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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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公营企业和邮电等事业单位,供应部分劳动
保护用品。1949年,贯彻政务院关于劳动保护的各项法令,开始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标准不统一,各单位根据自己的情况发放,一般有手套、安全帽、防护毛巾、围裙
等。1963年,劳动部颁布《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统一劳动保护
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职工个人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有劳动防护服,分全身防护
服、背带裤、围裙、套袖、防寒服;防护手套,分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
手套、胶手指套;防护鞋,分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防水防腐蚀的胶鞋、鞋盖;
防护帽,分女工帽、安全帽、工作帽和草帽;防护毛巾;防护面具,分防毒面具、
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安全带,分护腿、裹腿;胶制工作服和雨衣。1982年,县百
货公司设立劳动保护用品门市部,统一经营劳保用品。
1963年,开始对从事有明显职业性毒害、可能引起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职工发
放保健食品,标准是每人每天两角钱,每人每月猪肉票1公斤、鸡蛋票0.5公斤、食
油票0.25公斤、 糖票0.5公斤。“文化大革命”前,企业、事业单位设保健食堂,将
上述标准折成保健餐券发给职工, 凭券就餐。 “文化大革命”中,保健食堂停办。
1977年后, 将保健食品折成现金每月随工资一起发给职工,称保健费,每人每月6
元。 1979年,主要副食品提价后,享受保健待遇者每人每月增加1元钱。1981年,
改变保健费的发放办法:凡申请建立保健制度的单位,必须完善防止职业病和职业
中毒的防护治理措施,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方可批准享受保健费
待遇;否则,不予批准。1984年,全县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33个单位6488人享受
保健费待遇的532人。 1990年底,全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单位14个、3100人,
享受保健费待遇的4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