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威海市文登区委
关于印发《中共威海市文登区委巡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威文发〔2017〕6号
各镇党委,各街道工委,南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埠口港、金山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
现将《中共威海市文登区委巡察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威海市文登区委
2017年6月1日
中共威海市文登区委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以及《中共威海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威海市委巡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进行巡察监督。
区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区委巡察工作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及区委决策部署,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形成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市委统一领导、区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区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设在区纪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市委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 区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区委巡察组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五)配合区纪委机关和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办理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委设立3个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区委巡察组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察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察组,开展专项巡察工作。
第十条 区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
区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职结合方式配备。专职巡察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察组长根据巡察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科级领导干部中选调。区委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区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审计、信访、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察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具体办法,畅通巡察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察机构意见。
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察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区委巡察办和区委巡察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巡察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区委巡察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察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察期间,区委各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察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察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在被巡察期间,应当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区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区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镇(街)、经济开发区、埠口港、金山党(工)委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区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
(四)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五)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区委巡察工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区委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务实高效地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察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察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察对象,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专项巡察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察多个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区委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审计机关和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区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区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区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区委书记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委巡察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察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察单位发生的与巡察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区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区委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区委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察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区委巡察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区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区委巡察办协调区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区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区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区委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区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巡察时,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应当向区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时,所在镇(街)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区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情况,镇(街)党(工)委应当向区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前,应当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区委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对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时,区委巡察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村(社区)所在镇(街)党(工)委通报巡察任务。镇(街)党(工)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巡察工作动员会。
区委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区委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区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决定。
第三十条 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察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巡察情况综合汇报和区委书记讲话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区委同意,区委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区委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对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巡察情况,区委巡察组应当向村(社区)所在镇(街)党(工)委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区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帐,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区委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时,重点村(社区)所在镇(街)党(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区委书记专题会议或者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区委巡察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区委巡察办。
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区委巡察办要建立台帐,加强跟踪督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委巡察组。
第三十五条 各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区委巡察办应当会同区委巡察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察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区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区委常委会会议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
第三十九条 落实省市县党委巡视巡察工作联动机制,对于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区委巡察机构应建立台帐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对于全局性或某一领域、区域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根据上级巡察机构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
第四十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组织、政法、信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和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应当向区委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26日中共威海市文登区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威文发〔2017〕10号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促进全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抓住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泛济青烟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等重大机遇,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紧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大力实施工业带动战略,以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为重点,以推进智能制造为方向,培植壮大“361”产业集群,持续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集聚突破、特色产业做专做精、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全面提升文登工业整体实力,建设成为全市乃至全省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为打造威海经济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争取利用五年的时间,全区工业企业高端化、智能化、品牌化水平明显提升,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工业装备国际先进水平比例达到60%以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一)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围绕汽车及零部件、机电工具、工艺家纺三大传统产业,以科技创新为依托,以延伸产业链条为重点,以提高产品附加值为目标,广泛采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努力创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区,实现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根本转变。
(二)推动新兴产业突破发展。围绕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通用航空六大新兴产业和以智能制造为发展方向的未来产业,加快科技研发和创新,尽快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努力建设全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
(三)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加大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挂优靠强、合资合作,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增强技术优势、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借势借力膨胀发展,迈向产业中高端。
(四)推动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建立中小企业成长保障体系和评价标准,引导带动全区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各自行业的“隐形冠军”。
(五)催生培育更多市场主体。落实各级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市场环境和氛围,加强全过程、个性化服务,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全力做多市场主体,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六)全面提升镇域经济实力。引导鼓励各镇街(含各镇、街道、南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埠口港、金山,下同)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比较优势,明确产业重点,完善镇区服务配套功能,大力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催生更多市场主体,打造一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镇。
三、政策支撑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全区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1.设立产业政策扶持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其中,1亿元用于集中培育领军企业和骨干企业膨胀,5000万元用于重点培育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快速发展,5000万元用于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团队、创业人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2.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区政府设立总规模2.5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围绕“361”产业集群,采取股权投资、资金周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初创期企业发展。(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
(二)推动企业梯次成长、竞相发展。按照分级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强化需求导向,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精准服务,集中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发展速度快、引导带动作用明显的领军企业,增强全区工业综合竞争力。
3.支持骨干企业挂优靠强。每年筛选5~10家骨干企业,支持与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资本运作,扩展合作的领域和业态,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企业除享受以企招商政策外,还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在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享受重点扶持。入选企业优先纳入区股权投资基金扶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4.促进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每年筛选5~10家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实行重点培育,鼓励企业做专做精,快速膨胀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实缴税金年均增长20%以上,具有一定规模且企业管理规范、注重研发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成长型企业,当年地方级税收贡献达到20~100万元的,按缴纳地方级税收的20%~50%予以奖励;地方级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入选企业优先纳入区股权投资基金扶持。(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5.推进新兴科技型企业倍增跨越。每年筛选5~10家新兴科技型企业实行重点培育,促进企业裂变式扩张、倍增式发展。对拥有发明专利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3%、产品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核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企业,给予20~100万元奖励。入选企业优先纳入区股权投资基金扶持。(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6.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每年筛选5~10家企业实行重点培育,鼓励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由区级配套的部分,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时奖励20%;材料被证券部门正式受理时奖励30%;上市挂牌时奖励50%。对上市、挂牌的企业,在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入选企业优先纳入区股权投资基金扶持。(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
7.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深入实施“创业文登十百千计划”,在全区建设10家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0家创业型街道(社区),每年扶持100名大学生实现基层创业,带动1000人就业。对2016年起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个人独资企业每户1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每户2万元的信贷贴息。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激发企业和市场主体活力。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载体,分别奖励30~50万元、10~30万元、5~10万元,同一年备案的孵化载体及该载体内备案的孵化平台不重复奖励。孵化载体建设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按不高于建设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财贸办、财政局)
8.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筛选一批新设立的、税收贡献大的沿产业链上下游扩张的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新兴科技型企业,以企业头三年形成税收地方级分享部分为参照,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励。奖励按5年时间兑现,前3年分别按当年奖励扶持资金数额的80%、70%、60%兑现,第四年奖励剩余部分的50%,第五年全部兑现。(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
(三)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各级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着力化解企业经营压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9.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上级降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贴息扶持、扩大科技保险财政补偿等政策,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分局)
10.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支持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对采用厂房加层、翻建等措施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不增收土地价款;每年安排的建设用地70%以上用于工业发展,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电价调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全力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运营单位确需临时停止提供服务的,需提前告知企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降低贷款成本,鼓励推广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等贷款模式,减轻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建立金融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抽贷、停贷、惜贷。(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办)
11.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对接,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加强涉企审批类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在工业项目集聚区探索建立区域环评、安评、能评等工作机制,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开展涉企收费清理,建立企业服务收费清单,严厉查处涉企乱评比、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经济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安监局、物价局)
(四)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贯彻落实各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主导产品,创建自主品牌,全面提升综合实力。
12.支持企业上档升级。工业企业年度全口径税收增幅10%以上,绝对值达到1000~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工业企业年度全口径税收增幅5%以上,绝对值达到2000~3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企业全口径税收保持增长,根据税收增长贡献进行奖励,绝对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80万元奖励;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150万元奖励;绝对值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250万元奖励;绝对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400万元奖励;绝对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8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分局)
13.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级为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补助20万元。对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分5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引进的省级以上顶尖人才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补助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发展智能制造。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和智能工厂,对企业租赁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以上的,按设备价款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办、财政局)
1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列为国家、省再制造试点、绿色工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循环经济试点、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市级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3万元。对实施工业太阳能集热系统工程的,按日产热水6000元/吨进行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4万元。对2017年年内进行工业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且补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蒸吨,逾期不再享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16.支持技术成果转化。设立重大科技专项和产学研合作专项,对建设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和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补助100万元。对高校院所、央企强企在文登建设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品附加值大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国内授权并缴纳5年年费且已转化实施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授权且已转化实施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每件最多资助3个国家。对企业年申请发明专利10件以上或专利申请总量达到40件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已应用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企业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000元和500元,每家企业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依法引进或研发的技术含量高、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优秀专利项目,奖励5~1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7.设立文登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奖励等次为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设立自主创新特别贡献奖,奖励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研发人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8.支持品牌建设。加大对企业品牌建设的奖励力度,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山东服务名牌、威海市知名商标,以及通过山东名牌复评、山东省著名商标再认定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省级以上品牌,以及能够有效推动种养加、产学研等三次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行业龙头企业,在国家、省级主流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以多种兑现方式,按企业当年广告费用的20%~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19.支持标准化建设。在配套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主持、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参与团体标准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7.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20.支持引进人才团队。支持国内外一流人才团队来我区创新创业,对引进的创新项目与我区企业在技术合作上有实质性进展、创业项目拥有成熟的产业化基础,且创新创业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的,通过给予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每个人才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
21.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当年利用自办基地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并通过国家鉴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开展“文登工匠”评选活动,聚焦全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基层一线、操作岗位职工群体,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文登工匠”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5万元。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规模以下企业生产性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当年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23.支持创建行业协会。引导行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行业协会,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法律维权、融资增信、检验认证等各类服务,对当年新成立的行业协会,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五)鼓励镇域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产业向镇域聚集,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
24.支持工业项目集聚发展。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镇区排污、供热、供气、通信等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项目区创建省级示范基地,对当年获评为省级特色产业镇的镇街,奖励50万元;获评为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25.培育特色产业。鼓励镇街围绕特色产业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当年工业企业(不含新上企业)技改投入总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镇街,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各镇街、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26.支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镇街盘活处置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每年安排的工业用地指标,优先向集约节约用地的园区倾斜。(责任单位:各镇街、国土资源局)
27.激发镇域经济活力。鼓励各镇街立足比较优势,培育发展一批能够带动镇域经济实现良性循环的市场主体。各镇、埠口港当年新增中小微工业企业10家以上的,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增中小微工业企业30家以上的,最高奖励40万元。(责任单位:各镇街、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四、机制保障
(一)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畅通企业家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渠道,提振企业发展信心。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规范化发展。支持企业家和高管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定期组织企业家交流互动,培育壮大优秀企业家队伍。引导企业发扬“工匠”精神,积极引进培育优秀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技术人才和研究人才,提高职工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
(二)优化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工业企业属地管理、部门指导的工作机制,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要更加注重行业指导和服务,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健康发展。各镇街要坚持工业强镇发展理念不动摇,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落实目标责任,凝聚工作合力。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集聚各类优质资源,做好权限内的要素保障和政策兑现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强化跟踪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镇域经济实现新突破。
(三)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科技等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全过程优质服务。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政策兑现细则,指导企业用足、用活、用好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使用效益。扶持资金由各责任单位于每年度末认定,经区政府审定后兑现。
(四)完善政策资金评审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需要财政部门评审的,由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确定。对需要专家评审认定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科技局、金融办等部门分别牵头,组建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未经评审论证的项目,不安排资金,确保政策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五)营造创新创业社会氛围。将“文登学”文化融入创新创业的时代精神,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意识,激发全民创业激情,营造”创业无论成败都是英雄,企业无论大小都是功臣“的舆论导向,努力形成尊重创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生动局面。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报道工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合力营造产业强区、工业带动的浓厚氛围。
本实施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用于扶持上一年度有关项目和企业。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支持条件的,由区委、区政府统筹予以考虑。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实施百企升级发展行动计划的意见》《关于实施百家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计划的意见》《关于实施文登英才计划的意见》等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文登市鼓励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同时废止。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