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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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杀人焚尸案】 2003年3月5日凌晨1时许,米山镇姜格庄村南一养貂场发生重大火灾,貂场个体业户姜某被杀并被焚尸。文登市公安局立即成立“3.04”专案组,刑警大队长杨玉平率技侦民警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技术人员从砖头上提取两种不同的血样,并马上进行鉴定;与此同时,民警围绕死者生前的社交圈、生活圈展开外围调查。3月7日,办案民警查悉,案发当日下午,死者曾多次与本村的郑某有过电话联系,且郑某的脸上、手上有新鲜伤痕。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遂秘密获取了郑某的血样。经检验,DNA结果显示出遗留在现场的血样与郑某的血样完全吻合,此案确系郑某所为。办案民警传唤郑某及其妻子,郑某于当晚8时许初步交代了杀死姜某、并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但在对第二现场进行进一步勘查后,民警又发现新的物证,遂再次对郑某进行审讯。在事实面前,郑某最终如实供出同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民警于11日晚7时许,将郑某某抓获。经过7昼夜奋战,这起恶性杀人焚尸案终于侦破。(田明爱)

【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罗某,原市工商银行贷款科副科长
2003年8月20日,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原市工商银行贷款科副科长罗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要求查处。检察院反贪局马上立案侦查。当时罗某已调至威海市工商银行,并被开除,因惧怕司法机关追究已潜逃外地。针对这一情况,办案干警一方面通过查账和外围调查的方式,基本掌握罗某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设计将罗某从外地“诱”回文登市,顺利将其抓捕归案。8月26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其刑事拘留,9月10日将其逮捕。
经侦查证实,罗某于1996年3月至2001年1月间,利用担任市工商银行贷款科副科长,负责对所管户的信贷管理工作之便,先后挪用公款73万元。1996年12月至1999年10月,采取收承兑保证金不入账的方法,将味精集团交市工商银行的45万元承兑保证金截留,其中20万元用于归还先前挪用的文登丝绸工业(集团)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余款分别借给朋友都某、张某从事经营活动及自用,至案发时该款仍未归还。1999年9月,罗某擅自将味精集团交市工商银行作为承兑保证金的28万元承兑汇票,借给寥某用于在吉林省长春市从事经营活动,至案发时该款仍未归还。
经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罗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文明)

【邵龙、邵虎等团伙犯罪案】 被告人,邵正礼(乳名邵龙)、张海文、展亮、邵正庆(乳名邵虎)、谭洪生、刁卫波、孙海波,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等,于2002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市检察院于2002年11月15日,对邵龙等7名被告人以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卖淫、寻衅滋事等6种罪名提出25项指控,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市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邵正礼(邵龙)、邵正庆(邵虎)兄弟俩,早年就经常寻衅滋事、为非作歹,成为远近闻名的“地头蛇”,许多人被他们欺凌已久,敢怒而不敢言。兄弟2人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995年和2001年分别假释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纠集其他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继续作案。
2001年8月3日晚10时许,邵正礼、张海文驾车将女青年李某某由文登市利群烧烤店强行拉至峰山顶,以语言等相威胁,先后对李某某实施强奸。同年9月4日晚9时许,2人又在文登电影院门前将李某某拉至天福商贸城邵正礼母亲家中,由邵正礼对李某某实施强奸。
2001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邵正礼伙同张海文、展亮等驾车将宋某、洪某拉至威海抱海大酒店附近,以打骂、“扔进大海”等语言相威胁,抢劫现金4400元。
2001年6月13日15时许,邵正庆在文登汽车站接货时,因运费问题与司机林某发生口角。后,邵正庆纠集邵正礼、展亮等人开车至五里头村路段,将林某驾驶的依维克车拦住,用汽车防盗锁等凶器对林某实施殴打,致使林某头面部纵裂淤血,头面部右眶外侧壁、左顶骨骨折,构成重伤。此外,邵正礼、邵正庆等7人还交叉合伙,四处敲诈勒索,共作案20余次,涉案金额近20万元,手段多样,情节恶劣。2001年9月中旬,市金都大厦工艺品部经理张某在文登老韩饭店捡到邵正礼丢失的手机1部,邵正礼知道后,纠集邵正庆、张海文、展亮等人,以恫吓、语言威胁等手段,先后单独或合伙敲诈张某3次,敲诈现金和实物折款共2.73万元。
2002年5月11日,展亮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将妇女胡某某、郭某某送到某理容院,强迫其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不法利益。28日,又以乘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姜某骗到塔山公园北侧,无故对姜某拳打脚踢和语言威胁,并将姜某的手机损坏,致姜某身体多处创口和皮下淤血,构成轻伤。
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263条、234条规定,于2003年1月22日,以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邵正礼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00元;张海文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6000元;展亮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5000元;邵正庆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谭洪生有期徒刑5年;刁卫波有期徒刑1年;孙海波免于刑事处分。 (张 蔚)

【法律援助噪声扰邻案】 2000年,汪疃镇汪疃村的于老汉患脑中风,几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在家中休养。2001年春,西邻丛某在自家院里盖起二层小楼,安装面粉加工设备,办起小型面粉加工厂。起初,丛某只在白天生产,随着生意日渐红火,便不分昼夜地开动机器。仅一墙之隔的于老汉受噪音干扰,彻夜难眠,病情日益加重。于老汉在与丛某多次交涉未果后,于2001年11月,将丛某告上法庭。法庭委托环保部门检测后,得出噪声排放超标的结论。但是一审法庭认为,虽然院内噪音超标,于老汉住在正房,不存在损害结果,法庭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于老汉不服判决,2003年1月31日,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噪声、音响、振动等相邻关系问题,相邻一方在从事相关行业时,应注意尊重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高音、喧嚣、振动等妨碍相邻他方的工作和生活;给相邻他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于30日之内采取有效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国家标准值范围内。如在上述期限内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被上诉人应于10日内自行将面粉厂搬迁,逾期不搬,则限令被上诉人停止在原地继续生产经营。由于丛某在二审判决后,对法院的判决无动于衷,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停止噪音干扰,于是于老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终于结束了噪音的干扰。 (徐福军 于 宏)
责任编辑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