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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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41年3月,建立起各区调解委员会。5月,建立各乡调解委
员会。至6月,全县8个区调解委员会共调处民事纠纷52起,其中,调成36起;61个
乡调解委员会调处民事纠纷48起,其中,调成39起。1944年,开始建立村级调解委
员会,下设各种形式的说事小组。小组成员多系处事公正、群众威信高的人。发生
纠纷后,先由说事小组说和,不成者,由村、区调解委员会逐级调解。说事小组调
解纠纷时,组长先召集说事员研究,再同当事人见面。村调解委员会每月召开两次
说事小组组长会议,区调解委员会每月召开1~2次村调解主任会议,汇报情况,掌
握政策,研究问题。据文登县7个区1个镇的统计,1944~1946年,区(镇)调解委
员会共调处民事纠纷4151起。1947年土地改革复查运动中,区、村调解委员会多数
停止工作, 存者亦很少起作用。1949年2月,文、昆两县开始恢复区、村调解委员
会。1954年冬至1955年春,文、昆两县人民法院按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暂行组织通则》要求,对村调解主任进行普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策水平和调解能
力。
1956年3月, 文、昆两县人民法院合并后,为适应农业合作化需要,取消原有
调解组织, 全县783处高级社和46处初级社均设立调解委员会。1958年始,调解委
员会在调处民事纠纷时,采取群众性大辩论的形式,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逐渐削弱。
1960年7~10月, 县人民法院对全县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至年底,调处积压民事
纠纷942起。 翌年,调处民事纠纷1991起。调解组织在生产救灾和国民经济恢复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人民调解工作被视为“搞阶级调和”,有
的调解干部被揪斗,调解组织瘫痪,民事纠纷无人管,上访人数日增。1973年,县
人民法院恢复后,即开始整顿基层调解组织。到1976年,全县社、村调解组织普遍
建立起来。 是年,全县发生各类民事纠纷3781件,公社、调解片和大队3级调解组
织调处3767件。 全县23处公社,有19处做到矛盾不上交。1977年4月20日,省高级
人民法院在文登县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现场会,充分肯定文登县抓民事调解工作
的经验。
1978年8月, 全县23处公社均配备司法助理员。1980年10月,民事调解工作移
交司法局领导。 1985年, 全县有农村调解委员会951个,调解片165个,调解干部
2775人。1981~1985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17389起,调解处结17041起,调处率
为98%。 1990年,全市有农村调解委员会952个,调解片160个,调解干部2823人。
1986~1990年,全市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15720起,调解处结15091起,调处率为96
%。
进入80年代,民事调解工作坚持调解预防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
“防、 查、调、稳、帮”五个环节,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981年8月,文登
县司法局在国务院司法部召开的全国第一次调解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做好人民调
解工作,促进安定团结”的经验。1985年12月,米山乡司法助理员宫夕江和高村镇
高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远道出席全国第二次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1986年11月,山
东省司法厅授予文登县司法局“贯彻调防相结合,以防为主方针典范”锦旗一面。
1986~1990年, 文登市司法局先后5次在山东省司法厅召开的全省司法工作经验交
流会,介绍文登市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做法和体会,两次被省厅记“集体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