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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发[2002]51号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理顺社区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省和威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密切党群关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要把实施“民心工程”贯穿于社区建设的全过程,始终坚持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全面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2)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区管理体制,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为主体,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居民群众等一切力量,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要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本着“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社区的建设目标。
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全市社区建设力争3年打开局面,5年大见成效。在此期间,要健全和完善街、居组织,逐步建立起“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科学、协作有力”的社区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把我市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文明社区,力争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组织体系
(一)搞好社区党组织建设
要适应城市改革发展和社区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街道党组织建设社区化的新路子,逐步形成在市委领导下,以街道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民党组织为基础,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单位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网络。
街道党组织,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及街道党员数量,在街道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党工委作为市委的派出机构,负责对社区建设和管理实施全面领导。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干部“四化”方针选配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工委书记。街道党工委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定。街道党工委根据工作实际,可建立由街道党工委牵头,辖区内有一定影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党组织参加的区域性党建协调机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通过联络沟通,加强与辖区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联系,按照共商、共建、共受益的原则,研究决定社区建设、社区经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对上级职能部门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如公安部门,实行工作双重领导和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增强街道党组织的权威,以保证街道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
社区党组织,要适应工作对象和结构变化,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凡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社区,都要成立社区居民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由社区居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要拓宽渠道,采取从机关干部中派、从优秀大中专毕业生中选、从下岗职工中聘等多种形式,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进社区居民党(总)支部班子,尤其要选配好党(总)支部书记。在任职形式上,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党(总)支部书记,可经选举担任居委会主任;具备条件的党员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经选举担任书记或副书记。“村改居”型社区居民党(总)支部书记可以依法兼任改制后企业董事会的董事长。凡社区居委会党员、户籍在辖区内但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居民党员、单位不在城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流动党员、尚未分配的大学生党员、未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党员都应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在辖区范围内工作的非户籍党员,如本单位没有党组织或因其他原因处于流动状态的,纳入社区流动党员党组织管理。团委、妇联、工会、少先队、社区志愿者协会等群团组织也要同时建立机构,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二)搞好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议行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
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会议作为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实施社区居民会议的决策,并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社区居民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5人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多少,可依据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和人口来确定。根据我市实际,对19个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职数设置,按以下原则配备:1000户以下(包括1000户)设3职;1000户以上设5职。对“村改居”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职数的设定,在原则保留原村委会干部职数的基础上,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单位、部门的居民居住情况,增设若干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具体负责协调所辖区域的居民工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职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配合有关方面行使对社区日常事务的组织管理职能。
下属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居民较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一般500户以下可不设下属工作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社区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30至50户为宜,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社区要制定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以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事务公开、日常管理等制度,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社区工作者队伍包括专职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志愿者队伍。要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选配与调整。今后,社区居民委员会需要增加专职人员时应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本社区的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要强化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适应社区建设需要。要搞好社区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的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理顺社区组织的内外关系
一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工作重点,组织发动、协调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建设。要处理好政府行为与社区自治的关系,解决街道管理体制中条块分割和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二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党组织的关系。社区居民党组织是党在城市最基层的组织,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三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内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利益的法定代表,有权参与选择物业管理机构,行使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协调和监督,支持物业管理机构搞好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单位是住宅区物业的管理者,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服务业主住户等方面发挥作用,其管理服务是企业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小区物业公司的专业优势,共同搞好社区建设。四是理顺社区组织与社区单位的关系。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
三、积极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搞好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贫困户、优抚对象等社会弱势人群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全体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驻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化服务。每个社区要建立一处相应规模的社区服务站,各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要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社区服务要实行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相结合,逐步向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发展社区卫生事业。要把城区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社区居委会要搞好与社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经审定批准,可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三)繁荣社区文化。每个社区要有一处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可兴建社区文化广场,利用社区内现有的文化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健身活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四)美化社区环境。组织和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环境整治,净化、绿化、美化社区环境。要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社区内物业公司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积极倡导建立绿化、美化、净化环境志愿者队伍,配合环卫部门和专业队伍搞好社区环境,努力建设干净、整洁的美好社区。
(五)稳定社区治安。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设立社区警务室。派驻社区工作的警务人员,可以按法定程序进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党员警长可担任所在社区党支部成员。要健全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开展好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要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不稳定因素。
(六)搞好社区计划生育。未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安排专职人员或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负责全面管理本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抓好暂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计生管理。
(七)抓好社区物业管理。目前我市的物业管理主要采取谁开发谁管理的办法,实行社区管理后,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原由开发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没有经过综合验收以前,其物业管理工作仍由开发单位负责。住宅小区以外原单位管理的公房、房改房、办公房和其他私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居委会组成临时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原由售房单位申请使用的房改房维修基金利息也应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使用。待条件成熟时,社区居委会组织辖区内的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成立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辖区内有多个物业管理企业的,原则上应由业主委员会选择一个管理较好的物业企业进行管理。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项目由开发商经过综合整治,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村改居”型社区,由居委会自行建立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使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协调和监督职能。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机构。市里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全市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社区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检查、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建设的工作情况。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由驻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居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任务是抓好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政策的落实。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社区建设规划。我市社区建设要分三步走:第一步,2002年,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完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各方面关系,各项工作到位。龙山、天福、环山三个办事处要各选2至3个不同类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社区建设试点。同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选择1至2个“村改居”型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社区建设的全面展开树立示范典型。第二步,到2003年,全面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不断巩固提高。第三步,到2005年,努力把我市社区建设成功能齐全、管理有序、群众满意的新型城市社区。
(三)建立社区建设财力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支持、费随事转、社区自筹、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社区建设工作正常运转问题。各办事处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税源经济,增加财力资源,保证社区建设投入。
(四)统筹解决社区配套设施问题。要逐步改善和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问题,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公益事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今后,市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居民小区,规划部门要统一规划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由开发商负责施工,建成后无偿交给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使用。有关部门要按开发商交付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使用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的实际面积,免收小区综合开发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校舍改造资金、防空地域易地建设费等。
(五)切实落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问题。目前,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市、街道两级财政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和实行“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原渠道不变;聘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属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其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按照企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并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由市、街道财政负担。街道和社区可积极探索社区服务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弥补社区经费的不足,取之于社区,用之于社区。
(六)进一步增强社区建设的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投入、税收、规划、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职能下放给社区,并按照“费随事转”、“财随事转”的原则,把移交社区的职能和任务的工作经费转移给社区,赋予社区居委会综合管理职责,增强社区功能。水、电、气、暖、通信、房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兴办的社区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的收费,要执行居民生活使用的收费标准。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抓好文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社区居委会职责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科协、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共驻、共建、共享”的原则,自觉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2002年11月19日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和威海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威政发〔20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文登市市区范围内和各建制镇驻地村的无地(人均土地低于0.1亩)农业户口居民,按照实际合法住房所在地,统一登记为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按城市化要求编制、安装住所门楼牌。
二、本通知所称“文登市区”,其范围为:(一)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所有居(村)委会;
(二)各街道办事处以外但在建成区以内的米山镇东铺头村,文登营镇漩夼村、营前村、营南村、姚家疃村,蔄山镇东床村、中床村、西床村、东黄岚村、中黄岚村、西黄岚村和陡埠村。
三、本通知所称各建制镇驻地村为:米山镇米山村、横口村,文登营镇文登营村、教场东村,张家产镇张家产村、因寺桥村、车卧岛村,高村镇高村村、河西村,大水泊镇大水泊村、集东村,宋村镇宋村村、城东村、台上村、石羊村、集西村,泽库镇泽库村、后岛村,侯家镇侯家村、初家庄村,泽头镇泽头村、东程格村、西程格村、北庄村,葛家镇葛家村、岔河村,小观镇小观村、东芦村,界石镇大界石村、小界石村、场东村,蔄山镇东蔄山村、西苘山村、大草场村、东刘章村、西刘章村,汪疃镇汪疃村。2001年镇区划调整撤销镇的驻地村葛家镇铺集村、松油村,张家产镇张家埠村,大水泊镇口子村,文登营镇东仓村、中仓村、西仓村,界石镇楚岘村、晒字村,也列入此次户籍改革范围。
四、凡在上述二、三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准许落户,户口性质为非农业的,按原户口性质迁移落户,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办理农转非落户。
(一)本市居民已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
(二)购买商品住宅,市内居民购房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或一户购房款达到10万元以上的,市外居民购房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或一户购房款达到15万元以上的;
(三)为我市招商引资8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投资15万元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固定资产达15万元以上的;
(四)一年内向文登市税务部门纳税超过2万元以上,或两年内纳税累计超过3万元,或三年内纳税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五)私营企业连续三年接收城镇失业人员15人以上就业,并保证工作稳定、工资按时发放的;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固定合法住所的省内居民在市区务工满三年以上的;
(七)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员;
(八)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配、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或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外人员,中专以上或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有招聘接收单位的市内人员。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五)项条件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本人及内陆直系亲属也可落户。
符合上述条件拟迁入落户的人员还必须无刑事犯罪和邪教活动记录、无严重传染性疾病、迁入后生活有保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对来我市投资数额较大的申请人,经公安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迁入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新迁入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文登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外居民申请“农迁农”落户的,除正常“三投靠”外,原则上不予办理;确系到农村承包土地、山岚20亩以上,或承包海域、滩涂50亩以上,或投资1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购置厂房、机器设备的,准许本人及直系亲属到所在农村落户。省内居民申请“农迁农”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严格控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六、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负责户口迁移。公安机关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为居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七、凡符合落户条件,经批准迁入我市的居民,必须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暂无固定住所的,可在其工作单位、经营场所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区域落户。省外迁入者应报威海市公安局核准。
2002年2月7日
【文件目录】

市委文件
1月1日 文发1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
1月13日 文发2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1月13日 文发3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的意见》
1月13日 文发4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
1月13日 文发5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设置的意见》
1月13日 文发6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1月13日 文发7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市级党政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纪律规定》
1月13日 文发8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械工业总公司等15个单位改革的意见》
1月18日 文发12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设立中共文登市财政局委员会的通知》
1月20日 文发13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召开镇、办事处党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30日 文发14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批准<文登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1月30日 文发15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批准<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2月26日 文发18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中共文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中共文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委员会更名的通知》
3月8日 文发20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意见》
3月18日 文发22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纪委、监察局〈关于2002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月13日 文发23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批转市妇联党组〈关于召开文登市妇女第十次代表大会的请示〉的通知》
3月18日 文发24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批转团市委党组〈关于召开共青团文登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请示〉的通知》
4月12日 文发25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登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督导组成员的通知》
4月23日 文发26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人民检察院奖励的决定》
4月23日 文发27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4月23日 文发28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1年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的决定》
5月24日 文发31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青年干部到企业挂职的意见》
5月31日 文发32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企业改革的意见》
5月3日 文发33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村企业改革的意见》
6月4日 文发34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文登市人民武装部关于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的意见》
7月2日 文发37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文登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等单位党组织设置、调整的通知》
8月12日 文发39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8月13日 文发40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意见》
8月16日 文发41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经济补助问题的意见》
9月10日 文发43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大监督制约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10月26日 文发46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10月29日 文发47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制修订意见的通知》
10月30日 文发48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11月16日 文发49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2003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1月18日 文发50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1月20日 文发51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11月21日 文发52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与处理工作的意见》
12月10日 文发53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今冬明春在全市城乡集中开展党的十六大精神教育活动的意见》
12月13日 文发54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调整文登市龙山路、天福路、环山路街道办事处党组织设置的通知》
12月30日 文发58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在全市农村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

市人大文件
1月25日 文人任发1号《关于公布石学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1月25日 文人任发2号《关于公布孙松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1月25日 文人任发3号《关于公布于旭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1月25日 文人发4号《文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增设办事机构的决定》
1月25日 文人发5号《关于代表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文件
1月11日 文政发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1月16日 文政发2号《关于处理商品房产权遗留问题的通知》
1月16日 文政发3号《关于2001年度环境保护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月21日 文政发4号《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月2日 文政发5号《关于文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自查的报告》
2月7日 文政发6号《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2月20日 文政发7号《关于文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文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更名的通知》
2月21日 文政发8号《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月27日 文政发9号《关于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知》
3月4日 文政发10号《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3月12日 文政发11号《关于印发文登市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3月19日 文政发12号《关于下达2002年对外经贸工作计划的通知》
3月21日 文政发13号《关于印发2002年100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3月21日 文政发14号《关于文登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的情况报告》
3月21日 文政发15号《关于山东铃兰味精工业公司进行停产治理的通知》
3月24日 文政发16号《关于下达2002年各镇街道办事处地方财政收入预算的通知》
3月28日 文政发17号《关于文登市汪疃镇石家泊村和张家产镇庙山姜家村火灾情况及善后工作报告》
4月8日 文政发18号《关于鲁文渔2256号渔船失事情况的报告》
4月11日 文政发19号《关于鲁文渔2910号渔船失事情况的报告》
4月11日 文政发20号《关于泽库镇鲁文渔2256、2910渔船失事情况上报较迟的有关情况报告》
5月13日 文政发21号《关于印发〈文登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月13日 文政发22号《关于印发〈文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5月30日 文政发23号《关于下达2002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6月10日 文政发24号《关于进一步理顺文登市物资总公司和文登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管理体制的通知》
6月12日 文政发2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6月26日 文政发26号《关于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6月25日 文政发27号《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7月4日 文政发28号《关于兵役登记的通告》
7月15日 文政发29号《关于修订印发文登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8月24日 文政发30号《关于印发文登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文登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10月9日 文政发31号《关于做好2003年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10月8日 文政发32号《关于加快经济园区建设的意见》
10月14日 文政发33号《关于黑豹电动汽车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上报到威海
10月24日 文政发34号《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10月28日 文政发35号《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10月28日 文政发36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城市烟尘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10月28日 文政发37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十五”规划〉的通知》
10月28日 文政发38号《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11月4日 文政发39号《关于黑豹电动汽车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11月19日 文政发40号《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报告》
11月19日 文政发41号《关于印发〈文登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及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的通知》
11月19日 文政发42号《关于印发〈文登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12月6日 文政发43号《关于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专利工作情况的报告》
12月7日 文政发44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公共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12月10日 文政发45号《关于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情况的报告》
12月27日 文政发46号《转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协文件
2月26日 文协发1号《关于王世启等同志赴韩国招商引资的审查报告》
5月21日 文协发2号《关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更名的决定》
7月23日 文协发3号《关于我市群众就近就诊和医疗收费情况的调查及建议》
7月23日 文协发4号《关于我市特种动物(水貂)养殖情况的调查及建议》
7月23日 文协发5号《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及建议》
市纪委文件
1月16日 文纪发1号《中共文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市监察局关于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
8月20日 文纪发9号《关于在全市实行信访双向承诺制度的意见》
9月23日 文纪发11号《中共文登市纪委 文登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文登市行政审批责任监督检查实施方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