年2月
25日,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
诉。审查起诉阶段,市检察院公诉科干警准确计算具体拖欠数额,做好外来务工
人员情绪疏导,协调发包方帮助追回拖欠工资近50万元。4月6日,市检察院提起
公诉,指控被告人贺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
款的规定, 应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6月15日,市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案涉及刑法修正案
(八) 新设罪名, 是威海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
2012年度优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案件。(任 慧)
【被告人郭某、杜某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郭某、杜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2011年3月24日,市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郭某、杜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某、杜某分别系胁从犯、从犯,
向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
杜某伙同毕某、曹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强迫被害人汤某加入传销团伙,采用
反锁房门等手段, 将汤某非法拘禁在市文山路96-19号楼五单元五楼西租房内。
次日上午9时许, 汤某从楼上厕所处爬楼逃离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在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杜某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汤某的亲属达成自行和解协
议, 分别赔偿被害人汤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汤某的亲属申请
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杜某非
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杜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
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杜某的亲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
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
划分主从犯,两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郭某、杜某分别系胁从犯、从犯的辩护
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有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
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有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
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2011年7月4日,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杜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1年9月5日21时20分左右,关某开手扶拖拉机在公路上
与何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乘坐手扶拖拉机的周某当场死亡,关
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者关某(男) 与周某(女)两人系夫妻。9月30日,
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由于肇事司机关某无证驾驶车况不良
的拖拉机不按规定让行且违法载人,何某超速行驶,关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
任,周某系乘坐人,无责任,何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但何某拒绝赔付。10月
13日,死者周某的父亲、母亲和年仅十岁的女儿,死者关某的母亲一行四 人到
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
助。由于死者周某与关某是夫妻关系,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利益,起诉主体人数多、
关系复杂,援助律师详细询问案情后,本着有利于避免赔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维
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办案思路。到交警部门了解情况,复制案卷,经
过调查得知肇事轿车司机何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时在某保险公司
投保商业保险,证明何某具有赔付能力。在调查案情、充分掌握相关资料后,援
助律师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坚持何某应按40%的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援
助律师在开庭时利用掌握的证据依法据理力争,最终在判决中得到法官的支持。
2011年12月3日, 市法院判决肇事车辆何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
属赔偿金26万元。 (王 茜)
责任编辑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