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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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绑架案】 2000年9月14日6时,文登市某公司董事长林△△(男,58岁)与司机在上班途中,遇到同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张仁光在路边请求搭车,张上车后,即手持汽油瓶和打火机胁迫司机将车开向309国道,并抢走林的手机,林△△和司机借机逃脱,张驾车行驶100余米后弃车逃窜。9月29日16时51分,林△△报称,其孙女(9岁,第二实验小学三年级学生)下午第二节课后被一男子带走,不知去向。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立即出警,同时将案情向上级领导汇报,市委领导对此案极为关注,指示市公安局要全力以赴尽快侦破此案。经调查获悉,带走林△△孙女的男子是张仁光,该出校门后搭一红色出租车向西而去。指挥中心立即通知有关单位上路设卡,泊子桥卡点在盘查回程的出租车鲁KT4306时证实:下午3时30分在市第二实验小学门口载一男子和一小女孩到乳山,后又要去青岛,司机以车况不好为由拒绝去青岛,二人又搭一乳山出租车前往。此时已是晚上7时,市公安局派5名刑警由教导员杨玉平带队直奔青岛,当车行至青岛市李沧区时,对面开来一辆乳山籍出租车,随将其拦下,经询问出租车司机证实:该车将张及林△△的孙女拉至青岛市南区金喜旅馆。在出租车司机的带领下,于当晚10时30分将张仁光抓获,林△△的孙女获救。经审查,29日下午,张仁光以其父在乳山出车祸为由将林△△的孙女从学校骗出,企图将她骗至青岛后,再打电话向其家人勒索钱财,不料,刚到青岛,即被跟踪而来的刑警抓获。 (李克本 吴文顺)

【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刘△△,原系文登市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李△△,原系文登市某公司副总经理。
1995年初至1997年初,被告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27.5万元私自打入个人信用卡中,并占为己有,又采取制作虚假“返利”单据报帐的手段个人侵吞14.45万元,共计侵吞公款41.95万元。被告李△△于1996年底至1997年7月,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计人民币40万元挪给张△△进行营利活动,案发时,该款已全部归还。1997年6月,被告刘△△将公款8万元挪给赵△△个人使用,截止案发,尚有6万元没有归还。1998年8月,被告刘△△、李△△经事先共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返利等手段,为被告刘△△获得住房一套,价值15万元。1998年10月,被告刘△△先后两次将单位公款共计14万元,分别挪给赵△△、徐△△个人使用,案发前,该款没有归还。
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7月23日对刘△△、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2000年7月24日,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刘△△有期徒刑十八年;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李△△有期徒刑十二年。 (高志 张文明)

【伤害赔偿案】 原告(反诉被告)李△△,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文登市泽库镇港南村学生。
被告周△△,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文登市泽库镇港南村农民。
被告(反诉原告)姚△寒,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文登市泽库镇港南村学生。
被告姚△康,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文登市泽库镇港南村学生。
被告姚△,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文登市泽库镇港南村学生。
1999年5月29日中午,原告李△△与被告姚△寒、姚△康、姚△在被告周△△房后玩耍,后原告李△△与被告姚△寒爬上被告周△△放在房后高约4.9米的铁马梯上玩耍打秋千,被告姚△康、姚△在一旁玩。马梯摔倒,砸在原告李△△颈部、姚△寒的脚部。当日李△△被送往文登市整骨医院检查,诊断为C5、6、7棘突骨折并脊髓损伤,头皮裂伤。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12日,花销医疗费19567.73元,住院期间,先后去威海、青岛等地进行磁共振、核磁共振治疗,花销医疗费、交通费2554元。出院后,原告又到泽库、洛阳等地医院检查治疗,花销医药费506元。经法医鉴定,原告李△△目前伤情达到1级伤残。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个被告赔偿医药费21827.73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补偿费5000元,及其它损失。被告姚△寒被泽库医院诊断为左足软组织损伤,花销医药费200余元,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姚△寒放弃此部分的赔偿,对在本村卫生所治疗花销的费用176元提出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姚△寒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因其父母未尽好监护责任,故对2人的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周△△尽管对李△△、姚△寒未有加害行为,但其应该知道4米多高的的铁马梯放置屋后,易发生意外事故,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应负次要责任。姚△康、姚△未上梯子玩耍,不负赔偿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李△△出院后在家休养即可,故其出院后到泽库、洛阳等地医院检查治疗,所花医疗费属扩大损失,不属赔偿范围。原告李△△之伤情达到一级伤残,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日常生活,应由一人进行护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补偿费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姚△寒在泽库镇医院治疗后未经医院同意到村卫生所拿药医疗,且医药费收据只有村委会的印章,其反诉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原告李△△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09045.21元,由原告李△△自已负担40%即43618.08元,被告姚△寒承担40%,即43618.08元,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周△△承担20%,即21809.04元;驳回姚△寒的反诉请求。 (赵堂波)

责任编辑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