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系列撬盗保险柜案】 2010年7至8月,文登城区接连发生8起撬盗保险柜
案。 8月13日,威海工业新区发生1起撬盗保险柜案,一次盗走136万余元。在此
期间, 环翠、 乳山等地也发生多起撬盗保险柜案。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
“8.13”专案组,通过综合分析大水泊、烟台、青岛机场,威海、烟台码头,市
区出租车、旅馆、网吧、出租房、商铺等信息百万余条,排查重点人员千余人,
最后锁定贵州省黄平县雷某某等有重大作案嫌疑。 8月19日,专案组民警赶赴黄
平市实施抓捕行动。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9月9日至17日,先后将雷某某、吴某、
刘某、吴某某、潘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破获是年发生在文登、环翠、
乳山和威海工业新区包括“8.13”在内的撬盗保险柜案件17起,带破外地撬盗保
险柜案件2起,涉案总价值200余万元。(于范本)
【王某聚众斗殴案】 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琐事与邓某发生争执,
双方约好各自组织人员到市网通家园网吧门口持械比拼。后双方纠集隋某某、毕
某某等12人手持砍刀、 镐棒进行殴斗,导致邓某受重伤,毕某某等2人受轻伤。
2009年9月, 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
移送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该案双方各自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
斗殴,最终造成多人多处受伤,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案
件,而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涉案人员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案件。市检察
院及时与市公安局沟通,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详列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
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抓获除王某某之外参与本次聚众斗殴11人中的7人,查明聚
众斗殴的犯罪事实。2009年12月,市检察院先后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隋某某、
董某某、 姜某某、于某某、丛某某等6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邓某、毕
某某2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4月,市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
关指控,判处被告人隋某某、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
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毕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马德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6月11日,市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0)112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女)犯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至2008年12
月,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女)以
开采矿石需资金为名,利用秦皇岛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
的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并承诺5个月支付30%的利息且返还本金,分别从黑龙江、
河北、山东等地900余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42亿元,至案发时有2975.69万元未能
归还。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女)在威海地区非法吸收存款7042.1万元,
至案发时尚有1160.46万元未能归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五被
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
为,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女)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法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欲成立公司从事矿山铁矿
石开发, 于2007年2月注册成立秦皇岛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投
资担保公司) ,被告人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又注册成立秦皇岛青
龙满族自治县政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矿业公司),王某某(女)为法
定代表人。两公司的股东均为两个法定代表人,其中王某某(女)主管两公司财
务,被告人杨某某任公司经理。为筹集资金,在公司成立前后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的情况下,3个被告人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全国各地代理人,
利用政通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与社会投资者签定联合投资合同, 采用5个月支付
30%高额利息(每半月返本金10%和3%利息)的形式,自2007年至2008年,从山东、
吉林、辽宁、河北、黑龙江省等地,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43
亿元,涉及人员800余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威海地区代理人,为谋取非法利益,
与被告人王某某(女)一起积极帮助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等人在威海地区进
行宣传、鼓动,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7042.1万元。投资人所投
资金除用于归还前期本金及高额利息外,其余资金用于政通矿业公司购置矿山开
发设备、 房产、车辆及支付山地承包款等。2008年9月底,因无力支付本金及高
额利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决定停止吸收资金,并于2008年10月以政
通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下发通知, 调整还款方式及时间,至案发时尚有2990.22
万元未能归还。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女)、王某
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计算有误,应予纠正。
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
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女)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
2010年8月,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杨某
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
某某(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徐文静)
责任编辑 王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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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系列撬盗保险柜案】 2010年7至8月,文登城区接连发生8起撬盗保险柜
案。 8月13日,威海工业新区发生1起撬盗保险柜案,一次盗走136万余元。在此
期间, 环翠、 乳山等地也发生多起撬盗保险柜案。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
“8.13”专案组,通过综合分析大水泊、烟台、青岛机场,威海、烟台码头,市
区出租车、旅馆、网吧、出租房、商铺等信息百万余条,排查重点人员千余人,
最后锁定贵州省黄平县雷某某等有重大作案嫌疑。 8月19日,专案组民警赶赴黄
平市实施抓捕行动。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9月9日至17日,先后将雷某某、吴某、
刘某、吴某某、潘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破获是年发生在文登、环翠、
乳山和威海工业新区包括“8.13”在内的撬盗保险柜案件17起,带破外地撬盗保
险柜案件2起,涉案总价值200余万元。(于范本)
【王某聚众斗殴案】 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琐事与邓某发生争执,
双方约好各自组织人员到市网通家园网吧门口持械比拼。后双方纠集隋某某、毕
某某等12人手持砍刀、 镐棒进行殴斗,导致邓某受重伤,毕某某等2人受轻伤。
2009年9月, 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
移送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该案双方各自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
斗殴,最终造成多人多处受伤,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案
件,而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涉案人员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案件。市检察
院及时与市公安局沟通,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详列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
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抓获除王某某之外参与本次聚众斗殴11人中的7人,查明聚
众斗殴的犯罪事实。2009年12月,市检察院先后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隋某某、
董某某、 姜某某、于某某、丛某某等6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邓某、毕
某某2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4月,市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
关指控,判处被告人隋某某、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
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毕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马德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6月11日,市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0)112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女)犯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至2008年12
月,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女)以
开采矿石需资金为名,利用秦皇岛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
的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并承诺5个月支付30%的利息且返还本金,分别从黑龙江、
河北、山东等地900余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42亿元,至案发时有2975.69万元未能
归还。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女)在威海地区非法吸收存款7042.1万元,
至案发时尚有1160.46万元未能归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五被
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
为,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女)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法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欲成立公司从事矿山铁矿
石开发, 于2007年2月注册成立秦皇岛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投
资担保公司) ,被告人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又注册成立秦皇岛青
龙满族自治县政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矿业公司),王某某(女)为法
定代表人。两公司的股东均为两个法定代表人,其中王某某(女)主管两公司财
务,被告人杨某某任公司经理。为筹集资金,在公司成立前后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的情况下,3个被告人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全国各地代理人,
利用政通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与社会投资者签定联合投资合同, 采用5个月支付
30%高额利息(每半月返本金10%和3%利息)的形式,自2007年至2008年,从山东、
吉林、辽宁、河北、黑龙江省等地,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43
亿元,涉及人员800余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威海地区代理人,为谋取非法利益,
与被告人王某某(女)一起积极帮助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等人在威海地区进
行宣传、鼓动,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7042.1万元。投资人所投
资金除用于归还前期本金及高额利息外,其余资金用于政通矿业公司购置矿山开
发设备、 房产、车辆及支付山地承包款等。2008年9月底,因无力支付本金及高
额利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决定停止吸收资金,并于2008年10月以政
通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下发通知, 调整还款方式及时间,至案发时尚有2990.22
万元未能归还。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女)、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女)、王某
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计算有误,应予纠正。
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
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女)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
2010年8月,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杨某
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
某某(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徐文静)
责任编辑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