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a2&A=15&rec=54&run=13

【特大盗车犯罪团伙案】 2005年8月30日晚,文登市区连续发生3起桑塔纳轿车被盗案。此后至2006年3月19日,文登市、环翠区、威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又先后发生11起桑塔纳、现代系列轿车被盗案,其中2006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盗车后在威海市双岛、文登市赤金卡点暴力闯卡逃跑,犯罪气焰嚣张。为遏制盗车案件高发势头,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玉平带领民警展开侦查。通过查看公路监控录像、串并案件、手机模糊查询、设卡堵截、外地协查等工作,基本确定苍山籍卜某、刘某、孙某等为威海市系列盗车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法高超,具有较强的反侦察经验,抓捕工作十分艰难。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办案民警先后9次赴山东临沂、枣庄、东营和山西临汾等地,行程2万余公里,展开大量艰苦细致的侦查工作。5月4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苍山籍卜某、孙某、薛某和枣庄籍李某、褚某等5名团伙成员,破获先后发生在青岛、威海的盗窃案13起,涉案价值达160万余元,追缴赃车11辆。6月5日,报请市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卜某、孙某等5人被依法逮捕。7月7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昌邑籍李某、刘某、陈某等3名团伙成员,破获自2005年9月先后发生在威海、文登、乳山、胶南等地的盗窃案35起,涉案价值达100余万元,追回被盗车辆17辆。8月16日,报请市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陈某等3人被依法逮捕。 (刘 丽 田明爱)

【贪污集体财产案】 被告人丛某,44岁,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市化肥厂职工。2006年6月,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丛某在承包某化工厂磷肥车间期间涉嫌贪污,要求查处。反贪局干警马上立案侦查,经初步查证,丛某贪污6.1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8月30日,将丛某刑事拘留,9月13日,批准逮捕。办案人员多次走访化工厂工人,取得大量有价值的证人证言。经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丛某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某化工厂生产用设备球磨机里的旧钢球10吨,价值人民币2万元;侵吞某化工厂报废钢球及护板共计3吨,被其出卖后个人获利人民币4200元;侵吞某化工厂球磨机备件库里未使用的钢球9.2吨,私自运到家中据为己有,价值人民币3.68万元,案发前被该厂追回。11月24日,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被告人丛某提起公诉,市法院经审理,以贪污罪判处丛某有期徒刑5年。 (林 瑜)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某系个体工商户,住天福路街道办事处凉水湾居委会。2001年6月22日,陈某经人介绍将位于经济开发区峰北社区居委会的4间房屋卖与住在经济开发区峰北社区居委会的范某,该房屋系陈某之父所有,并于1995年办理土地证。双方签订私人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屋价款2000元。合同签订后,范某于2001年7月30日前分两次付给陈某房款2000元,后陈某之父去世。2006年8月27日,陈某以该房屋系农村私有房屋,范某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买卖协议无效为由诉到市法院,要求范某返还上述房屋。经市法院查明被告范某系山东省邹城市王村乡大北王村村民。市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对宅基地进行市场交易。由于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的限制,只有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才能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由于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鲁文法[2005]201号)的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才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被告非系峰北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未取得该组织成员资格,故应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双方应互相返还。9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于2001年6月22日签订的“私人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位于经济开发区峰北社区居委会房屋4间,原告付给被告房款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付自2001年7月30日至判决生效执行之日止的利息。 (张慧帆)

【法律援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04年10月10日,荣成市纪某驾驶小货车沿威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大水泊镇大沟村西时,小货车车前脸与由路东骑自行车横穿威石路的大水泊镇石夫人后村村民王某相撞,致王某骨盆骨折、乙状结肠系膜破裂、腹膜外血肿、失血性休克。事故发生后王某入住文登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29天,休息治疗3个多月。事故责任经文登市公安局交巡警察分局认定为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而纪某仅向医院预付1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便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是一位孤寡老人,生活本来就很贫困,交通事故对他所造成的伤害,严重影响其生活。2006年3月30日,王某在邻居陪同下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市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当天就为其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手续,指派律师承办,代理王某进行诉讼。为保证受援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律师深入调查取证。经过二次庭审,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纪某赔偿王某损失共计58257.91元的90%即52432.12元。结案后,王某专程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徐福军 于夕广)

责任编辑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