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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中共文登市委
关于在全市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干事创业
加快发展大讨论活动的意见
文发[2003]35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威海市委和文登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凝聚力量,干事创业,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市委决定,从7月下旬开始,用3个月时间,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大讨论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大讨论活动,是我市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一个具体步骤和实际行动。大讨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推动经济社会超常规、跳跃式发展为总目标,以张家港市为学习赶超对象,紧密联系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围绕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展开深入学习讨论。
要通过大讨论,引导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真正树立超常规、跳跃式发展的思想观念,建立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体制机制,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在全市掀起新一轮竞相发展的高潮。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
这次大讨论,要针对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观念方面。要坚决破除小进则满、盲目乐观、自我满足、固步自封的小农意识,树立不进则退、发展慢也是退的新观念,树立大招商、大市场、大开放的新观念,树立超常规、跳跃式发展的新观念;要坚决破除歧视、漠视、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正确思想,树立放手、放宽、放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观念;要坚决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用人观念,树立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的新观念;要坚决冲破狭隘的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树立一切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新观念。
2、事业心、责任感方面。要坚决破除碌碌无为、得过且过、患得患失、怕人议论、怕担风险、怕犯错误、甘于平庸、当太平官的不正确思想,树立无功就是过、不能加快发展就是失职的责任意识,树立勤政为民、永不懈怠、高标准想大事创大业的事业观和敬业精神,增强超常规、跳跃式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3、精神状态方面。要坚决破除畏难发愁、无所作为、评头论足、空发议论等消极情绪,树立抢抓机遇、迎难而上、自强不息、奋发有为、勇于创新、敢于争先的创业精神。
4、工作作风方面。要坚决破除管理就是设“卡”、服务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做法,树立亲商、安商、扶商的新观念;要坚决破除工作议而不决、推诿扯皮、拖泥带水、敷衍应付的思想作风,树立高效率快节奏、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新观念;坚决纠正纪律松弛、自由散漫、工作消极、出工不出力的不良作风,形成为加快文登发展人人忘我工作的精神风貌。
5、思维方式方面。要坚决破除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思维定势,树立与时俱进的发展观和敢闯敢冒、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就大胆地想、大胆地干、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学会用新思路、新观念、新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6、领导方式方面。要坚决破除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的领导方式,树立全新的领导观、群众观和服务观,增强“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身先士卒、率先垂范、靠前指挥、亲自落实、敢于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7、体制机制方面。要坚决破除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和不合理机制,树立只要有利于发展就旗帜鲜明地保护支持、不利于发展的就坚决予以革除的新观念,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积极建立干事创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8、发展环境方面。要坚决破除门槛高、框框多、效率低、干扰大等影响经济发展的环境障碍,树立环境就是资源、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就是生命线的新观念,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舆论环境、服务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人文环境等,积极创建“文明文登”“诚信文登”“效率文登”,全面提升文登的对外形象和知名度。
三、主要方法和步骤
这次大讨论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7月下旬到8月中旬,为学习提高和征求意见阶段。学习中,要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省委八届五次全委会决定,威海市委十二届二次全委会决定,张高丽同志、韩寓群同志在省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崔曰臣同志、宋远方同志在威海市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姜岱敏同志、于时文同志在文登市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张家港等南方先进地区的经验。
在组织学习的同时,要在两个层面上“开门”征求意见。大讨论活动办公室将通过层层组织发动和发放调查问卷、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以及优化文登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由大讨论办公室整理后报市委、市政府,并发给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自身也要多途径、多方式的征求基层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和整改。
第二阶段,从8月中旬到9月中旬,为查找问题阶段。各单位要对照市委的要求,对照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本单位、本人思想观念、做法规定、体制机制、精神状态、工作思路、工作程序、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利于发展的问题,查找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思路,答复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马上解决的问题,要边学习,边讨论,边整改,立即见效。
第三阶段,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为整改阶段。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自身查找出来的问题,清理旧的制度规定,制定新的制度规定;清理旧的办事程序,制定新的办事程序;清理旧的目标责任,建立新的目标责任;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保证大讨论活动取得实际性的效果。各单位的整改措施要向提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反映,多数人不满意的,要重新研究,直到满意。各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各窗口单位,要利用报纸、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每个阶段结束后,要向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报告,全部结束后,市委要组织检查验收,交流总结,如果哪个单位走了过场,要重新补课。
四、组织领导和要求
为加强对新一轮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大讨论的领导,市里成立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许祖强同志任组长,颜祥布、马端兴、侯文金、张波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直机关工委、党校、报社、广电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颜祥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强化督导。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大讨论活动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要大造声势。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搞好宣传发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讨论活动,开设相关专栏和专题,集中时间,集中版面,对大讨论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密集式的宣传报道。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要指导各新闻单位认真办好系列专访,开展跟踪报道,组织理论研讨,推出“张家港之行”等大型报道,并要进一步加大新闻言论报道力度,使新闻媒体成为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的重要阵地。市委宣传部要举办一次“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先进事迹报告会和各层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要突出重点。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自己讨论的重点内容、重点问题和重点措施,镇(办事处)、开发区要重点围绕如何实施“八大”(思想大解放、资金大投入、狠抓大项目、坚持大开放、建设大园区、结构大调整、制定大规划、创造大环境)来开展讨论;经济部门要重点围绕如何抓大项目、抓招商引资、抓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开展讨论;党政群机关要重点围绕如何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来开展讨论;执法部门要重点围绕如何坚持公正执法,高效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来开展讨论;其他一些为经济服务的部门要重点围绕如何发挥职能、积极主动地多为发展献计出力搞好服务来开展讨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以及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走在大讨论的前面,带头学,带头查,带头改。通过讨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妨碍发展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新政策、新思路、新措施,实现各项工作的新突破。
要搞好结合。一是与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和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相结合,以学习促进讨论,以讨论深化学习。二是与半年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大讨论要查找解决的问题,也作为半年民主生活会查找解决的问题,可以结合在一起进行。三是与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读书会相结合。通过全方位的努力,确保这次大讨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2003年7月29日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登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登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文地理实体所赋予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峰、山口、河流、河口、泉、岛礁、岬角、海湾、水道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城镇、村庄、街道、居民小区、楼群 (含门、楼号码)等居民地及大型建筑物名称;
(四)城市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广场、隧道,车站、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桥梁,水库、渡槽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利设施名称;
(五)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
(六)农场、林场、苗圃、盐场、矿山和其它台、站、港、场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和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地名委员会。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地名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市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地名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公布标准地名;
(五)设置、管理城乡各种地名标志;
(六)负责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七)组织编纂地名书、图,审定地名图书资料;
(八)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宣传、监督、检查;
(九)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和人民团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当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准使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及外来语的语词作地名;
(三)禁止使用名不副实、时尚性过强和政治色彩过浓或口号式的名称命名地名;
(四) 镇、村民委员会一般应以驻地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一般应以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五)市政、交通、水利等设施名称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统一;
(六)凡有损我国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地名用字以1964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相近的字,读音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
(八)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的名称和用字;可改可不改的和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广泛听取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八条 下列地名不应当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
(一)镇、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范围内的街道、居民小区、村庄名称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本办法第二条(一)、(五)、(六)项所列的地名。
第九条 城镇街道、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
第十条 地名命名应当与规划或建设同步进行。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时,应有地名规划。地名规划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经威海市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和村庄名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镇、街道办事处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拟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村民委员会名称、城镇居民委员会名称,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镇街道和其他市政设施名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区内的主次干道和市政设施名称,应在规划前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区内的其他街道、居民小区和市政设施名称,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各建制镇驻地的街道、居民小区和市政设施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新建居民小区,须在项目计划制定和规划设计阶段提出命名意见,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未经市民政部门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对新建居民小区自行命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四)、(五)、 (六)项所列各类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命名、更名、注销地名的市政、交通、水利等设施,必须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
第十七条 以企业名称命名地名属于地名的有偿使用。地名的有偿使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有偿使用工作由地名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负责实施,未经授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进行;
(二)名称有偿使用的地理实体,主要是新建的立交桥、广场、隧道和街道、居民小区等,具体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大型地理实体名称的有偿使用,应报经市政府同意;
(三)申请有偿使用地名的企事业单位, 应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
(四)有偿使用地名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形象好、影响大、知名度高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名称 (含简称)、字号、商标名称或选定的其它名称。其名称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五)地名有偿使用工作必须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对同一地理实体申请使用名称的企事业单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经公开竞争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六)名称确定后,被授权单位应与名称所属单位签定协议书,并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按规定报批;
(七)名称批准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变更,名称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或转让所冠的名称。
第十八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说明命名、更名理由,拟命名名称、拟废止名称的汉语拼音、含义、来历、群众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等,并附地图、标明位置和区域范围。
第十九条 调整、恢复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需注销的地名,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批准后10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并在20日内将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核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即法定地名。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各种标准地名出版物,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二十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公告、文告、文件、证件、协定、合同,广播、影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商标、广告、牌匾、公共交通站牌、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各种大量使用地名的出版物,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查。经广告媒体发布的居民小区名称,未经市地名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作为标准名称使用。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是指标示标准地名的牌、碑、匾等法定标志物。城镇街道、集镇、村庄、交通要道、叉路口,以及其它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均应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式样、布局、书写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布局为:
(一)点状地域至少设置一处标志;
(二)块状地域应视范围大小设置两处或两处以上标志;
(三)线状地域除在起点、终点、交叉口必须设置标志外,必要时在适当地段增设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市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一)市境内的公路标牌由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二)城区内各街道、巷的地名标志由市建设局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三)城区内主次干路的交通标志、门牌、楼牌由市公安局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四)镇、村的标志由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五)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的标志由市旅游局、市文化局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六)自然地理实体等有必要设置标志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其他的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第二十九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经费,可采用以下方式筹措:
(一)市和镇驻地内的街巷路牌标志费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二)居民小区名称标志,包括楼牌、门牌、建筑物标志,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标志,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三)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的地名标志费由本部门承担;
(四)城镇中新建或改扩建的工程或建筑物 (包括办公楼、综合性商住楼、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居民住宅及楼、门、路、桥等) 名称标志费由承建单位承担;
(五)地名标志需要拆迁或变动的,其费用由拆迁、变动单位承担;
(六)因地名的有偿使用变更地名的,设置、更新地名标志所需经费,从所得收益中解决。
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属永久性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不得玷污、遮盖、损坏。因建设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向该标志设置部门办理移动手续,建筑工程竣工时按规定恢复设置。

第五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市地名档案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地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地名档案资料,应不少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规定的地名量。
第三十二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地名或更改标准地名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设置、维护和更新地名标志或地名标志书写不规范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损坏、玷污、遮挡或擅自移动、涂改地名标志的,由设置部门责令其赔偿或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登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文登市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登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文政发[1988]161号)同时废止。
2003年4月17日

【文件目录】
市委文件
1月2日 文发5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文登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1月6日 文发6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文登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1月22日 文发12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1月22日 文发13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情况报告》
1月30日 文发16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印发<中共文登市委议事规则>和<市委常委会议议事程序及安排细则>的通知》
2月27日 文发18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开展创建“五个好”村(居)党支部和群众满意站所活动的意见》
3月1日 文发19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设立中共文登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党组的通知》
3月1日 文发20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撤消中共文登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委员会的通知》
3月7日 文发21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批转中共文登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请示的通知>》
3月10日 文发22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报告》
3月10日 文发23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开展向谷文昌同志学习的通知》
7月21日 文发24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实施意见》
3月20日 文发27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威海市对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
4月14日 文发29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2003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月17日 文发30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对台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5月22日 文发31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文登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
6月30日 文发32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威海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
7月10日 文发33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考核办法》
7月31日 文发35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大讨论活动的通知》
8月12日 文发37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印发<文登市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月29日 文发38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8月28日 文发39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登与威海中心城市对接的报告》
9月6日 文发40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1-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9月6日 文发41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9月19日 文发43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9月30日 文发44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建立<民主测评制度><廉政述职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会制度>的通知》
10月9日 文发46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2003年度常委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
9月30日 文发47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印发<市委常委有关制度>的通知》
11月28日 文发49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12月5日 文发50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文登市级文明单位的通报》
12月8日 文发51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印发<文登市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月26日 文发54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在全市城乡集中开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教育活动的通知》
12月31日 文发55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威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12月31日 文发56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印发<农村支部书记星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月31日 文发57号 《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评选“经济发展先进村”活动的意见》
12月31日 文发58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
12月31日 文发59号 《中共文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人大文件
1月7日 文人发1号《关于召开文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月7日 文人发2号《关于接受张敏君、刘亚东、矫健、徐东升辞职请求的决定》
1月7日 文人发3号《关于补选文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1月7日 文人发4号《关于接受王安范同志辞去代表职务的决定》
1月7日 文人发5号《关于补选文登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3月11日 文人发6号《文登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003年工作要点》
4月16日 文人发7号《关于镇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情况的报告》
9月22日 文人发8号《关于代表活动月情况的通报》
政府文件
1月3日 文政发1号《关于印发2003年80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3月2日 文政发2号《关于印发文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3月2日 文政发3号《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1月15日 文政发4号《<关于2001-2002年度环境目标责任书>及<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1月20日 文政发5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管理的意见》
1月21日 文政发6号《转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1月30日 文政发7号《关于文登昆嵛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报告》
2月21日 文政发8号《关于建设政务管理信息网的通知》
2月28日 文政发9号《关于撤销文登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的通知》
3月10日 文政发10号《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3月12日 文政发11号《关于下达2003年国内招商和外经贸工作计划的通知》
3月19日 文政发12号《关于下达2003年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预算的通知》
3月19日 文政发13号《关于规范集中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
4月3日 文政发14号《关于山东铃兰味精工业公司进行停产治理的通知》
4月14日 文政发15号《关于公布撤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4月14日 文政发16号《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4月17日 文政发17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4月18日 文政发18号《关于文登市皮革皮件厂进行停产治理的通知》
4月24日 文政发19号《关于加快全市村村通油路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4月28日 文政发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5月7日 文政发2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5月7日 文政发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5月22日 文政发23号《关于印发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及土地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5月27日 文政发24号《关于山东黑豹股份有限公司扭亏增盈加快发展的报告》
5月28日 文政发25号《关于印发文登市人防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5月31日 文政发26号《关于招聘引进优秀翻译人才的意见(试行)》
6月1日 文政发27号《转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制企业规范运作的意见的通知》
6月5日 文政发28号《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滩涂养殖业的意见》
6月9日 文政发29号《关于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意见》
6月16日 文政发30号《关于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6月16日 文政发31号《关于下达2003年各镇村企业改革计划的通知》
6月18日 文政发32号《关于提高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6月18日 文政发33号《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意见》
6月25日 文政发34号《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月30日 文政发35号《关于兵役登记的通告》
7月5日 文政发36号《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开征人防建设费的意见的通知》
7月11日 文政发37号《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通知》
7月18日 文政发38号《关于加快经济园区建设的补充意见》
8月10日 文政发39号《关于印发文登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
8月17日 文政发40号《关于印发文登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月29日 文政发41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城市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9月14日 文政发42号《关于调整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9月14日 文政发43号《关于对企业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对改制企业租赁土地征收租赁费的通知》
9月17日 文政发44号《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
9月19日 文政发45号《关于表彰全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9月22日 文政发46号《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18日 文政发47号《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
9月23日 文政发48号《关于2004年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9月24日 文政发4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9月26日 文政发50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10月16日 文政发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和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10月16日 文政发52号《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0月31日 文政发53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10月31日 文政发54号《关于印发文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
11月6日 文政发55号《印发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1月7日 文政发56号《关于对市区部分街道命名和调整的通告》
11月12日 文政发57号《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11月24日 文政发58号《关于印发<文登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11月28日 文政发59号《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情况的报告》
12月6日 文政发60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12月9日 文政发61号《关于撤销蔄山工业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16日 文政发62号《关于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议案》
11月28日 文政发63号《关于2004年度水利建设的意见》
12月17日 文政发64号《关于落实和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12月31日 文政发65号《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政协文件
2月20日 文协发1号《关于表彰2003年度优秀提案的决定》
3月18日 文协发2号《市政协2004年工作要点》
4月12日 文协发3号《关于科级职务实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
4月13日 文协发4号《关于成立政协研究室的请示》
纪委文件
3月20日 文纪发1号《 关于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5月8日 文纪发2号《 转发<学习郑培民同志先进事迹>的通知》
5月28日 文纪发3号《关于对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的通知》
6月5日 文纪发4号《转发<中纪委关于2003年领导干部自律和责任制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6月5日 文纪发5号《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6月9日 文纪委6号《 关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清理的通知》
6月9日 文纪委7号《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止购买小汽车和对公务车进行登记摸底的通知》
6月28日 文纪委8号《关于2003年上半年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总结的报告》
7月1日 文纪发9号《 关于在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艰苦奋斗、廉洁从政”教育的实施意见》
7月1日 文纪发10号《关于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潮的通知》
9月18日 文纪发11号《 关于组织全市党员干部集中收看廉政教育片的通知》
12月16日 文纪发12号《 关于2003年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总结的报告》
12月20日 文纪发13号《 关于2003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