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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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5.21”重大杀人案】 2001年5月22日9时许,文登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市区燕南街12号楼东单元302室田△△(女,48岁,某小学教师)被人杀死在家中。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刑警大队抽调的20余名精干警察,成立专案组连夜开展工作,经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认为报复杀人可能性较大,遂重点展开调查。4天时间,干警先后走访居民500余户、2000多人,发现一名叫王△△的男子有重大嫌疑,正当专案组准备对王△△(男)展开进一步调查时,5月26日王△△(男)突然失踪,在随后6个月的时间里,专案组干警在搜集王△△(男)的涉案证据同时,全力展开缉捕。12月3日,专案组获取可靠线索,王△△(男)正落脚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专案组干警即火速赶赴,在乌鲁木齐警方的协助下将王△△逮捕归案。
经审查,1998年另一犯罪嫌疑人王△△(女)的丈夫隋△△(2000年病逝)与田△△的丈夫等5人合资创建文登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田△△的丈夫任经理,王△△(女)任会计。2001年春,田△△辱骂王△△(女)勾引其丈夫,并扬言“要在年底将王△△(女)从公司挤走”。王△△(女)认为田△△太坏,即产生杀死田△△的恶念,于是找到其丈夫的生前好友王△△(男),并交给王△△(男)2.4万元人民币的杀人佣金。2001年5月21日17时许,王△△(男)潜入田△△家中,19时许,王△△(男)将回家的田△△杀死后逃离现场。 (李克本 吴文顺)

【职务犯罪案】 被告,慈△△,文登市某公司经理
2001年2月,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文登市某公司经理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侵吞公款20多万元,其行为涉嫌贪污罪。接到举报后,市检察院迅速组织得力干警进行初查,2月17日正式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慈△△刑事拘留。
经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慈△△,身份为聘用制干部,其所任职的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7月,文登市某回收公司有一辆丰田3.0轿车打算卖给慈△△所在的公司。当时,双方经理商定,慈△△的公司支付某回收公司30万元人民币及一辆没有牌照的旧奔驰560轿车,用以购买某回收公司的丰田3.0轿车。7月26日,犯罪嫌疑人慈△△将一张人民币30万元的支票及一辆旧奔驰560轿车付给某回收公司,并要求该回收公司为其开据一张面额为30万元的支票和现金14.5万元的收款收据。之后,该收款收据由慈△△带回公司报销,报销后的公款14.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3月2日,市检察院将其逮捕。慈△△归案后追回赃款1.35万元。
2001年11月16日,经市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市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慈△△有期徒刑6年。 (张文明)

【经济合同纠纷案】 原告,文登市某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文登市某对外经济贸易部。
2000年7月28日,被告文登市某对外经济贸易部通过电话联系,向原告文登市某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单价60元的铁板30张,货款共计人民币1800元。被告委托徐某去原告处拉回铁板,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出库单,徐某签收了收条。后被告发现收到的铁板厚度不符合双方的口头约定,即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发出欲购买1.2mm铁板的要约,原告予以承诺,双方口头买卖铁板的合同成立。被告委托个体运输户徐某到原告处提货,徐某在原告出具的收条上签名,收条上注明了铁板的规格、数量及单价,应当视为是被告对与原告买卖铁板具体内容的认可,据此应当认定原告出具的收条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收条合法有效。被告虽辩称其在法定期限内给原告拍发了提出铁板质量异议的电报,但其所称的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是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该条例在《合同法》颁布生效之后已作废)中规定的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而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即“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依照该条规定,被告既然已经接受铁板并且签收收条,就应当视为对原告所交付货物的认可, 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有关对铁板质量约定的书面证据,所以应当以实际履行中被告签收的收条为依据,原告持被告签收的收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是合法有据的。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登市某对外经济贸易部给付原告文登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铁板款1800元人民币。 (梁 妍)

【法律援助伤害赔偿案】 1996年,文登市高村镇个体户于△△购买下岗职工姜△△的编织袋1000条,计人民币1400元。姜△△先后30多次找到于△△索要货款,均被拒绝。1998年4月30日,姜△△到于△△家中要款,正要开车去上班的于△△见姜△△前来要款,态度十分蛮横,随即向后倒车,后退5~6米后加大油门向前冲去,将姜△△撞倒,后于△△驾车逃离现场。群众和接到报案的警察将姜△△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姜△△左股骨颈骨折,住院并休治一年多时间,仍不见好转,致使股骨头坏死,造成终身残疾。1999年5月,姜△△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按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其伤情不构成重伤,不予立案。姜△△多次上访,认为公安机关偏袒于△△,要求于△△赔偿其经济损失20余万元。2001年年初,市委书记姜岱敏接到上级转发的上访信后,非常重视,亲自批示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指派后,立即进行庭前调查,在调查掌握大量事实的情况下,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援助律师的细致工作,法院最后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案刑事部分不予追究,由被告赔偿原告姜△△7万元人民币,一起3年未解决的案件终于得到妥善解决。(姜洪阳 徐福军)

责任编辑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