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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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重大杀人案] 1999年9月18日晚11时50分,文登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侯家中学校长林均敏(男,40岁)被人杀死在家中,其妻侯△△被刺成重伤。局领导立即向威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文登市政法委汇报,同时下达出警命令,刑警大队长率领大案中队及技术中队干警20余人冒雨火速赶赴现场,开展侦破工作。雨越下越大,现场被雨水破坏,侯△△在医院昏迷不醒,案件侦破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经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情况综合分析,初步认定案件性质为报复杀人。案件定性后,各项侦破工作即在全市展开,经过多次案情分析和大量的内查外调,确定犯罪嫌疑人杨庆栋(男,38岁,侯家镇寨前杨家村人),因其妻与林均敏有两性关系而采取报复行动。当公安机关缉抓时,杨庆栋感到罪责难逃,畏罪服毒自尽。(吴文顺)
[挪用公款案 ] 1996年11月至1998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任山东铃兰味精(集团)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为公司销售味精回收货款之便,将收取的货款20.59万元,先后借给陈△△3.55万元、吕△△1.5万元、吕△△(女)1万元用于个人使用,余者全部挥霍。被告人归案后,追回赃款5.75万元。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1999年7月8日被文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21日被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999年9月16日被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高 志 孙丽芹)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丛某,男,1960年1月20日生,文登市口子镇客岭村农民。
被告文登市口子镇五垧地村民委员会。
被告文登市口子农村信用合作社。
1997年6月,被告口子镇五垧地村委借原告丛某持有的丛悦滋的面额5000元的存单作抵押,与被告口子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口子农信)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五垧地村委借口子农信人民币2万元,借期3个月。合同约定:如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由出质人以质物折价优先为贷款人受偿。1998年3月,口子农信在五垧地村委未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将质押存单中的存款本息支取。经查原告丛某所持的存单系1997年5月1日从丛悦滋处借用。同年5月3日,原告又将该存单借予被告五垧地村委。1999年1月原告付给丛悦滋存单本息6000元,双方约定存单归原告所有。原告为索要存单,于1999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五垧地村委借用原告持有的存单使用,其对该存单没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五垧地村委利用不属于自己的存单作为质物以借款人和出质人的名义与口子农信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其担保条款无效。被告口子农信在明知存单所有权非属五垧地村委的情况下,未与存单所有人拟定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并在借款到期后,将存单取现收贷是错误的。故依法判决被告口子镇五垧地村委返还原告丛某持有的丛悦滋的面额5000元的存单一张,被告口子农信负连带责任。
[确认果园承包权案] 原告林某,男,文登市宋村镇石羊村村民。
被告文登市宋村镇石羊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于某,男,文登市宋村镇石羊村村民。
1999年2月,被告石羊村委会召集村民大会,将0、68公顷果园采用投标的方式公开承包,并当众宣布参与投标者均需以阿拉伯数码书写具体数额的标价,揭标时以最高额中标,承包期3年。随后原告林某、被告于某等6人参与投标,揭标时发现被告于某的标票写明:“比最高加5元”,原告林某的标票写明:“2800元”。该数额高于其他4位投标者的标票数额,被告石羊村委会当众宣布被告于某填写的标票数额有效,以2805元中标,对果园拥有承包经营权。原告林某以其标票数额最高应享有果园承包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羊村委公开招标承包果园,并约定招标规则,其召示行为属要约行为,即所有投标者书写的标票必须符合要约,才能视为承诺有效,承包合同方能成立。原告林某按要约填写标票,且标额2800元为最高数,其承诺有效,应视为林某中标,被告于某的标票写明“比最高加5元”,其行为具有垄断性,也有悖于招标系公开平等竞争的要约本意,该承诺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所投出的标票应视为无效;被告石羊村委会确认被告于某中标也属无效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林某对被告石羊村委会公开招标的0.68公顷果园享有承包经营权。 (王凤华)
责任编辑: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