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审判制度

档案浏览器

1940年9月, 县抗日民主政府承审室,为适应战时环境,司法审判实行政府首
长负责制,审判工作受县政府的领导和县参议会的监督。县政府行政首长对案件的
审理有最后决定权。凡不能通行判决的案件,提交行政委员会决定后,再行判决。
重要案件的处理,由行政首长与司法干部核署,意见不一致时,执行首长决定,事
后可向上级报告。执行死刑所颁布告,仅由行政负责首长署名。1941年,根据山东
省战时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县司法机关,在审理重要案件时,在开庭前通知被告人
所在单位派代表出庭陪审。陪审人员有帮助调查案情,陈述处理意见的权力,无决
定案件权。 1941年8月,根据胶东行署的规定,在案件审判中实行辩论制度,允许
原告被告双方充分辩论, 以利分析弄清案情。1942年5月,县司法机关按山东省战
时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开始实行上诉制度,即所判案件须在当事人接到判决书之日
起10日内不上诉时,才能定案。
建国初期,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继续执行陪审、辩论、上诉制度。刑事审判采
取公开形式,允许旁听群众发言和被害人控诉。1952年秋,民事审判实行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1954年,法院审判案件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院组织法》,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
护制度、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1956年,县法律顾问处
成立,实行律师辩护制度。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时,取消律师辩护和公开审理制
度。1967年2月,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审判制度遭破坏。1973年,县法院恢复后,
审判制度仍不健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后,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理、辩护、陪审、回避、合议、
两审终审等审判制度全面恢复。 1983年9月,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审判制度得到进
一步完善。