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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文件】
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文发[1999]34号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1998]16号)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二)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四)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和查找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六)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所承担的反腐倡廉专项治理任务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情况,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二)领导、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正职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检查、纠正。
(五)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六)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及时排除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班子正职或分管副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分管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正职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指导、督促制定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三)帮助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正职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参加并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五)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每年都要进行。可以进行全面考核,也可以进行专项考核或抽查。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考核工作应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公开。
党委(党组)应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报上级党委、纪委。
党政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要明确内容,突出重点,制定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汇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条 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并在适当范围通报。考核结果应进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通过全面或专项检查、进行巡视、与下级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考察了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不能及时认真解决,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认真采取措施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

【市人大文件】 文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年7月26日通过)
文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会议认为,这个暂行办法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予以批准,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文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山东省和威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登市城市规划区内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范围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人口和住宅相对集中、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相对完善、具备一定规模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己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公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营业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和维修基金,并监督其投向和使用;
三参与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协助业主委员会接管已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
四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五审批住宅小区物业重大维修项目及编制的预、决算;
六查处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建设、财政、物价、工商、公安、民政、城居委、供热、供气、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城 市居民委员会、开发单位召集首次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9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委员会章程,维护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拟定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按年度公布使用情况;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七)监督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的使用;
(八)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
第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住宅小区的业主、非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住宅小区应制定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维护业务,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则;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物业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小区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三)重大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聘请有关专营或专业人员承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维修养护项目时,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不随之转移。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验收与接管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或完成整治改造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同业主委员会接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凡未进行综合验收或经验收未达到标准的,要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一律由开发单位按验收标准进行整治改造,开发单位认为达标时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新建单体工程竣工后,按前款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或单体工程时,应当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质量验收资料;
(六)物业出售、出租登记;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住宅小区物业有关资料应当同时提供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保管。
第十七条 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可自行或者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工程验收移交后,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必要条件。用房的比例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其中经营用房不低于千分之二)。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住宅、非住宅房屋自用部位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二)住户用电线路的维修养护,由供电部门负责,但住户电表(含电表)至住户室内线路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负责。
(三)自来水用户分表以外管道的维修养护,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自来水分表(含分表)以内由业主负责。
(四)化粪池至住户室内排污管道的维修养护及化粪池的清运与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以外污水管道的维修养护,由市政部门负责。
(五)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堆放点,由业主负责;将垃圾由堆放点集中到指定的设施内,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将垃圾外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六)住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和绿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住宅小区内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讯、消防、市政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市专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应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的物业项目出现问题,专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12小时内解决。各专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物业维修养护项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并订立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治安保卫,按照专业保安与群众自治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可由物业管理企业配备或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保安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损毁园林;
(三)占用通道、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和场所;
(四)乱抛、乱堆、焚烧垃圾和杂物;
(五)制造超标准噪音;
(六)乱搭、乱建、乱涂、乱画;
(七)堆放或随意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八)随意更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九)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用途;
(十)市人民政府、各专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公约明令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房屋承重结构、屋顶等重大项目的维修时,应编制预、决算,并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供电、供暖、供气、供排水、通讯及有线电视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内挖掘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并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挖掘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须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在屋顶或者墙面架设管线,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按要求安装架设。
第五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按月移交给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储存、单楼结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必须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并按月移交给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六条 从房改售房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维修基金利息,每年年初由市房改资金管理部门划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和房改售房维修基金利息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第二十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业主应缴纳的水、电、暖、气和有线电视等费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可直接到户收取,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代收代缴的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含停车场的停车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收取。
第三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后,业主应于3日内将装修垃圾清运干净。对按时清运垃圾,未破坏原建筑主体结构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保证金退还业主。对不及时清运垃圾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清运,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支付。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应于垃圾清运完毕后3日内退还业主。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时,所有权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人必须遵守住宅小区业主公约,并将应由使用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界定清楚。所有权人应将租赁合同副本交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及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商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开挖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在楼顶或墙面架设管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不按要求安装架设管线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或共用部位损坏的,责任者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物业管理业务,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实施服务而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投诉,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四)乱搭、乱拆、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或挪用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的,除限期退还挤占或者挪用资金外,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妨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正常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城市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住宅区、别墅区、写字楼、综合楼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登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文件】
文登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文政发[1999]54号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文战略,发展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尽快造就我市人才智力优势,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其他我市紧缺的人才。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外地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采取调入、聘用等形式。辞职来文登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对适合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其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等人员标准执行。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优先聘任。
第七条 对到市镇属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户粮关系落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分为两部分:
(1)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市财政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全额拨发拨缴。
(2)在企业工作期间的收入,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企业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第八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代管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粮关系,在职称评聘、工资核定、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出国政审等多方面提供人事服务。
第九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给安家补助费。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以上拔尖人才和博士研究生,每人5万元;引进的地级专业拔尖人才每人2万元;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每人1万元;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费。补助费按用人单位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区别情况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购买住房面积不超过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携带的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效益的,给予奖励,其数额按当年新税后利润的10%提取,连续提取三年。属个人独立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首位完成者。高层次人才也可以发明、专利、技术作价入股,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用人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管理,原行政职务高于上述级别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单位要保证其办公用车,免费为其开设国际互联网有权用户,每月免费提供30小时上网时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所需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博士研究生,每年统一安排其疗养一次,每次15天,费用由市财政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难以安排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的规定,给予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符合就业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工作。其子女需入学入托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联系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建立专家网络,针对我市重大经济课题和工农业技术难题,通过兼职方式有针对性地聘请科技顾问和客座教授,并依据贡献大小,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咨询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咨询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搞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每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业绩进行一次考核,建立考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要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八条 凡是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或单位变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事先报组织、人事部门预批。对承担重点技改、基建、科研项目的人员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重要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要突出加大管理与服务力度。对擅自离职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文登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