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a2&A=13&rec=26&run=13

【侦破“4.4”特大持枪抢劫案】 2002年4月4日凌晨1时许,4名蒙面男子持猎枪、砍刀闯入文登市大众娱乐城二楼,暴力劫取手机9部、现金2.7万元,并砍伤3人,致2人跳楼受伤。正值“严打”期间,犯罪分子顶风而上疯狂作案,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迅速赶到现场侦破。4日上午10时,民警在调查中获悉,3日晚现场南侧停留一辆车牌号为鲁FT4123的牟平区出租车,可能搭载过犯罪分子。专案组火速赶往牟平,经查该车情况与现场勘查结果完全一致,但车已转租,专案组决定沿街查找。晚8时许,发现该车与另外两辆桑塔纳轿车在一起,当专案组迅速集中时,三辆车分别掉头离去。刑警大队长杨玉平立即带领民警分头布控,截获鲁F71470桑塔纳轿车,司机正是本案一名团伙成员。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于21时15分在网吧内将另一名团伙成员抓获。时隔15分钟,增援的威海支队武警到达牟平,缉捕行动全面展开,有3名团伙成员相继落网。4月5日晨7时,专案组再次进入牟平城区,将其余犯罪分子全部抓获。历时33小时,“4.4”特大持枪抢劫案胜利侦破,11名涉案犯罪分子全部落网。 (吴文顺)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被告,于某,原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主任
2002年2月28日,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于某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事实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于某在任文登市某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工业的职务之便,指使某机械厂采用虚加某预制构件厂在该厂基建工程决算款的方法,支付其个人购买的某总公司开发的二层小楼的购楼款8.8万元,并将该楼给其亲戚居住。于某在任文登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采取把个人购货发票拿到本单位报销的手段,为其父母、本人、女儿购买了价值2150元美菱牌电冰箱一台、价值3365元海尔牌空调一台、价值6100元的海尔空调一台,侵吞公款共计11615元。1999年下半年,利用职务之便,同意接收某学校下属的负债400多万元濒临倒闭的一家企业而从中收受该校现金2万元,据为己有。1998年9月底至2000年10月,收受烟台某公司驻文登办事处主任孙某现金1.5万元,据为己有,并帮助孙某处理一批价值43万余元的报废电缆。1999年10月,利用职权个人决定将房地产总公司预收的售楼款30万元,以另外两人的名义于同年11月3日入股到某公司,用以该公司购买土地。于某归案后,贪污、受贿的赃款全部被追回,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原单位。
2002年5月14日,市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在任某镇党委副书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1615元;收受贿赂12.3万元;挪用公款30万元。9月19日,市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张文明)

【刑事破坏选举案】 被告人丛某,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文登市米山镇下铺子村农民,因涉嫌破坏选举罪于2001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1日以(2002)文检刑诉字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犯破坏选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市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6日,在文登市十六届镇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被告人丛某故意捣乱选举场所,撕毁流动票箱1只及选票6张,谩骂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阻挠选举,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导致该村选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丛某阻挠选举工作,撕毁选票及流动选票箱,谩骂主持选举工作人员,致使选举无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2002年4月26日,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丛某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秀琴)

【法律援助追索劳动报酬案】 2002年4月,钟某等16人从四川来文登打工,18日被王某雇佣为其承揽的工程贴瓷砖及花岗岩。5月21日,双方就墙体、地面瓷砖及花岗岩铺设的工钱及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并签订书面合同。钟某等外来打工人员在为王某工作3个月后,除去王某给付11120元生活费外,余款虽经钟某等人多次索要,雇主王某仍拒绝支付,造成钟某等16名打工人员回家无路费,生活十分窘迫。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为维护外来打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在查清案情后,代写民事起诉状,并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王某于2002年11月8日前付清拖欠原告钟某等16人的劳务费1.8万元。(徐福军 于宏)

责任编辑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